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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以義增之耳。謂以瀆中水注入川。案《職方》九州皆直川,故知從瀆入川。此瀆與四瀆義異,四瀆則亦川,故《職方》云其川三江,其川江漢也。云「水鍾曰澤」 者,《周語》虞太子晉之言也。云「土高曰丘」 者,《爾雅·山丘別釋》,則丘無石者也。云「大阜曰陵」 者,按《爾雅·釋地》云:「高平曰陸,大陸曰阜,大阜曰陵,大陵曰阿,可食者曰原。」 是陵與丘高下異稱,皆無石者也。其有石者亦曰陵,故《左氏》僖三十二年云:「殽有二陵:南陵,夏后皋之墓也;其北陵,文王之所避風雨。」 是有石者也。云「水崖曰墳」 者,案《爾雅》云:「重崖,岸墳,大防。」 是墳為崖岸之峻者,故知水崖曰墳,故《詩》云「遵彼汝墳。」 是汝水之大防,亦是水崖曰墳也。云「下平曰衍」 者,此十地皆兩兩相對為名。墳既水崖而高,明衍為下平,此下平又與下溼曰隰者別也。云「高平曰原」 者,案《爾雅》云「廣平曰原,高平曰陸」 ,不云高平曰原。此言高平曰原者,對「下溼曰隰」 而言,其實高平即廣平者也。《爾雅》「高平曰陸」 者,據山傍平者,故下云「可食者曰原」 也。云「下溼曰隰」 者,《爾雅釋地》文。若然,《禹貢》云:「大陸既作」 ,註「大陸,地」 者,《爾雅釋地》八藪,「晉有大陸。」 彼是藪澤之地稱,與高平曰陸者別也。云「十等之名」 者,山林以下十等名異也。云「與所生之物」 者,即下文「土會之法」 以下是也。

以「土會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一曰山林,其動物宜毛 物,其植物宜皁物,其民毛而方。二曰川澤,其動物宜 鱗物,其植物宜膏物,其民黑而津。三曰丘陵,其動物 宜羽物,其植物宜覈物,其民專而長。四曰墳衍,其動 物宜介物,其植物宜莢物,其民晳而瘠。五曰原隰,其 動物宜臝物,其植物宜叢物,其民豐肉而庳。」

此五地以高下相對,故一曰「山林」,山林,高之極者;二曰「川澤」,川澤,下之極者。故以為對也。

閭師凡任民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

《大宰》云:「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材即物也。以其山澤所出物多,故云物,若《禹貢》云海物然也。《序官》「山澤稱虞,川林稱衡。」此云任衡,以山事山,不稱虞者,欲見山中可以兼川,林亦貢物,故互見為義也。其分山、澤為二者,以山澤所貢不同,故分為二。

《夏官》

《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 道路。」

周,猶遍也。「達道路」者,山林之阻則開鑿之,川澤之阻則橋梁之。

職方氏辨九州之國使同貫利東南曰揚州其山鎮曰會稽其澤藪曰具區其川三江其浸五湖

鎮名山,安地德者也。會稽在山陰,大澤曰藪,具區五湖在吳南,浸可以為陂灌溉者。九州皆有鎮,所以安地德。一州之內,其山川澤藪至多,選取最大者而言,故鄭云曰其大者也。云「會稽在山陰,山陰,郡名」,按《夏本紀》,太史公或言,禹會諸侯於江南,命曰會稽。會稽者,會計也。《皇覽》曰:「禹冢在山陰。會稽山本苗山縣南七里。」《越傳》曰:「禹到越,望苗山,會諸侯,爵有德,封有功者,更名苗山曰會稽山。」云「大澤曰藪」者,按《澤虞職》「大澤大藪」,註,「水鍾曰澤,水希曰藪」,則澤、藪別矣。今此云大澤曰藪,為一物解之者,但澤藪相因,亦為一物,故云大澤曰藪也。云「具區五湖在吳南」者,吳南,郡名。依《地理志》,南江自吳南,震澤在西,通而言之,亦得在吳南,具區即震澤,一也。云「浸,可以為陂灌溉」者,謂灌溉稻田者也。按《禹貢》云:「九江今在廬江尋陽南,皆東合為大江。」揚州所以得有三江者,江至尋陽南合為一,東行至揚州入彭蠡,復分為三道而入海,故得有三江也。

正南曰「荊州。」其山鎮曰「衡山」,其澤藪曰「雲瞢」,其川江 漢,其浸潁湛。

衡山在湘南,雲瞢在華容,潁出陽城,宜屬豫州,在此非也。湛未聞。杜子春云:「湛讀當為人名湛之湛,湛或為淮。」「其川江、漢」者,揚州云三江,不言漢,此荊州直言江,不言三,兼云漢者,此州江未分為三,故直云江;此州有漢水過焉,故江漢並言也。云雲「瞢在華容」者,按《禹貢》荊州雲:「土夢作乂,得為澤」者,按彼註云:「其中有平土丘,水去可為作畎畝之治」,則此據有水之處,亦得為澤也。云「潁出陽城,宜屬豫州,在此非也」者,鄭據《地理志》,故知合在豫州。又昭元年,王使劉定公勞趙孟于潁,亦在豫州,故破之。云「湛未聞」者,據《地理志》無文,未知何處也。「湛」或為淮,不從也。

河南曰「豫州。」其山鎮曰:「華山」,其澤藪曰:「圃田」,其川滎 雒,其浸波溠。

華山在華陰,圃田在中牟。滎,兗水也。出東垣入于河。泆為滎,滎在滎陽。波,讀為播。《禹貢》曰:「滎播既都。」《春秋傳》曰:「楚子除道梁、溠,營軍臨、隨」,則溠宜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