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應徵銀二千六百四兩六錢七分二釐一絲七忽七塵。
原應徵米三千六百八十六石九斗七升八合六勺五抄四撮三圭。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蕩九頃五畝八分四毫四絲一忽三微。
共該蕩六百三頃七十三畝二分二毫六忽三微,除滿營界牆圈地七畝一釐。
實該蕩六百三頃六十六畝一分九釐二毫六忽三微,每畝該徵銀四分三釐八毫。
共該銀二千六百四十四兩三分九釐二毫一絲二忽三微五塵九渺四漠。每畝徵米六升二合。
共該米三千七百四十二石七斗三合九勺七撮九圭六粟。
書院四賢田三頃七畝五分二毫。
地,二十八畝一分三釐;
山五頃一十二畝二分五釐;
原應徵銀一十四兩四錢五分四釐三毫六絲七忽。
原應徵米一石一斗七升一合五勺六撮。康熙六年,為「清查各省等事」 案內丈出、抵補、「丈缺」 外,實丈缺田六畝六釐七毫五絲,丈出山六畝七分五釐。
實該田三頃一畝四分三釐四毫五絲。
實該地二十八畝一分三釐。
實該山五頃一十九畝
先聖書院田三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該銀一兩七錢一分。
地二十八畝一分三釐,每畝徵銀四分四釐,該銀一兩二錢三分七釐七毫。
山五頃一十二畝二分五釐;康熙六年,丈出山六畝七分五釐;
實徵山五頃一十九畝,每畝徵銀二釐三毫,該銀一兩一錢九分三釐七毫。
四賢祠田四十七畝,康熙六年,丈出田一畝四分四釐九毫。
實徵田四十八畝四分四釐九毫,每畝徵銀四分三釐二毫。
該銀二兩九分二釐九毫零。
岳墳田六十三畝一分五釐。康熙六年丈缺田四畝七分四毫。
實該田五十八畝四分四釐六毫,每畝徵銀三分六釐。
該銀二兩一錢四釐五絲。每畝徵米三合,該米一斗七升五合三勺零。
于墳田八十七畝三分五釐二毫。康熙六年丈缺田二畝八分一釐二毫五絲。
實該田八十四畝五分三釐九毫五絲,每畝徵銀三分六釐。
該銀三兩四分三釐四毫。每畝徵米三合,該米二斗五升三合六勺零。
「高墳田」 八十畝。每畝徵銀三分六釐。
該銀二兩八錢八分。每畝徵米九合。
該米七斗二升
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六分一釐八毫九絲四忽八微。
共徵:米一石一斗四升八合九勺五抄六撮五圭。
民人帶種杭州前衛屯田三十四畝三釐六毫七絲五忽。
原應徵銀一錢五分三釐五毫五忽七微四塵二渺五漠。
原應徵米八石一斗六升八合八勺二抄。康熙六年丈出田六畝八分一釐六毫二絲五忽,實該田四十畝八分五釐三毫,每畝徵銀四釐五毫一絲。
共該銀一錢八分四釐二毫四絲七忽三塵。每畝徵米二斗四升。
共該米九石八斗四合七勺二抄。
續准《都司冊》開:仁和縣民佃杭州右衛屯田四畝五分五釐六毫,每畝徵銀一錢二分六釐九絲二忽二纖二沙三塵八埃一渺五漠。
共該銀五錢七分四釐四毫七絲五忽二微五沙三塵九埃七渺一漠。
杭州前衛在城屯地歸縣帶徵一十六頃六十九畝二分九釐三毫二絲。
原應徵銀一百九十八兩一錢七分七釐六毫三絲九忽八微「八纖九沙九塵四埃一渺七漠。」 康熙六年,丈出地一頃九十六畝八分四釐九毫六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