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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覆加課不加引,計增課銀四萬五千六十七兩四錢九分五釐。每兩隨徵滴珠銀一分,計該四百五十兩六錢七分四釐九毫五絲。二共滴珠銀一千九百兩六錢七分四釐九毫五絲。各縣場備荒銀五千三百五十六兩三錢四分七釐四絲四忽九微五纖。查備荒銀兩係存留項款。各場沙塗地臨濱海,坍漲靡常。坍則減徵,漲則起稅,原非一定之額,備供鹺政一切緊急公需。此項銀內每年扣解裁冗工食銀三百九十四兩四錢。又節省備荒銀一千七百八十九兩四錢九分八釐歸入正額解京,餘存銀三千一百七十二兩四錢四分零。《鹺規》開載,自明迄今,每逢進

表三年朝

覲差官路費起解錢糧,防護會手木鞘鐵箍鹽院

差承賫

奏暨復

命造滿等項。給賞急公完課商人花紅。并修理正堂。

四、分司經知二官,衙宇廊廡、庫藏、監鋪及支更、守庫等項,相沿於《備荒沙地》項內,每年按款支銷。

額外巡鹽贓罰原額銀七千兩。康熙十二年間,部覆鹽臣胡三祝為巡鹽,例有罪贖年限,實為民害等事。查贓罰銀兩,原係《鹽法考》內刊定額數,而各差御史將此項銀兩每年已照定額全完。但私鹽犯多,則罪贖銀多;私鹽犯少,則罪贖銀少。倘以定額追徵,而所差之官恐礙考成,以致派徵亦未可定。嗣後各差不「必額定起追,惟照現獲私販」 之多寡,據實

題報。如有不肖官員。因額不定、獲多報少情弊。或被督撫查明

題參、或被科道指實糾劾、即治以貪贓之罪可也。奉

旨:「依議。嗣後各差御史、俱照問擬多寡、隨數。」

題報

《皇清事例》:

順治十年,吏部等衙門會議,止息鹽差,裁歸運司。十二年給事中張《王治條》

奏,部議仍復。順治十三年,巡鹽御史石維崑為改。

設批驗所官,稽覈引目事。「松所」 ,原名「蔣涇埠」 ,向係行票,故未設有批驗所官。今

皇清鼎建以來,釐剔漏弊,裁票行引,凡鹽必由各所

驗掣,方許運賣,所以杜重照影射之奸。前鹽臣祖建明疏內有「松江批驗所地鄰產鹽各場,所官斷難乏員,速祈銓選。」今查下砂場原設大使、副使各一員,該場催課撫竈留大使一員,已堪足用,而副使似屬贅員。今擬將無事之副使改為批驗所大使,庶地無曠官,官無曠職。轉移之間,而鹽法大有「益矣。」奉

旨:依議。今掣驗稱便,額倍於昔。順治十六年三月間,

奉文定海縣《舟山》無徵銀八百七十四兩六錢三分八釐九毫八絲,自順治十三年起蠲免,康熙四年壅引銷完。隨經鹽臣雷學謙具

題「仍照舊例行鹽。」 康熙七年,吏部等衙門會議,將六部郎中、員外及監察御史內選擇賢能官員兼差滿官一員,漢官一員。康熙八年間,九卿、科道會議,停其六部官員,仍都察院滿、漢監察御史一併差遣。康熙十年,原任左都御史艾元徵條

奏或滿或漢。止差一員。康熙十年,為請停鹽差巡

歷事都察院

題。「滿漢御史巡歷勢必攜帶錢糧文卷、跟隨吏書承差雖極其減省總不能於所過驛遞全無騷擾。停止出巡」 等因奉。

旨欽遵在案。康熙十一年,為遵

旨「會議具奏事。經筵講官、都察院等部院衙門會議」

都察院戶部

題覆太子少保都察院左都御史杜立德,「為請停鹽差等事,將鹽差歸併巡撫兼理」 等因奉。

旨:「依議。」康熙十三年,巡鹽御史許賓為浙東寇亂商

資掠盡等事

題「紹引減半行銷」 ,并溫、台二所及縣場功績票課無徵銀共三萬一千六百八十兩零。部覆奉

旨蠲徵。康熙十四年為「存留。」既經屢裁、冗事宜歸併

省等事。戶部覆臺臣徐旭齡條議前事。查《巡鹽御史兼管漕糧》事務,止在

敕書內開載、「並無完欠考成之責。」復令鹽臣

「奏銷」 冊籍繁多。嗣後停其造報。其糧座等船、如有

夾帶私鹽。仍聽該御史查參等因。奉

旨欽遵在案。康熙十五年,巡鹽御史單璧為浙東寇

亂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