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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一年題定「實在成熟糧」 五石二斗四勺。

外新墾糧二石二斗七合七勺四抄九撮,奉

旨:「應於二十六年起科。」

便水堡,康熙二年分,開墾無主荒田十六畝二分零。每畝科銀照前則例。

科糧三斗九升七合三勺零。每斗徵銀照前則例。

班匠 匠戶自辦

起運江南人匠、實在納班六十六名。三年一班。該班每名納銀一兩八錢,遇閏加銀六錢解司轉解

黔陽縣

康熙四年,額載:田二千三百一十八頃一畝三分八釐六毫。每畝科米二升二合零。

共科秋糧米五千一百一十四石三斗三升八合三勺。每石折徵銀一兩三錢二分零。

額徵:銀六千七百五十二兩四錢二分零。除節年開墾外。

《荒糧》四千一百二十六石四斗三升三合零,無徵銀五千四百四十八兩九錢七釐有奇。成熟糧九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合零。

實徵:銀一千三百四兩三錢二分零。

原額地、二百七十八頃三十畝三分一毫。科則不等

科秋糧一百八十五石五斗二升八合七勺零,額徵銀二百四十四兩九錢五分二釐零。夏稅大小二麥八十二石九斗七升二合一勺零,科則不等。

額徵銀四十二兩三錢八釐零。《全荒》。

科桑絲五斤五兩一錢三分三釐三毫四絲。夏麥內帶派全荒

科苧麻五十四斤十二兩八錢。夏麥內帶派全荒

原額塘十二頃四十畝二分一釐六毫,科則不等。

科糧米、二十七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額徵銀三十六兩一錢二分六釐零,全荒無徵。康熙元年奉。

旨「歸併沅靖二衛屯田」一百三十九頃三十三畝七

分,五釐七毫,科則不等。

科秋糧米五百七十五石六斗八升四合零,額徵銀四百六十八兩九錢七分零。除節年開墾外,

荒蕪田一百二十八頃五十四畝八分五釐零,荒糧五百二十二石九斗六升四合零

《荒蕪》無徵銀四百三十兩七錢六分四釐零。新舊成熟田十頃七十八畝八分零。

成熟糧五十二石七斗二升七勺零。

實徵:銀三十八兩二錢三分二釐零。

地畝另派 九釐,遼餉額徵銀九百四十五兩二錢二分七釐九毫零。

除《荒蕪》無徵銀七百六十九兩九錢四分六毫零。

實徵銀一百七十五兩二錢八分七釐零。歸併屯衛原額遼餉銀四十五兩四錢九釐零。除荒蕪無徵銀四十二兩一錢七分六毫零,實徵銀三兩二錢三分八釐零。

丁田外派 湖州雜課商稅鈔,額徵銀共十二兩一錢七分八釐零。遇閏加銀一兩六分六釐九毫零。

除荒實徵銀八兩二錢

原額人丁三千五百一十七丁,每丁派銀三錢四分四釐零。

額徵銀一千二百一十二兩七錢三分三釐零。逃亡人丁二千一百三十六丁五分。

無徵銀七百三十六兩七錢八釐零。

見在併康熙元年審增人丁一千三百八十丁五分。

實徵銀四百七十六兩二分四釐六毫零。「歸併沅州衛戶口人丁見在井審增屯丁二十三丁五分。」

實徵銀八兩一錢三釐二毫零。

靖州衛人丁,原無歸併。

以上《地丁條遼》雜稅通共額銀九千七百六十八兩四錢六分三釐零。

除荒無徵銀七千七百五十五兩五分零,實徵銀二千一十三兩四錢一分零。

起運

戶部項下 解南農桑正扛民校摘裁遼餉雜課并《歸併屯衛條遼》正雜共銀一千六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