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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六勺
該米一百六十一石九斗五升六合八勺。下丁五千八百七十九丁口。
原應徵銀四百七十兩三錢二分。
原應徵米一百二十六石九斗八升六合四勺。康熙六年,清出戶口六十八丁口。
實該下丁五千九百四十七丁口,每口徵銀八分。
該銀四百七十五兩七錢六分。每口徵米二升一合六勺。
該米一百二十八石四斗五升五合二勺。外賦入《地丁》科徵。
石瀨稅課局課鈔銀、一百九十兩五錢一分三釐九毫二絲
「《均徭》編徵抵兵餉」 係隨糧帶徵,即在地丁編徵之內。
外賦不入地丁科徵
本縣課鈔銀、石瀨稅課局課鈔銀、漁課路費并新加銀、匠班銀,共銀八十六兩二錢六分九釐二毫九絲三忽四微二塵七渺五漠。
以上各項錢糧,內有加減正贈,通共地丁、外賦,通共銀三萬三千一百一十四兩九錢九分九釐七毫一絲三忽一微四塵三渺五漠。加蠟茶折色價銀七兩九分八釐九毫九絲六忽六微二塵五渺。
加收零積餘米,改徵銀六兩四錢四分四釐七毫四絲「七忽一微一塵七渺七漠五埃三纖三沙。」 孤貧口糧,改米徵銀五十四兩
實徵銀三萬三千一百八十二兩五錢四分三釐四毫五絲九忽八微八塵六渺二漠五埃三纖三沙。
通共米一萬三千五百一十四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三抄六撮二圭七粟三粒除零積餘米十石四斗四升四合七勺四抄七撮一圭一粟七粒七黍五粞三糠三秕。除孤貧口糧米五十四石。
實徵米一萬三千四百五十三石六斗六升八合九勺八抄九撮一圭五粟五粒二黍四粞六糠七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