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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毫二絲八忽

該地三十四頃四畝七釐七毫二絲八忽,該銀一百五十三兩五錢二分三釐八毫八絲五忽三微二塵八渺。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于「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地一十一畝九分七釐一毫,應增銀五錢三分九釐八毫九絲二忽一微,實該地三十四頃一十六畝四釐八毫二絲八忽,每畝徵銀四分五釐一毫。

共該銀一百五十四兩六分三釐七毫七絲七忽四微二塵八渺。

山三千四百二十八頃三十四畝二分八釐九毫。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缺山一頃三十九畝七分九釐一毫二絲八忽。

該山「三千四百二十六頃九十四畝四分九釐七毫七絲二忽。」 內:

柴山、二千七百二十五頃五十三畝四分八釐四毫

原徵銀四千一百七十兩六分八釐三毫五忽二微。

原徵米二百一十八石四斗二合七勺八抄七撮二圭。康熙六年,丈缺山一頃三十九畝七分九釐一毫二絲八忽,《減除》銀二兩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六忽五微八塵四渺;減除米一斗一升一合八勺三抄三撮二粟四粒。

共該山二千七百二十四頃一十三畝六分九釐二毫七絲二忽。

該銀四千一百六十七兩九錢二分九釐四毫九絲八忽六微一塵六渺。

該米二百一十七石九斗三升九勺五抄四撮一圭七粟六粒。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山一十三畝,應增銀一錢九分八釐九毫,應增米一升四勺。康熙十九年,為「隱地之《清查難周》」 等事案內,清出山四十二畝五分一釐,應增銀六錢五分四毫三忽,應增米三升四合八撮。

以上各項,實該山二千七百二十四頃六十九畝二分二毫七絲二忽。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三毫。

共徵:銀四千一百六十八兩七錢七分八釐八毫一忽六微一塵六渺。每畝徵米八勺。

共徵:米二百一十七石九斗七升五合三勺六抄三撮一圭七粟六粒。

《茅山》六百七十三頃六十畝八分五毫。每畝徵銀一分三釐三毫。

共徵:銀七百六十一兩一錢七分七釐九絲六忽五微。每畝徵米八勺。

共徵:米五十三石八斗八升八合六勺四抄四撮。

《光山》二十九頃二十畝;

原徵銀二十八兩三錢二分四釐。

原徵米二石三斗三升六合。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山三頃,應增銀二兩九錢一分,應增米二斗四升。

實該山三十二頃二十畝,每畝徵銀九釐七毫,共徵銀三十一兩二錢三分四釐,每畝徵米八勺。

共該米二石五斗七升六合。

塘四十三頃九十五畝一分六釐三毫。

原徵銀一百六十三兩六分五毫四絲七忽三微。

原徵米四十五石二斗七升一勺七抄八撮九圭。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塘八頃八畝八分六釐九毫三絲。

該塘五十二頃四畝三釐二毫三絲。

該銀一百九十三兩六分九釐五毫九絲八忽三微三塵。

該米五十三石六斗一合五勺三抄二撮六圭九粟。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 等事案內,清出塘一十一畝三分三釐,應增銀四錢二分三毫四絲三忽,應增米一斗一升六合六勺九抄九撮。康熙十九年,為《隱地之清查難周》等事案內,清出塘二畝三分,應增銀八分五釐二毫三絲,應增米二升三合六勺九抄

實該塘五十二頃一十七畝六分六釐二毫三絲,每畝徵銀三分七釐一毫。

共徵:銀一百九十三兩五錢七分五釐二毫七絲一忽三微三塵。每畝徵米一升三勺。

共徵:米五十三石七斗四升一合九勺二抄一撮六圭九粟。

報陞新漲沙地二十九頃七十二畝三釐一毫一絲一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