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原荒無徵銀一十七兩五錢六分七釐九毫零。
又豁除新荒銀四兩四錢四分二釐五毫零,實徵銀五兩二錢九分三釐五毫零。內以二錢給解役銀六兩八錢二分五釐九毫零。
除原荒無徵銀四兩三錢九分一釐九毫八絲零。
又豁除新荒銀一兩一錢一分六毫二絲零,實徵銀一兩三錢二分三釐三毫零。
一丁糧另派
「麂皮京扛」 ,銀一兩一錢一分二釐四毫。
除原荒銀四錢七分三釐八毫零。
《豁除捏墾》銀九分五釐九毫零。
又豁除「新荒逃亡」 銀二錢七分一釐二毫九絲零。
實徵:銀二錢七分一釐三毫零。
一丁糧外泒
湖課本折鈔銀、一十八兩三錢三分三釐一毫零。遇閏加銀九錢二分八毫零
《商稅》本折鈔帶閏共銀一百三十五兩五錢七分五釐二毫零。
除無徵銀九十八兩五錢七分五釐二毫零,實徵銀三十七兩。
《熟鐵》銀四十五兩九錢六分四釐二毫有奇。一、班匠
原實徵班匠銀一十九兩八錢。
湘鄉縣
原額田地、山塘一萬三千三百六十四頃七十一畝三分一毫五絲,上、中下則科糧不等,共科秋糧十萬四千七十三石九斗五升三合九勺。
額徵:銀三萬八千二百一十八兩五錢七分二釐九毫零。
額徵、併新加絹價顏料、共銀三萬八千八百七十七兩七錢五分八釐九毫七絲有奇
額科夏稅桑絲、一千五百四十觔一十二兩六分六釐六毫六絲二忽。秋糧內帶泒
原荒田地塘六千一百一十二頃一十五畝八分一釐五毫一絲有奇。
《原荒糧》四萬七千五百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七合二勺零
《原荒》無徵銀一萬七千七百八十兩一錢八分六毫六絲有奇。
原成熟併節年開墾自順治十四年起至康熙五年止,共熟田地、山塘七千二百五十二頃五十五畝四分八釐六毫有奇。
原成熟併節年開墾,自順治十四年起、至康熙五年止,共熟糧五萬六千四百七十七石二斗三升六合六勺有奇。
原實徵銀二萬一千九十七兩五錢七分八釐三毫零。
康熙十一年,奉戶部覆允巡撫盧題《為通察捏墾等事》一案,奉。
旨豁除「康熙元年起至五年止捏墾迯荒田」一千二
百七十一頃八十九畝八分四毫零;
《豁除捏墾迯荒》糧九千九百四石五斗五升四合零。
《豁除捏墾逃荒》銀三千六百九十九兩九錢三分五釐一毫零。
康熙二十一年,奉戶部覆允「巡撫韓題《為各屬具報拋荒等事》」 一案,奉。
旨豁除自康熙十三年起、至十八年止賊殘復荒田。
地塘共二千一百四十三頃八十六畝。
《豁除新荒糧》一萬六千六百九十四石六斗八升七合三勺。
《豁除新荒》銀六千二百三十六兩四錢五分一毫八絲四忽二微。
見在成熟田、地、塘三千八百三十六頃七十九畝六分八釐二毫零。
見在成熟糧二萬九千八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四合八勺零
實徵:銀一萬一千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二釐九毫零。
康熙十九年,於前報新荒內開墾田地、塘五百三十三頃四十四畝。
共科秋糧四千一百五十四石。遵奉新例,應於康熙二十五年起科。
康熙二十年,於前報新荒內開墾田地塘七百四十頃六畝。
共科秋糧五千七百六十三石。遵奉新例,應於康熙二十六年起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