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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毫一絲五忽七微五纖。

西鹽白皮場,實存竈丁一百六十四丁,實徵鹽課銀七十七兩三錢二分六釐,《滴珠》銀五錢四分一釐二毫八絲二忽。

靈山縣實存乾腳竈丁二百三十丁,實徵鹽課銀一百零八兩四錢四分五釐二毫八絲二忽九微,《滴珠》銀七錢五分九釐一毫一絲六忽九微八纖。

順治十六年,白石白沙場「照十五年清查現丁」 徵解

靈山縣徵解課銀九兩一錢。

順治十七年,照十六年課銀徵解。

順治十八年,白石、白沙、西鹽、白皮場,照十六年課銀徵解。

靈山縣照十五年清查現存竈丁徵解,「康熙元年奉遷海界」 竈丁移散鹽課無徵,康熙四年奉裁西鹽白皮場大使

康熙八年展界,奉文復設。西鹽白皮場大使、白石白沙場招復竈丁一百七十一丁,徵鹽課銀一百五十一兩二錢一分五釐七毫五絲,滴珠銀一兩零五分七釐八毫一絲二微五纖。西鹽白皮場招復竈丁一百一十一丁,徵鹽課銀五十二兩三錢三分六釐五毫,滴珠銀三錢六分六釐三毫五絲五忽五微。

靈山縣竈丁未復鹽課無徵。康熙九年,白石白沙場招復竈丁八丁,共竈丁一百七十九丁,徵鹽課銀一百五十六兩七錢七分三釐七毫五絲、《滴珠》銀一兩零九分七釐四毫一絲六忽二微五纖。

西鹽白皮場,招復竈丁五十二丁,共竈丁一百六十三丁,徵鹽課銀七十六兩八錢五分三釐二毫九絲八忽五微六纖八沙。《滴珠》銀五錢三分九釐一毫八絲二忽九微三纖二沙。

靈山縣招復竈丁一百一十丁,徵鹽課銀五十一兩八錢六分五釐一毫三絲五忽三微、滴珠銀三錢六分三釐零五絲五忽九微四纖六沙。康熙十年,白石白沙場竈丁鹽課滴珠,九年同。《西鹽》、白皮場竈丁鹽課滴珠,九年同。靈山縣竈丁鹽課滴珠,九年同。康熙十一年,白石白沙場竈丁鹽課滴珠,九年同。

西鹽白皮場招復竈丁八十二丁,共竈丁二百四十五丁,徵鹽課銀一百一十五兩五錢一分七釐五毫,《滴珠》銀八錢零八釐六毫二絲二忽五微。

靈山縣竈丁鹽課:「滴珠」 ,九年同鹽餉。

府屬舊額鹽引餉銀九百四十八兩二錢九分。又府、廳、州貯充兵食均平夫馬等共銀一千三百二十八兩五錢八分。西路稅銀二百三十八兩。又餉銀九兩零六分五釐七毫六絲。四項共銀二千五百二十三兩九錢三分五釐七毫六絲,係屬海防廳徵解。

自順治十三年內恢復,土寇占踞,鹽路窒塞,各埠客商逃散,鹽引不行,餉無從徵。至十六年,督、撫、按三院頒給號票,止於本境行鹽。

順治十六年,實徵鹽餉銀一百八十二兩六錢二釐二毫九絲七忽三微一纖四沙。

順治十七年,實徵鹽餉銀一百八十六兩五錢四分零八毫八絲三忽二沙。

順治十八年,實徵鹽餉銀五百零九兩一錢九分二釐四毫六絲七忽七微九纖八沙五塵。康熙元年正月起、至四月終止,實徵鹽餉銀二百三十一兩三錢九分二釐二毫七絲九忽七微。後奉遷界,竈丁盡入內地,無從煎煮,鹽餉無徵。

康熙八年展界,竈丁初集,鹽埠未復,客商未至,竈丁煎成鹽觔,在於本境地方運賣,循照順治十七、八年奉憲頒發《行鹽則例》,見鹽輸餉,實徵鹽餉銀七十七兩零七分二毫四絲。

康熙九年,實徵鹽餉銀二百五兩二錢七分三釐六毫二絲。

康熙十年,實徵鹽餉銀二百九十八兩六錢四分七釐一毫八絲。

康熙十一年,實徵鹽餉銀三百零三兩八錢三分四釐六絲。

鹽鈔

康熙十一年,通府鹽鈔額銀六百三十二兩三錢六分三釐三毫。遇閏加銀五十五兩七錢八分零八毫。

合浦縣鹽鈔銀三百一十八兩五錢八分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