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二十一年題定「實在成熟糧」 五石二斗四勺。
外新墾糧二石二斗七合七勺四抄九撮,奉
旨:「應於二十六年起科。」
便水堡,康熙二年分,開墾無主荒田十六畝二分零。每畝科銀照前則例。
科糧三斗九升七合三勺零。每斗徵銀照前則例。
班匠 匠戶自辦
起運江南人匠、實在納班六十六名。三年一班。該班每名納銀一兩八錢,遇閏加銀六錢解司轉解
黔陽縣
康熙四年,額載:田二千三百一十八頃一畝三分八釐六毫。每畝科米二升二合零。
共科秋糧米五千一百一十四石三斗三升八合三勺。每石折徵銀一兩三錢二分零。
額徵:銀六千七百五十二兩四錢二分零。除節年開墾外。
《荒糧》四千一百二十六石四斗三升三合零,無徵銀五千四百四十八兩九錢七釐有奇。成熟糧九百八十七石九斗四合零。
實徵:銀一千三百四兩三錢二分零。
原額地、二百七十八頃三十畝三分一毫。科則不等
科秋糧一百八十五石五斗二升八合七勺零,額徵銀二百四十四兩九錢五分二釐零。夏稅大小二麥八十二石九斗七升二合一勺零,科則不等。
額徵銀四十二兩三錢八釐零。《全荒》。
科桑絲五斤五兩一錢三分三釐三毫四絲。夏麥內帶派全荒
科苧麻五十四斤十二兩八錢。夏麥內帶派全荒
原額塘十二頃四十畝二分一釐六毫,科則不等。
科糧米、二十七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額徵銀三十六兩一錢二分六釐零,全荒無徵。康熙元年奉。
旨「歸併沅靖二衛屯田」一百三十九頃三十三畝七
分,五釐七毫,科則不等。
科秋糧米五百七十五石六斗八升四合零,額徵銀四百六十八兩九錢七分零。除節年開墾外,
荒蕪田一百二十八頃五十四畝八分五釐零,荒糧五百二十二石九斗六升四合零
《荒蕪》無徵銀四百三十兩七錢六分四釐零。新舊成熟田十頃七十八畝八分零。
成熟糧五十二石七斗二升七勺零。
實徵:銀三十八兩二錢三分二釐零。
地畝另派 九釐,遼餉額徵銀九百四十五兩二錢二分七釐九毫零。
除《荒蕪》無徵銀七百六十九兩九錢四分六毫零。
實徵銀一百七十五兩二錢八分七釐零。歸併屯衛原額遼餉銀四十五兩四錢九釐零。除荒蕪無徵銀四十二兩一錢七分六毫零,實徵銀三兩二錢三分八釐零。
丁田外派 湖州雜課商稅鈔,額徵銀共十二兩一錢七分八釐零。遇閏加銀一兩六分六釐九毫零。
除荒實徵銀八兩二錢
原額人丁三千五百一十七丁,每丁派銀三錢四分四釐零。
額徵銀一千二百一十二兩七錢三分三釐零。逃亡人丁二千一百三十六丁五分。
無徵銀七百三十六兩七錢八釐零。
見在併康熙元年審增人丁一千三百八十丁五分。
實徵銀四百七十六兩二分四釐六毫零。「歸併沅州衛戶口人丁見在井審增屯丁二十三丁五分。」
實徵銀八兩一錢三釐二毫零。
靖州衛人丁,原無歸併。
以上《地丁條遼》雜稅通共額銀九千七百六十八兩四錢六分三釐零。
除荒無徵銀七千七百五十五兩五分零,實徵銀二千一十三兩四錢一分零。
起運
戶部項下 解南農桑正扛民校摘裁遼餉雜課并《歸併屯衛條遼》正雜共銀一千六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