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4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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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忽六微一塵六渺

《實該》水漊一百二頃五十畝七分八釐四毫九絲。

實徵銀三百五十二兩六錢二分七釐五微六塵。

民人帶種杭州府前右二衛屯田地蕩五十三頃二畝二分八毫七絲五忽。

原徵銀四百六十三兩一錢六分八釐四毫一絲五忽一塵七渺五漠。

原徵米八石一斗六升八合八勺二抄。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屯田一十九畝五分四毫二絲五忽。

准《都司冊》開:仁和縣民佃屯田四畝五分五釐六毫,各實該屯田地蕩五十三頃二十六畝二分六釐九毫,各徵不等。

實徵銀四百六十四兩五錢四分六毫八絲八忽七微八塵三埃九渺七漠一逡。

實徵米九石八斗四合七勺二抄。

杭州前右二衛在城屯地歸縣帶徵二十七頃七十四畝九分。

原徵銀三百五十三兩八釐四毫二絲六忽八微四纖九沙九塵二埃六渺二漠。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抵補、丈缺外,實丈出地一頃八十九畝七釐九毫九絲四忽四微九塵四渺三漠。

該地二十九頃六十三畝九分七釐九毫九絲四忽四微九塵四渺三漠。

該銀三百七十五兩二錢五分四釐九毫二忽二微二纖五沙三塵七埃八渺三漠。除仁錢。二縣界牆地一頃四十四畝三分二釐八絲,除銀一十九兩八錢一分八釐五毫四絲六微三沙二塵二埃四漠。

實該屯地二十八頃一十九畝六分五釐九毫一絲四忽四微九塵四渺三漠,各徵不等,實徵銀三百五十五兩四錢三分六釐三毫六絲一忽九微九纖五沙一塵五埃七渺九漠。錢、富二縣,沙地三十一頃五十一畝二分二毫一絲一忽。

原徵銀九十四兩五錢三分六釐六絲三忽三微。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缺沙地三畝九分一釐八毫一絲一忽,應除銀一錢一分七釐五毫四絲三忽三微。

該沙地三十一頃四十七畝二分八釐四毫,該銀九十四兩四錢一分八釐五毫二絲。康熙十六年,為「籌餉期於有濟等事」 案內,清出沙地五頃七十畝二分六釐一毫,應增銀一十七兩一錢七釐八毫三絲。「康熙十九年,為《隱地清查之難周》等事」 案內,清出沙地一頃三十四畝二分八釐七毫,應增銀四兩二分八釐六毫一絲。實該沙地三十八頃五十一畝八分三釐二毫,實徵銀一百一十五兩五錢五分四釐九毫六絲。

仁、錢冨三縣沙地六十九頃五十六畝二分二釐七毫三絲三忽。

原徵銀三百一十二兩四錢八分一釐一毫七絲八忽。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仁和縣「丈出抵補丈缺」 外,實丈缺沙地五十八畝四釐三毫四絲七忽,應除銀一十二兩二錢八釐三毫三絲九忽四微七渺七漠。

實徵沙地六十八頃九十八畝一分八釐三毫八絲六忽。

實徵銀三百兩二錢七分二釐八毫三絲八忽五微九塵二渺三漠。查順治十四年《全書》刊載兵餉項下沙地充餉銀三百一十二兩四錢八分一釐一毫七絲八忽。原不開列田畝,於「丈量」 案內清出畝數,達部在案。

《戶口人丁》二十八萬一千八百五十一。丁口五分。

原徵銀四萬九千六百三十兩二錢三分三釐六毫。

原徵米五千八百二十八石七斗四升五合。康熙三年報增人丁三千七百一十六口。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清出人丁六千四百七十四,丁口五分。

實該人丁二十九萬二千四百二丁口,各徵不等。

實徵銀五萬一千五百三十九兩一錢六分六毫。

實徵米五千九百四十九石二斗五升八合九勺。

外賦入地丁科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