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4 (1700-1725).djvu/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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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徵銀八十九兩一錢六分九毫三絲三忽三微。康熙六年丈缺地三畝九分一釐八毫一絲一忽;減除銀一錢一分七釐五毫四絲三忽三微。

該地二十九頃六十八畝一分一釐三毫,該銀八十九兩四分三釐三毫九絲。「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 案內,清出地五頃七十畝二分六釐一毫,應增銀一十七兩一錢七釐八毫三絲。「康熙十九年為隱地之清查等事」 案內,清出地一頃三十四畝二分八釐七毫,應增銀四兩二分八釐六毫一絲。

實該地三十六頃七十二畝六分六釐一毫,每畝徵銀三分。

共徵:銀一百一十兩一錢七分九釐八毫三絲。兵餉沙田二十二頃七十三畝六分六釐七毫,原徵銀六十八兩二錢一分一絲。順治十四年,全書刊載「兵餉」 項下沙地充餉銀六十八兩二錢一分一絲,不入田畝款目。康熙六年丈量案內,清丈畝數,報明在部。

戶口人丁八千九百二十一丁口五分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清出戶口人丁一千四十二丁五分。

實該人丁九千九百六十四丁內:

《市丁》一千九十六丁口。

原徵銀一百五十三兩四錢四分。康熙六年,清出人丁九十九丁五分,實該人丁一千一百九十五丁五分。每丁徵銀一錢四分。

共徵:銀一百六十七兩三錢七分。

《鄉丁》六千九百六十四丁五分。

原徵銀一千二百五十三兩六錢一分。

原徵米八十二石一斗八升一合一勺。康熙六年,清出人丁九百四十三丁。

實該人丁七千九百七丁五分。每丁徵銀一錢八分。

共徵:銀一千四百二十三兩三錢五分。每丁徵米一升一合八勺。

共該米九十三石三斗八合五勺。

食鹽鈔丁八百六十一口,每丁徵銀四分,共徵銀三十四兩四錢四分。每丁徵米一升一合八勺。

共徵:米一十石一斗五升九合八勺。

外賦入地丁科徵

新城稅課局課鈔銀。舊額「沙地兵餉銀。新漲沙地兵餉銀。」

以上三款,係隨糧帶徵,即在地丁編徵之內,共銀二百二十一兩二錢五分三釐四毫。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農桑銀》,「本縣課鈔銀,新城稅課局課鈔銀,漁課路費并新加銀。匠班銀。」

共銀一百八十二兩二錢九分九釐八忽六微四塵八渺四漠六埃八纖四沙。

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實徵銀三萬五千二百八十六兩六錢一分二釐二毫六絲八忽六微七塵二渺四漠六埃八纖四沙。又康熙十六年、十九年兩年清出陞科銀一百一十兩一錢六分七釐四毫六絲四忽八微。

實共徵銀三萬五千三百九十六兩七錢七分九釐七毫三絲三忽四微七塵二渺四漠六埃八纖四沙。

一加徵零積餘米二十三兩七錢三分八釐六毫六絲九忽七微四塵六渺四纖。

一、加「孤貧口糧」 改米徵銀五十四兩。

一、加蠟茶新加銀七兩四錢三分六釐八毫一絲七微九塵。

實徵銀三萬五千四百八十一兩九錢五分五釐二毫一絲四忽八渺四漠七埃二纖四沙。共徵米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六升九合七勺九抄三圭三粟四粒。又康熙十六、十九兩年,清出陞科米二十五石八升八合三勺七抄二撮四圭。

實徵米七千九百七十六石一斗五升八合一勺六抄二撮七圭三粟四粒一除收零積餘米二十三石七斗三升八合六勺六抄九撮七圭四粟六粒四糠。一、除收孤貧口糧米五十四石。以上二款,俱改米徵銀,每年於《由單》內合算減徵,實徵米七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一升九合四勺九抄二撮九圭八粟七粒九黍九粞六糠餘杭縣:

田二千二百七十九頃八十四畝六分八釐三毫四絲七忽。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