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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六微六纖六渺,貢生盤費銀二十兩四錢五分五釐六毫八絲,照例支給守城。

哨官四員,屯丁一百七十六名,共一百八十員名,該工食銀九百四十三兩八錢八分三釐五毫。於康熙二十三年十二月內,奉行將屯丁停支充餉,本衛實在起解充餉,並扣裁屯丁等項,共銀三千八十二兩二錢七分七釐七絲五忽三纖三塵四渺四漠。每年依限徵解湖廣都使司。

大庸所

額糧九百九十三石三斗有奇,照澧州起科。支附城籽粒二十九石二斗有奇。又寄莊糧一百四十五石有奇,俱照慈利起科。

安福所

原額田地、塘四百九十六頃三十二畝一釐八毫五絲,科糧二千二百五十八石三斗六升一合。內除崩卸荒蕪屯糧一千四十八石五斗六升七合一勺三抄五撮五圭。

康熙十一年成熟糧一千二百九石七斗九升三合八勺七抄四撮五圭,《州縣則例》不等,該徵銀一千八十九兩二錢七分二釐六毫四絲八微一塵二渺。外,康熙九年、十年,共墾糧六石八斗二升七合三抄九撮七圭九粒,該銀五兩五錢七分二釐三毫五絲五忽八纖三渺。已入「成熟」 項下,復於康熙十八年查出賊殘復荒糧二百四十八石二斗二升三合三勺九抄九撮七圭九粒;復荒銀二百二十六兩三錢七分二釐九毫三忽九纖六塵三渺。

康熙十九年,所牧康揚武勸墾過復荒糧七十二石五斗六升一合八勺七抄四撮,該銀六十六兩二錢六分三釐五毫三忽三微三纖六塵八渺。遵例六年後起科。

康熙二十年,所牧康揚武勸墾復荒糧四十八石五斗七升五合四勺,該銀四十四兩三錢五分九釐五絲五忽二微八塵。遵例後六年起科成熟糧九百六十八石三斗九升七合五勺一抄四撮五圭,實徵銀八百六十八兩四錢七分二釐九絲二忽七微二纖二塵二渺。外帶徵上、下二洞粟糧六石九斗七合三勺,該徵銀四兩九錢三分八釐七毫一絲九忽五微。

本所牢役四名、門子一名、馬夫一名、傘夫一名,共七名,各支工食銀六兩,共四十二兩。康熙七年,奉文裁汰。牢役三名,復於康熙八年仍復牢役三名、書辦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後奉文裁汰。

哨官四員,每員食糧一十二石,共食糧四十八石。屯丁一百名,每名食糧五石六斗,共抵食糧五百六十石。官丁二項,共兌糧六百八石。康熙二十三年,奉文停其支給,歸入「充餉」 項下。本所千總俸銀一十八兩七錢六釐,薪銀四十八兩,心紅銀八兩。康熙七年裁汰心紅銀四兩。康熙八年,仍復心紅銀四兩。除存留外,實該起解充餉并裁扣屯丁工食,共銀七百五十六兩七錢四釐八毫一絲二忽二微二纖二塵二渺,徵解都使司。

澧州所

原額屯田地五百三十八頃三十九畝七分九釐七毫九絲九忽六微,上、中下則各派糧不等,共額糧三千一百八石四升四合。每石照民賦則例派銀九錢一分三釐二毫,額銀二千八百三十八兩二錢六分五釐七毫八絲八忽。內除崩卸塋基,歷來無徵。

屯田地一十頃八十一畝六分一釐六毫,無徵糧二十八石二斗五升四合,無徵銀二十五兩八錢一釐五毫五絲二忽八微。

上則田三百二頃一十三畝二分一釐九毫,每畝科糧六升五合,該糧一千九百六十三石八斗九合二勺三抄五撮。

《中則》田一百一十七頃三十二畝九分三釐八毫,每畝科糧五升四合,該糧六百三十三石五斗七升八合六勺五抄二撮。

下則田九十頃三十四畝五分二釐四毫九絲九忽六微,每畝科糧五升一合一勺四抄五撮一圭四粒七粟,該糧四百六十二石七升二合一勺一抄三撮。

上則地一十二頃五十二畝五分。每畝科糧一升二合,該糧一十五石三升。

中則地五頃二十五畝,每畝科糧一升,該糧五石二斗五升。

下則地無山塘湖壩無

以上除「崩卸塋基歷來無徵外,上、中下則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