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69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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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銀一分二毫七絲四忽七微正。

一項廣豐倉本色米五千四百石一斗三升四合五勺。

按通縣民殷實米每石抽徵食米四斗八升四合三勺一抄;夏稅米每石全徵本色食米八合。總計通縣官民秋糧、夏稅、魚課共米一萬八千七百四十石八斗九升二勺。人丁一萬八百零九丁,食鹽課一萬九千七百五十五口,連魚油料共應徵銀二萬二千八百五十二兩一錢九分九釐七毫。又衣裝物料溢價銀一百五十五兩三錢一分五釐二毫,通共銀二萬三千零七兩五錢一分四釐九毫,倉米五千四百石一斗三升四合五勺,於《清丈久奉明綸》等事案內題准蠲免本縣荒蕪無徵稅銀三千五百一十六兩五錢五分九釐七絲七忽,倉米一千九十七石七斗五升七合五勺。續於康熙二年分墾復荒稅,五年分起徵銀三十四兩四錢一分一釐一毫,倉糧本色米十石四斗一升三合一勺。三年分,墾復荒稅,六年分起徵銀二十二兩八錢八分六釐八毫,倉糧本色米九石四斗三升九合五勺。「四年分,墾復荒稅,七年分起徵銀二十五兩五錢四分七釐七毫,倉糧本色米八石二斗四升八合三」 勺。五年分,墾復荒稅,八年分起徵銀二兩八錢九分二釐二毫,倉糧本色米一石零八合五勺。「六年分,墾復荒稅,九年分起徵銀八兩零七分八釐一毫,倉糧本色米二石八斗一升六合九勺。七年分,墾復荒稅,十年分起徵銀一兩八錢五分,倉糧本色米六斗二升七合八勺。十三年分,墾復荒稅,十」 六年分起徵銀二十四兩五錢二分六釐六毫。倉糧本色米八石五斗五升二合六勺。

尚無徵荒稅銀三千三百九十六兩四錢一分二釐七絲七忽。無徵本色倉米一千五十六石六斗五升七勺六抄。

實存熟官民秋糧、夏稅、魚課共米一萬五千五百八十一石二斗二合六勺四抄四撮六圭。共派徵銀一萬六千零四十九兩一錢九分五釐三毫二絲三忽。遇閏加銀一百七十六兩四錢六分五釐八毫四絲。又於「請定編審畫一之期等事」 案內題准豁本縣逃亡故絕人丁三百五十丁、食鹽課二千九百六十口,照例應除無徵差鈔銀一百四十一兩三錢零九釐七毫。實存人丁一萬零四百五十九丁,該銀三千二百三十二兩五錢九分四釐五毫七忽;一萬六千七百九十五口,該銀一百八十八兩零三釐二毫三絲。丁口共銀三千四百二十兩五錢九分七釐七毫三絲七忽,遇閏加銀九十五兩九錢一分八釐六絲二忽。

康熙二十五年屆編,通共實徵地丁連閏並陞科開墾數目全載,通共實徵地丁銀一萬九千四百六十九兩七錢九分三釐零六絲,遇閏共加銀二百七十二兩三錢八分三釐九毫零二忽。實徵本色倉米四千三百四十三石四斗八升三合七勺四抄。

另一項陞科開墾米三十一石九斗八升二合二勺,共銀一十九兩六錢四分三釐四毫,不入《條編》之內,作盈餘徵解。

本縣徭差銀三千七百九十八兩九錢五分零。本縣《民壯實編》銀四千二百二十七兩四分四釐五毫。俱派徵在錢糧項下。

本縣《均平》實編銀四千二十七兩四分四釐五毫,俱徵在「錢糧」 項下。

驛傳

本縣舊設瓊臺、白沙等驛及海口遞運一所,例置夫馬船隻,籍水馬站戶八百一十有六充之。十歲一編,週年遞替。料以糧派,夫以丁僉本縣驛傳,照《全書》開載,起運銀二百九十八兩四錢九分九釐八毫,存留銀二百六十三兩六分四釐二毫,俱派徵在錢糧項下。

土貢

土貢各項在米石糧料編派者,照額徵解。惟物料在戶部項下有「供用庫顏料」 、「甲字庫顏料」 、丁字庫顏料,在禮部項下有「均一料銀」 ,工部項下有「折本色物料」 ,四司竹木、翠毛等料水腳,光祿寺項下有折色廚料,皆物料也。除光祿寺折色外,餘皆因時裁復。康熙十三年停解各本色物料,至康熙二十五年奉文全解。

雜課附

《魚課 》:原實編魚課米六百零四石二斗一升五合。每石折銀三錢一分五釐,共該折銀一百九十兩三錢二分七釐七毫二絲五忽,例不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