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1 (1700-1725).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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霖雨,黃河溢,平地水二丈,決白茅堤、金堤,曹、濮、濟、兗 皆被災。冬十月乙酉,議修黃河堤堰。」

《賈魯傳》:「至正四年,河決白茅堤,又決金堤,並河郡邑, 民居昏墊,壯者流離。帝甚患之,遣使體驗,仍督大臣 訪求治河方略。特命魯行都水監。魯循行河道,考察 地形,往復數千里,備得要害。為圖上進二策。其一議 修築北堤,以制橫潰,則用工省。其一議疏塞並舉,挽 河東行,使復故道,其功數倍。會遷右司郎中,議未及」 竟。

《廉惠山海牙傳》:「山海牙,字公亮,累遷為河南行省右 丞。時有詔,發民治決河,遍騷屬郡,亟以不便上言,而 時宰不用。」

《順帝本紀》:「至正五年秋丁亥,河決濟陰。」

《五行志》:「至正五年七月,河決濟陰,漂官民亭舍殆盡。 十月,黃河泛溢。」

《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夏五月丁酉,以黃河決,立河南 山東都水監。」

《續文獻通考》:「至正六年,河決。尚書李綱請躬祀郊廟, 親賢遠佞,以崇陽抑陰。不聽。」

《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七年十一月庚戌,以河決,命工 部尚書迷兒馬哈謨行視金堤。」

《泰不華傳》:不華陞禮部尚書,兼會同館事。黃河決,奉 詔以珪玉白馬致祭河神。竣事,上言淮安以東河入 海處,宜放宋置撩清夫,用輥江龍鐵掃撼蕩沙泥,隨 潮入海。朝廷從其言。會用夫屯田,其事中廢。

《順帝本紀》:至正八年春正月辛亥,黃河決。夏四月辛 未,河間等路以連年河決,水旱相仍,戶口消耗,乞滅 鹽額。詔從之。十一月,監察御史李泌言,「世祖誓不與 高麗共事,陛下踐世祖之位,何忍忘世祖之言?乃以 高麗奇氏亦位皇后。今災異屢起,河決地震,盜賊滋 蔓,皆陰盛陽微之象。乞仍降為妃,庶幾三辰奠位,災 異可息。」不聽。

《五行志》:「至正八年,河決,陷濟寧路。」

《順帝本紀》:「至正九年春正月癸卯,立山東、河南等處 行都水監,專治河患。夏五月庚子,詔修黃河金堤,民 夫日給鈔三貫。」

《河渠志》:「至正九年冬,脫脫既復為丞相,慨然有志於 事功,論及河決,即言於帝,請躬任其事。帝嘉納之,乃 命集群臣議廷中,而言唯都漕運使賈魯昌言必當 治。先是魯嘗為山東道奉使宣撫首領官,循行被水 郡邑,具得修捍成策。後又為都水使者,奉旨詣河上 相視,驗狀為圖,以二策進獻:一議修築北堤以制橫 潰,其用功省;一議疏塞並舉,挽河使東行,以復故道, 其功費甚大。」至是復以二策對,脫脫韙。其後策議定, 乃薦魯於帝。

《賈魯傳》:河水北侵安山,淪入運河,延袤濟南、河間,將 隳兩漕司鹽場,實妨國計。至正九年,太傅右丞相脫 脫復相,論及河決,思拯民艱以塞。魯昌言河必當治, 故以前二策進。丞相取其後策,與魯定議,且以其事 屬魯。魯固辭,丞相曰:「此事非子不可。」乃入奏,大稱帝 旨。

《順帝本紀》:「至正十年冬十二月辛卯,以大司農禿魯 等兼領都水監,集河防正官議黃河便益事。」

《兗州府志》:「至正十年,南北童謠云:『石人一隻眼,挑動 黃河天下反』。」及賈魯治河於黃岡,得石人一隻眼,而 汝潁之兵起。

《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十一年夏四月壬午,詔開黃河 故道,命賈魯以工部尚書為總治河防使,發汴梁、大 名十三路民十五萬,廬州等戍兵、十八翼軍二萬,自 黃陵岡南達白茅,放於黃固、哈只等口,又自黃陵西 至陽青村,合於故道,凡二百八十里有奇。秋七月,開 河功成,乃議塞決河。冬十一月,黃河堤成,散軍民役」 夫。庚午,監察御史徹徹帖木兒等言:「右丞脫脫治河 功成,宜有異數,以旌其勞。」是月,遣使以治河功成,告 祭河伯。召賈魯還朝,超授榮祿大夫、集賢大學士,賜 金繫腰一、銀十錠、鈔千錠,幣帛各二十匹。都水監并 有司官有功者三十七員,皆陞遷其職。詔賜脫脫答 刺罕之號,俾世襲之。以淮安路為其食邑,命立《河平 碑》。十二月己卯,立河防提舉司,隸行都水監。

《五行志》:「至正十一年夏,花崖、龍源二山崩,衝決縣東 大河,漂民居四百餘家。七月,河決歸德府永城縣,壞 黃陵岡岸。」

《河渠志》:「至正十一年四月初四日,下詔中外,命賈魯 以工部尚書為總治河防使,進秩二品,授以銀印,發 汴梁大名十有三路民十五萬人,廬州等戍十有八 翼軍二萬人供役,一切從事大小軍民咸稟節度,便 宜興繕。是月二十二日鳩工,七月疏鑿成,八月決水 故河,九月舟楫通行,十一月水土工畢,諸埽諸堤成」, 河乃復故道,南匯於淮,又東入於海。帝遣貴臣報祭 河伯,召魯還京師,論功超拜榮祿大夫、集賢大學士, 其宣力諸臣遷賞有差。賜丞相脫脫世襲「答剌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