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三百六十七石五斗五合四勺三抄。
除原荒米一百一十三石四斗五合九勺七抄有奇。
又豁除新荒無徵米一百七十六石二斗六升八合三勺零。
實徵米七十七石八斗三升一合一勺八撮六圭。
又於康熙十一年內奉部覆允總漕帥等題為「籲申漕例」 等事,將原載《全書》內前撫遲題允每正米一石加贈貼二,耗米仍照舊徵給,該米八百一十六石六斗七升八合七勺零。
除原荒米二百五十二石一升三合一勺九抄五撮。
又豁除新荒無徵米三百九十一石七斗七合五勺零。
實徵米一百七十二石九斗五升八合一勺一抄。
解南本色正米四千一百九石八斗。《代編》監利縣正米七十四石六斗二升四合五勺零,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共米五千二百三十石五斗三升七勺九撮。
除《原荒》米一千六百一十四石五升三合六勺零
又豁除新荒無徵米二千五百八石七斗四升三合七勺零。
實徵米一千一百七石七斗三升三合零。南糧項下里納船、驢腳米共六百二十七石六斗六升三合六勺八抄。奉文每石折銀一兩,該折銀六百二十七兩六錢六分三釐六毫八絲;內八錢充餉,該銀五百二兩一錢三分九毫零。
除原荒銀一百五十四兩九錢四分九釐零。又豁除新荒銀二百四十兩八錢三分九釐四毫零。
實徵銀一百六兩三錢四分二釐四毫零。內:「以二錢給解役」 銀一百二十五兩五錢三分二釐七毫零。
除原荒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七釐二毫有奇,又豁除新荒銀六十兩二錢九釐八毫有奇,實徵銀二十六兩五錢八分五釐六毫三微二纖九塵九渺五漠六茫。
一更名
原額更名田七十七頃八十二畝一分五釐二毫,奉文照「《民賦則例》科徵」 ,科糧四百三十九石四斗八升六合八勺零。
《該徵條》銀二百四十八兩六錢七釐七毫有奇。原荒田四十五頃六十八畝六分一釐二毫五絲一忽。
《原荒糧》二百五十八石六合三勺零。
無徵銀一百四十五兩九錢四分八釐四毫有奇。
原成熟田三十二頃一十三畝五分三釐九毫四絲九忽。
原成熟糧一百八十一石四斗八升四勺有奇,原實徵銀一百二兩六錢五分九釐三毫零。康熙二十一年,奉戶部覆允巡撫韓題「《為各屬具報拋荒》等事」 一案,奉。
旨豁除。自康熙十三年起、至十八年止被賊蹂躙新
荒田二十八頃二十六畝四分三釐七毫四絲九忽;
《豁除新荒糧》一百五十九石六斗一升八合七勺有奇。
《豁除新荒》銀九十兩二錢九分二釐七毫零。見在成熟田三頃八十七畝一分二毫。
見在成熟糧二十一石八斗六升一合六勺六抄。
實徵:銀十二兩三錢六分六釐六毫零。
康熙十九年,於前報新荒內開墾田六頃二十畝一分八釐五毫。
科糧三十五石二升四合八勺零,遵奉新例,應於康熙二十五年起科
康熙二十年,於前報新荒內開墾田十二頃四十畝三分七釐一毫,科糧七十石四升九合七勺六抄。遵奉《新例》,應於康熙二十六年起科,「一更名。」
九釐,遼餉銀六十八兩九錢五分一釐二毫有奇。
除原荒無徵銀四十兩四錢七分八釐七毫有奇。
又豁除新荒銀二十五兩四分二釐五毫有奇,實徵銀三兩四錢二分九釐九毫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