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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六纖、六塵、七渺三漠八茫,已於康熙八年起科訖。

九年,墾更名并徭田三十一頃一十畝七分三釐七毫二絲七忽五微。

《科糧》三十八石六斗六升八合九勺八抄七撮九圭。

實荒民田一十一頃六十九畝六分八釐九絲九忽;

荒夏秋米二十石七斗二升八合七勺七抄一撮四圭七粒。

無徵銀一十四兩七錢七分六釐五毫八絲二微八纖九渺六漠二茫。

原熟并節年開墾至康熙五年止,共成熟民田地塘八千五十九頃八十畝七分六釐五毫六絲四忽。

成熟秋糧夏稅米一萬八千六百七十一石二斗九升七合三勺三抄三撮九圭三粒

實徵銀一萬三千三百一十一兩一錢三分三釐四毫八絲八微四纖三塵三漠八茫。

「成熟更名并徭田」 及康熙九年開墾共田一百七十頃二十六畝二分五釐三絲七忽。

成熟并開墾秋糧實徵本色米二百一十一石三斗四升五合九勺五撮九圭。

又於康熙二十一年,奉戶部「覆允巡撫韓題《為各屬具報拋荒》等事」 一案,奉

旨豁除康熙十三年起至十八年止被賊蹂躪新荒。

田塘二千六百七十七頃三十畝九分九釐六絲五忽。

豁除新荒秋糧夏稅米六千一十八石一斗六升六合七勺六抄八撮二圭。

《豁除》銀四千二百九十兩四錢六分八釐九毫二絲四忽六微二纖六塵八渺。

《實在成》熟田、地、塘五千三百八十二頃四十九畝七分七釐四毫九絲九忽。

成熟秋糧夏稅米一萬二千六百五十三石一斗三升五勺六抄五撮七圭三粒

實徵銀九千二十兩六錢六分四釐五毫五絲六忽二微一纖六塵二渺三漠八茫。

「成熟更名并徭田」 及康熙九年開墾共田一百七十頃二十六畝二分五釐三絲七毫

成熟,并開墾秋糧實徵本色米二百一十一石三斗四升五合九勺五撮九圭。又於康熙二十年分,於前項新荒田開墾田地塘一千八百九十頃一十三畝七分四釐二毫八絲,科秋糧夏稅米四千五百一十二石二斗,該徵條銀三千二百一十六兩八錢三分五釐七毫二絲八忽八微七纖六塵,該徵遼餉銀一千三百七十七兩九錢八分九釐八絲二忽三微四纖一塵二渺。該徵本色存米一千三百三十八石七斗一升七合六勺六抄九撮二圭一粒二粟,遵例於康熙二十六年分起徵。

原額「人丁」 一萬五千二百七十七丁。

額徵銀三千三百四十七兩四錢八釐七毫九絲八忽四微八纖七塵六渺。

《新加顏料》銀一百四十一兩八錢五分二釐二毫四絲。

額徵并新加共銀三千四百八十九兩二錢六分一釐三絲八忽四微八纖七塵六渺。內原逃亡人丁一十七丁。

無徵銀三兩八錢八分二釐八毫九絲三忽五微八纖八塵六渺七漠一茫。於康熙十一年奉文編審,足額全徵訖。

「實在并審復足額人丁」 一萬五千二百七十七丁。

實徵原額丁銀三千四百八十九兩二錢六分一釐三絲八忽四微八纖七塵六渺。內於康熙二十一年奉戶部覆允巡撫韓題「《為各屬具報拋荒》等事」 一案,奉。

旨豁除「康熙十三年起至十八年止被賊盤踞人民」

《殺擄新迯人丁》四千九百五十四丁九分二釐四毫。

《豁除丁》銀一千一百三十一兩七錢二釐九毫二絲八忽六微二纖二塵一渺四漠六茫。內於康熙二十年招回人丁三千四百九十丁五分二釐,該徵丁銀七百九十七兩二錢三分三釐四毫五絲一忽五微九纖五塵七渺六漠。除招回外,實新逃亡人丁一千四百六十四丁四分四毫。

無徵丁銀三百三十四兩四錢六分九釐四毫七絲七忽二纖六塵二渺八漠六茫。

「實在并招回人丁」 一萬三千八百一十二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