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38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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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二衛,屯田六十七頃七十二畝九分一釐八毫三絲九忽,共實徵銀九百一十三兩五錢七分一釐五毫三絲一忽五微五纖一沙二塵一埃七渺三漠。

奉裁松海二衛歸併臨、黃、太天四縣,帶徵屯田七十頃五十四畝五分二釐一毫,共除荒棄屯田一十一頃二十三畝七分八釐

康熙二十年分,見在奉裁松海二衛歸併臨黃、太天四縣,帶徵屯田五十九頃三十畝七分四釐一毫,共實徵銀八百五十兩四錢四分五毫一絲四忽五微八纖二沙八塵五渺九漠。原額人丁二十二萬五千一百六十四丁。康熙六年清出人丁三百六十八丁。該人丁二十二萬五千五百三十二丁,共除遷棄迯亡人丁七萬二百七丁五分,共增招回人丁一萬五千七百八十五丁。

康熙二十年分,見在人丁一十七萬一千一百九丁五分。內寧海縣食鹽鈔丁一萬四千四百四十八丁,折成丁七千二百二十四丁,共實徵銀一萬三千三百三兩二錢五分七釐四毫,共實徵米九百六十石九斗二升一合八勺五抄。以上田地、山塘、湖磯、潭河、魚櫃磯車民、屯田、人丁等項,應共徵銀一十三萬七千九百九十八兩六錢五分五釐二絲五微八纖一沙五塵二埃二渺七漠。加孤貧口糧米改徵銀八百一十一兩八錢收零。積餘米改徵銀一百三十一兩六錢八分八釐五毫二絲四忽五微三沙三塵五埃二漠。顏料、蠟茶改折加價銀一百六十七兩九錢九釐六毫二絲七忽三微七纖一沙九塵三埃九渺一漠,帶徵鹽課棄置,奉文於見在所場攤派補徵銀七十兩三錢三分八釐六毫五絲六微六纖六沙三塵九埃二渺,共該徵銀一千一百八十一兩七錢三分六釐八毫二忽五微六纖八沙六塵八埃一渺三漠。又加外賦不入地丁科徵銀一千四百七十四兩六錢六分七釐四毫一絲零。

以上地丁併外賦等項,通共實徵銀一十四萬六百五十五兩五分九釐二毫三絲四忽零。通共應徵米三萬六千八百八十一石七斗六升三合八勺二抄一撮六圭六粒四黍七粞五糠。除孤貧口糧米八百一十一石八斗收零,積餘米一百三十一石六斗八升八合五勺二抄四撮五圭三粟三黍五粞二秕。

《通共》實徵米三萬五千九百三十八石二斗七升五合二勺九抄七撮零。

遇閏地丁加閏,實徵銀三千八百一十六兩六錢七分九釐七絲三忽四微九塵一埃八漠。共除荒棄銀七百三十七兩五錢六分二釐九毫五絲三忽九微三纖一塵二埃一渺一漠。共增開墾銀二百二十七兩五錢九分二釐七毫九忽三微三塵四渺。共實徵銀三千三百六兩七錢八釐八毫七絲八忽八微九纖,二塵,九埃,六渺,九漠。

外賦不入地丁加閏,實徵銀三十五兩六分二絲五忽五微六纖二沙五塵一埃三渺六漠。除荒棄銀四兩七錢三分六釐二毫六絲八忽,實徵銀三十兩三錢二分三釐七毫五絲七忽五微六纖二沙五塵一埃三渺六漠。

《地丁》加閏徵米七百一十二石八斗九升四合。臨海縣:

原額田六十七萬四千七百三十畝八分二釐五毫。順治十八年,扞界棄置田一十九萬九千二百九十三畝九分七釐三毫一絲三忽。康熙九年,蠲荒田五萬七千七百三十二畝五分九釐一毫二絲二忽。康熙九年十年,展界開墾田三萬二千六百二十畝三分七釐八毫六絲二忽,實在田四十五萬三百二十四畝六分四釐二絲七忽。

民人帶種台州衛屯田二百六十九畝五分五釐六毫。順治十八年,扞界棄置田二百四十畝,實在田二十九畝五分五釐六毫。

奉裁海門衛歸併臨海縣屯田一百三十五畝,順治十八年扞界棄置田八十八畝,實在四十七畝。

地二十萬三千四百一十二畝二分四釐。順治十八年,扞界棄置地八萬四千八百七十一畝七分一釐三毫四絲五忽。康熙九年,蠲荒地一萬六千六百六十七畝四分二釐七毫四絲。康熙九年、十年,展界開墾地三千五百二十八畝五分七毫六絲。實在地一十萬五千四百一十畝六分五釐八毫四絲五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