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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沿黃河計水程達東勝。可通漕運。馳驛以聞。」 按《五行志》,「至元九年,南陽懷孟、衛輝、順天等郡,洺、磁、 泰安、通灤等州淫雨。河水並溢。圮田廬,害稼。」

《河渠志》:「黃河之水,其源遠而高,其流大而疾,其為患 於中國者莫甚焉,前史載河決之患詳矣。世祖至元 九年七月,衛輝路新鄉縣廣盈倉南河北岸決五十 餘步,八月又崩,一百八十三步,其勢未已,去倉三十 步。於是委都水監丞馬良弼與本路官同詣相視,差 丁夫併力修完之。」

《續文獻通考》:「至元十五年十二月,河水清,自孟津東 柏谷至汜水縣蓼子谷,上下八十里,澄瑩見底,數月 始復故。」

《元史五行志》:「至元二十年六月,南陽府唐、鄧、裕、嵩四 州河水溢,損稼。」

《續文獻通考》:「至元二十一年,大名府水決,壞田廬無 算。」

二十二年秋,南京、彰德、大名、河間、順德、濟南等路河 水溢,壞田三千餘頃。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冬十月辛亥,河決開 封、祥符、陳留、杞、太康、通許、鄢陵、扶溝、洧川、尉氏、陽武、 延津、中牟、原武、眭州十五處,調南京民夫二十萬四 千三百二十三人分築隄防。」

《續文獻通考》:「至元二十四年三月,汴梁河水泛溢。」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五年夏五月己丑,汴梁大 霖雨,河決襄邑,漂麥禾。癸丑,河決汴梁太康、通、許、杞 三縣,陳、潁二州皆被害。六月壬申,睢陽霖雨,河溢害 稼,免其租千六十石有奇。乙亥,以考城、陳留、通、許、杞、 太康五縣大水及河溢,沒民田,蠲其租萬五千二百 石。」十二月庚辰,雨雹,河溢害稼。

《河渠志》:「至元二十五年,汴梁路陽武縣諸處河決,共 二十二所,漂蕩麥禾房舍,委宣慰司督本路差夫修 治。」

《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七年夏四月辛巳,以霖雨,河溢 害稼二萬二千四百八十畝有奇,免其租。六月壬申, 河溢太康,沒民田三十一萬九千八百餘畝,免其租 八千九百二十八石。十一月癸亥,河決祥符義唐灣, 太康、通許、陳、潁二州大被其患。」

二十九年春三月壬子,敕「都水監分視黃河堤堰,罷 河渡司。」

《張庭珍傳》:「庭珍字國寶,臨潢全州人。拜大司農卿,連 居親憂,起復南京路總管,兼開封府尹。開封河決,灌 太康,漂溺千里,庭珍括商人漁子船及縛木為筏,載 糗糧,四出救之,全活甚眾。水入善利門,庭珍親督夫, 運薪土捍之,不能止,乃頹城為堰,水既退,即發民增 外防百三十里,人免水憂。」

《成宗本紀》:「元貞元年閏四月,蘭州上下三百餘里,河 清三日。」

二年秋九月,河決河南杞、封丘、祥符、寧陵、襄邑五縣。 大德元年夏五月丙寅,河決汴梁,發民三萬餘人塞 之。秋七月丁亥,河決杞縣蒲口。

《五行志》:「大德元年三月,歸德徐州、邳州、宿遷、濉寧、鹿 邑三縣,河南許州臨潁、郾城等縣,睢州襄邑、太康、扶 溝、陳留、開封、杞等縣,河水大溢,漂沒田廬。五月,河決 汴梁,發民夫三萬五千塞之。」

《續文獻通考》:大德元年秋七月,河決杞縣蒲口。先自 河決汴梁,發丁夫三萬塞之。至是蒲口復決,乃命河 北、河南廉訪使尚文相度形勢,為久利策。文言:「自古 治河處,得其當則用力少而患遲,失其宜則用力多 而患速,此不易定論也。今自留抵睢,東西百有餘里, 大概南高于北,約八九尺,堤安得不壞,水安得不北 也。揆今之計,河西郡縣,順水之性,遠築長垣以禦泛 溢,歸德、徐、邳民避衝潰,聽從安便。被患之家,宜於河 南退灘給付頃畝,以為永業。異時河決他所者亦如 之,此亦一時救患良策也。蒲口不塞便。」朝廷從之。會 河朔郡縣、山東憲部爭言當塞,復從之。後竟如文言。

按丘文莊公言:「河為中原大害,自古治之,未有能得上策者。」 蓋河自宿星海發源,東入中國,踰萬里,凡九折焉,合華夷之水,千流萬派以趨於海,其源之來也遠矣,其水之積也眾矣。夫以萬川而歸於一壑,所來之路孔多,所收之門束隘,而欲其不泛溢難矣。況孟津以下,地平土疏,易為衝決而移徙不常,自漢唐以「來,賈讓諸人言治河者,多隨時制宜之策,在當時雖或可行,而今時未必皆便。元時去今未遠,地勢物力大段相似。尚文所建之策,雖非百世經久之長計,然亦一時救弊之良方。宜今河南藩憲每年循行並河郡縣,如文所言者,相地所宜,或築長垣以禦泛溢,或開淤塞以通束隘,從民所便,或遷村」 落以避衝潰,或給退灘以償所失。如此雖不能使民並河州郡百年無害,而被患居民亦可暫時休息矣。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秋七月癸巳,汴梁等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