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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使之東行,一決而東,則漕渠乾涸,歲運不繼,其害 非獨在民,且移之國矣。蓋言運道之利,必資於河也。 然河勢播遷,靡有定向,今或自趙皮寨南向亳、泗,或 復經流徐、邳衝決,乾涸不常。又汶、泉遇旱則微,南旺 以淤而狹,此漕之害也。為今之計,法在疏築而已。」河 有故道,徙有決口,獨不可因其舊而為之乎?其或河 流亢悍,不可復回,則計出於引沁矣。沁之源,出自綿 山,向常合流於徐,而頃為黃河所併。要惟自武陟而 上,導濟源,引沁歷曹州,由舊分水處出永通閘,以達 於二洪可也。或謂徐、呂二洪,黃河南徙,蓋嘗引沁矣。 沁流微弱,不足以濟。則如晉謝元之樹柵立埭,壅二 岸之流以利漕;宋人之開修月河,上下置堰增閘。以 時開閉。此又計之不得已者也。

治河大要總考

賈讓《治河三策》:「隄防之作,近起戰國。齊與趙、魏以河 為境。齊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雖非其正,水尚 有所遊盪,時至而去,則填淤肥美。民耕田,或久之無 害,稍築室宅,排水澤而居之,墊溺固其宜也。今隄防 陿者去水數百步,遠者數里,此皆前世所排也。今行 上策,徙冀州之民當水衝者,放河北入海。此功一立」, 河定民安,千載無患,謂之上策。若乃多穿漕渠,旱則 開東方下水溉冀州,水則開西方高門分河流,富國 安民,興利除害,支數百歲,謂之中策。若繕完故隄,增 卑培薄,勞費無已,數逢其害,此最下策也。

歐陽修曰:「河本泥沙,無不淤之理。淤常先下流,下流 淤高,水行漸壅,乃決上流之低處,此勢之常也。然避 高就下,水之本性,故河流已棄之道,自古難復。是則 決河非不能力塞,故道非不能力復,所復不久,終必 決於上流者,由故道淤而水不能行故也。智者之於 事,有所不能必,則較其利害之重輕,擇其害少者而」 為之,猶愈害多而利少。

歐陽元《至正河防記》:「治河一也,有疏、有濬、有塞,三者 異焉。釃河之流,因而導之謂之疏;去河之淤,因而深 之謂之濬;抑河之暴,因而扼之謂之塞。疏濬之別有 四:曰生地,曰故道,曰河身,曰減水。河生地有直有紆, 因直而鑿之。故道有高有卑,高者平之趨卑,高卑相 就,則高不壅,卑不瀦,慮夫壅生潰,瀦生湮也。河身者, 水雖通行,身有廣狹。狹難受水,水溢悍,故狹者以計 闢之;廣難為岸,岸善崩,故廣者以計禦之。」減水河者, 水放曠則以制其狂,水隳突則以殺其怒。治隄一也, 有創築、修築、補築之名,有剌水隄,有截河隄,有護岸 隄,有縷水隄,有石船隄。治埽一也,有岸埽水埽,有龍 尾、欄頭、馬頭等埽。其為埽臺及推捲、牽制、薶掛之法, 有用土、用石、用鐵、用草、用木、用栰、用緪之方。塞河一 也,有缺口,有豁口,有龍口。缺口者,已成川。豁口者,舊 常為水所豁,水退則口下於隄,水漲則溢出於口。龍 口者,水之所會,自新河入故道之源也。曰「折」者,用古 算法,因此推彼,知其勢之低昂,相因相準,折而取勻 停也。

宋濂曰:「夫以數千里湍悍難治之河,而欲使一淮以 疏其怒勢,萬萬無此理也。分其半水,使之北流,以殺 其力,河之患可平矣。譬猶百人為隊,則力全,莫敢與 爭,若分為十則頓損,又各分為一,則全屈矣。」治河之 要,孰踰於此?胡子曰:「茲論固然,然又當因勢,否則宋 人回河之患可鍳已。」 劉天和曰:河之水至則衝決,退則淤填,而廢壞閘壩, 衝廣河身,阻隔泉源,害豈小耶?前此張秋之決廟道 口之淤,新河之役,今茲數百里之淤可鑒也。議者有 「引狼兵以除內寇」之喻,真名言也。故先朝宋司空禮、 陳平、江瑄之經理,亦惟導汶建閘,不復引河,且於北 岸築隄捲埽,歲費億計,防河北徙,如防寇盜。然百餘 年來,縱遇旱涸,「亦不過盤剝寄頓,及抵京稍遲爾,未 始有壅塞不通之患也。惟汶、泉之流,遇旱則微匯於 諸湖,以淤而狹。引河之議,或亦慮此。然國計所繫,當 圖萬全,無已,吾寧引沁之為愈爾。蓋勞費正藝而限 以斗門,澇則縱之,俾南入河,旱則約之,俾東入運,易 於節制之為萬全也。若徐、呂二洪而下,必資河水之」 入而後深廣。惟當時疏濬,慎防禦,相高下順逆之宜, 酌緩急輕重之勢,因其所向而利導之爾。

「兩河修治,大要不同。治運河者須治其源,而河有體 用。源乃體也,河其用也;治黃河者惟治其流,而水有 常變。小則常也,大其變也。」斯言實國家治河要義。彼 宋元竭民事河,卒無成績,所以為無策之甚也。若謂 沛縣水患可潣,但河流經行不在豐、沛,則在蕭、碭,即 開新集、龐家屯等處,不過移沛縣之患於蕭、碭之間。 去歲勘議之初,蕭、碭方脫,水患之民,嗷嗷惶怖,不忍 見聞。況今沛縣四圍,漸已淤高,詢之土人,皆謂一二 年間,水必他徙。似不宜以一邑之故,動列省三十餘 萬之眾,費三百餘萬之資,以徼不可必成之功,而貽 有害無益之悔也。

所謂「欲開舊河者,其說有二:一則開新集由浮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