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59 (1700-1725).djvu/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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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五分九釐零,解費銀一錢一分一釐零。一、存留 道府廳縣各官役俸薪工食等項,除裁入充餉外,存銀八百六十一兩六錢四分零。曆日科舉銀一十二兩五錢四分二釐零,解費銀一錢一分二釐零。

原編協濟桃源驛馬并遞運所紅船水夫,共銀三百四十一兩八錢六釐。

《原編》各鋪司兵、渡夫、腳馬、排夫等項,共銀二百五十八兩九錢一分七釐。

龍亭、文廟、山川、社稷、啟聖祠、邑厲壇、鄉飲、歲貢盤纏、生童試卷、新舊舉人長夫備用等項,除裁充餉外,實存銀二百二十二兩六錢六分二釐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