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1 (1700-1725).djvu/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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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官與本道憲司、汴梁路都水分監官及州縣正 官親歷按驗,從長講議。」由是委太常丞郭奉政、前都 水監丞邊承務、都水監卿朵兒只、河南行省石右丞、 本道廉訪副使站木赤、汴梁判官張承直,上自河陰, 下至陳州,與拘該州縣官一同沿河相視,開封縣小 黃村河口,測量比舊淺減六尺。陳留、通許、太康舊有 蒲葦之地,後因閉塞西河、塔河諸水口,以便種蒔,故 他處連年潰決。各官公議:「治水之道,惟當順其性之 自然。嘗聞大河自陽武、胙城由白馬河間東北入海, 歷年既久,遷徙不常。每歲泛溢,兩岸時有衝決,強為 閉塞。正及農忙,科樁梢發丁夫,動至數萬,所費不可 勝紀,其弊多端,郡縣嗷嗷,民不聊生。蓋黃河善遷徙, 惟宜順下疏泄。今相視上自河陰,下抵歸德,經夏水 漲,甚於常年,以小黃口分洩之故,並無衝決,此其明 驗也。詳視陳州,最為低窪,瀕河之地,今歲麥禾不收, 民饑特甚。欲為拯救,奈下流無可疏之處,若將小黃 村河口閉塞,必移患鄰郡。決上流南岸則汴梁被害, 決下流北岸則山東可憂,事難兩全,當遺小就大。如 免陳村差稅,賑其飢民。陳留、通許、太康縣被災之家, 依例取勘賑恤。其小黃村河口乃舊通流外,據修築 月堤并障水堤、閉口河別難擬議。」於是凡汴梁所轄 州縣河堤,或已修治及當疏通與補築者,條例具備。 《仁宗本紀》延祐二年六月「戊戌,河決鄭州。」

《五行志》:「延祐二年六月,河決鄭州,壞氾水縣治。」 《仁宗本紀》:「延祐三年夏,河決汴梁,沒民居,發糧賑之。」 《五行志》:「延祐三年四月,潁州泰和縣河溢。」

《河渠志》:延祐五年正月,河北河南道廉訪副使奧屯 言:「近年河決杞縣小黃村口,滔滔南流,莫能禦遏,陳、 潁瀕河膏腴之地,浸沒百姓流散。今水迫汴城,遠無 數里,儻值霖雨水溢,倉卒何以防禦?方今農隙,宜為 講究,使水歸故道,達於江、淮,不惟陳、潁之民得遂其 生,竊恐將來浸灌汴城,其害匪輕。」於是大司農司下 都水監,移文汴梁,分監修治。

六年二月十一日興工,至三月九日工畢。總計北至 槐疙疸兩舊堤,南至窯務汴堤,通長二十里二百四 十三步。剏修護城堤一道,長七千四百四十三步。下 地修堤,下廣十六步,上廣四步,高一丈六尺為一工。 堤東二十步外取土內河溝七處,深淺高下,闊狹不 一,計工二十五萬三千六百八十,用夫八千四百五 十三,除風雨妨工,三十日畢。內流水河溝南北闊二 十步,水深五尺;河內修堤,底闊二十四步,上廣八步, 高一丈五尺,積十二萬尺。取土稍遠,四十尺為一工。 計三萬工,用夫百人,每步用大樁二,計四十,各長一 丈二尺、徑四寸;每步雜草千束,計二萬。每步簽樁四, 計八十,各長八尺、徑三寸。水手二十,「木匠二,大船二 艘,梯钁一副,繩索畢備。」

《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河決汴梁原武,浸灌諸縣。」 《河渠志》:「延祐七年七月,汴梁路言,滎澤縣六月十一 日,河決塔海莊東堤十步,餘橫堤兩重,又決數處。二 十三日夜,開封縣蘇村及七里寺復決二處。本省平 章站馬赤親率本路及都水監官併工修築,於至治 元年正月興工修堤岸四十六處,該役一百二十五 萬六」千四百九十四工,凡用夫三萬一千四百一十 三人:

《英宗本紀》:「至治二年春正月辛巳,儀封縣河溢傷稼, 賑之。」

《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元年秋七月戊申,奉元路朝 邑縣、曹州楚丘縣,大名路開州濮陽縣河溢。」

《淮安府志》:「泰定元年,黃河決大清口,從三汊河東南 小清河合於淮。自此黃河南入於淮。」

《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閏正月己卯,雄州歸 信諸縣大雨,河溢,被災者凡萬一千六百五十戶,賑 鈔三萬錠。三月庚子,姚煒以河水屢決,請立行都水 監于汴梁,倣古法備捍,仍命瀕河諸州縣正官皆兼 知河防事。從之。癸丑,修曹州濟陰縣河堤,役民丁一 萬八千五百人。夏五月丙子,汴梁路十五縣河俱泛」 溢。秋七月壬申,睢州河決。八月戊子,衛輝路汲縣河 溢。

三年春二月甲辰,歸德府屬縣河決,民飢,賑糧五萬 六千石。夏四月戊戌,修夏津武河堤三十三所,役丁 萬七千五百人。秋七月己巳,河決鄭州陽武縣,漂民 萬六千五百餘家,賑之。冬十月癸酉,河水溢汴梁路 樂利堤壞,役丁夫六萬四千人築之。十一月己亥,亳 州河溢,漂民舍八百餘家,壞田二千三百餘頃,免其 租。

四年夏五月丁卯,睢州河溢。六月乙未,汴梁路河決。 秋八月,汴梁路扶溝蘭陽縣河溢,沒民田廬,賑之。 《五行志》:泰定四年,濟寧虞城縣河溢,傷稼。十二月,夏 邑縣河溢。

《兗州府志》:「李絅,濟南人。泰定中,知濟寧州。嘗罷塞河 之役,奏免飼馬。治刁陽湖為田,闢舊祭田供祭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