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59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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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該銀三兩四錢八分一釐二毫八絲。

以上隨漕各項,共銀四千一百一十七兩一錢二分五釐。

《解費》銀三兩四錢八分一釐二毫八絲。

以上各部寺併隨漕項下,共額徵銀四萬五千七百九十六兩七分八釐四毫七絲五忽六微八纖七塵六渺。

按其中逐款派徵,本色正扛規則,俱照《萬曆全書》而分編各寺部則。自

《皇清》,始也。

各部寺併淺船等,共解費銀二百一十兩三錢六分六釐二毫。

按:《萬曆全書》每兩派解官盤費銀九釐,今《康熙全書》每兩派銀二分。

以上各部寺併隨漕。其起運款項俱照《康熙全書》編載。

丁糧外派 貴州布政司庫米一千一百九十五石五斗九升五合五勺。每石折銀三錢,該銀三百五十八兩六錢七分八釐六毫八絲;解費每兩一分五釐,該銀五兩三錢八分一毫八絲。此項係西鄉永伏、長樂等里竹山照納,不在條鞭內,奉文協解貴州。

工部項下湖洲雜課 黃麻正銀一十兩四錢五分。每兩扛銀九釐,該銀九分四釐五絲;熟鐵正銀二十四兩八錢二分九釐五毫七絲五忽。每兩扛銀九釐,該銀二錢二分三釐四毫六絲六忽一微七纖五塵。遇閏加銀三兩九錢七分七釐。

《線膠》正銀一十五兩二錢三分五釐四毫。每兩扛銀九釐,該銀一錢三分七釐一毫一絲八忽六微。三項解費,每兩一分,該銀一兩一分九釐三毫九絲三忽二微。魚戶自辦:

潞府茶果魚舫銀二百八兩。原議每舫加派二分,共六十四兩四錢八分,給解戶盤纏等費,共正費銀二百七十二兩四錢八分。今照例入戶部充餉。

本縣城濠鈔銀六兩六錢四釐一毫五絲。遇閏加銀四錢三分,佃濠戶出辦解府。

本縣前田塘租課二十三兩,新舊小絲沖併江隴頭灣等處田租穀四十七石四斗,內原額地名「小絲沖」 等處田租一十七石四斗,內除三石完納糧差。又本府贖回石鼓書院舊田地名江龍頭灣、水江塔子沖,伊山寺門右邊各處田三十畝五分,該納穀三十石,內除五石完納糧差,其工項餘穀三十九石四斗,俱聽府、縣兩學諸生會課支。

原額桂藩基租銀六百六十四兩。查《舊書》刊載,「原係租課及雍府地基併營房空地,湘春書院塘稅及西南門等處地基解納。」 今地基、房屋毀敗,塘地荒塞,俟陸續招民蓋墾外,順治十四年報過見今蓋住地基三十五間,各認租不等,共納租銀二百四十兩二分,入戶部充餉。

班匠:匠夫自辦。

一起運 江南人匠、納班一百七十名。每名一兩八錢。每兩扛解三分五釐。續報見存七十一名四年一班。該班每名納銀

一、撥運 扛存本府人匠一十九名,每名納銀一兩,二項解司轉達。以上俱照《康熙全書》編載。一優免 順治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戶部尚書巴哈納等題准。

《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三十丁。」

《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二十四丁。

《三品》:免糧二十石,人二十丁。

《四品》免糧一十六石,人一十六丁。

《五品》免糧一十四石,人一十四丁。

《六品》免糧一十二石,人一十二丁。

《七品》:免糧一十石,人一十丁。

《八品》免糧八石,人八丁。

《九品》,「免糧六石,人六丁。」

「以上,在京官員照例優免,在外官員各減一半。」 其餘教官、舉貢、監生、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典史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以禮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閒住者免一半,犯贓革職者不在優免之例。如戶內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丁多糧少者,不許以丁准糧;丁少糧多者,不許以糧准」 丁,俱以本官自已糧丁,照數優免。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生員優免每生免糧二石,每石免銀一錢二分二釐二毫九絲六忽四微四纖六塵九渺。《由單》內載有免糧一千四百九十六石,共免銀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