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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河群議》

按:「黃河自星宿海踰崑崙,經積石,過臨洮,出龍門,抵 潼關而注于孟津」,安然恬瀾也;過虎牢而奔,豫、徐之 境乃不安,故道屢遷徙為害者,其故有四:「北土高燥 而堅,南土卑濕而疏,一也;在北之時,容納猶少,至南 而名川三百,支川三千,皆會于河,勢益宏放,下流不 能容,二也;北有崇山疊嶂為限,南則千里夷曠,無一 隄防,三也;水濁而多泥沙,易于停積,積之稍久,勢必 旁囓,四也。」治之之法,在漢賈讓有三策:上者徙其旁 民不與水爭尺寸之利,然可行于昔,不可行于今。何 也?彼時所慮者止冀州耳,今歷青、兗、豫、徐之境,皆為 冀州,安得盡徙?且所徙空地,河未必決,而盜賊聚為 淵藪,則害更甚于河。故讓之上策,今為迂議。其次謂 多穿漕渠。然愚以為此可使之緩于決,不可使之必 無決,可行于未決之先。若既決之後,勢亦何及?不過 用其下策隄以塞之耳。旋塞旋壞,旋壞旋塞,即非計 乎?要亦無可奈何者。蓋河之決也,不在旦夕,而亦有 其漸,察其衝激之所從,而預為之備可也。千丈之堤, 壞于蟻穴,況水勢有增減,潮候有疾徐,常為之偵視 防守,稍有可虞,旋加修治,是雖支吾一時,而亦未為 失策。醫家之法,緩則治其本,急則治其標,夫治水亦 猶是耳。今將《歷朝疏議》,附載于後。

《元余闕》曰:「中原之地,平曠夷衍,無洞庭、彭蠡以為之 匯,故河嘗橫潰為患,其勢非多為之委以殺其流,未 可以力勝也。故禹之治河,自大伾而下則析為三渠; 大陸而下則播為九河,然後河之大有所瀉,其力有 所分,而患可平也。此禹治河之道也。自周定王時,河 始南徙,訖于漢,而河之故道失矣,故西京時受害特」 甚。雖以武帝之才,乘文、景富庶之業,而一《瓠子》之微, 終不能塞,而付之無可奈何。自《瓠子》再決,而其流為 屯氏諸河。其後河入千乘,而德、埭之河又播為八,漢 人指以為「太史馬頰」者,是其委之多。河之大有所瀉, 而力有所分,大抵偶合于禹所治河者。由是而東都 至唐,河不為害者千數百年。至宋時,「河又南決,南渡 時,又東南以入于淮。以河之大且力,惟一淮以為之 委,無以瀉而分之,故今之河患與武帝時無異。自宋 南渡,至元始二百年,而河旋北,乃其勢然也。」建議者 以為當築堤,起曹南,訖嘉祥,東西二百里,以障河之 北流,則漸可圖以導之使南,廟堂從之,非以南為壑 也。其慮以為「河既北」,則會通之漕廢。予則以為河北 而會通之漕不廢,何也?漕以汶而不以河也。河北則 汶水必微,微則吾有制而相之,亦可以舟,可以漕,《書》 所謂浮于汶達于河者是也。蓋欲防鉅野而使河不 妄行,俟河復千乘,然後相水之宜而修治之耳。 丘氏濬曰:「中國之水非一,而黃河為大。其源遠而高, 其流大而疾,其質渾而濁,其為患于中國也,視諸水 為甚焉。本朝洪武二十四年,河決原武之黑陽山,壽 州正陽鎮全入于淮,而故道遂淤。正統十三年,又決 滎陽至懷遠東北而入于淮。」今以一淮而受大黃河 之全,蓋合二瀆而為一也。自宋以前,河自入海,尚能 為並河州郡之害,況今河、淮合一,而清口又合「沁、泗、 沂三水以同歸于淮也哉?」且我朝建國幽燕,漕東南 之粟以實京師,必由濟、博之境則河決不可使之東 流,一決而東則漕渠乾涸,歲運不繼,其害非獨在民 生,且移之國計矣。國家誠能不惜棄地,不惜動民,合 小而成大,棄少以就多,權度其得失之孰急,乘除其 利害之孰甚,擇任心膂之臣,委「以便宜之權,俾其沿 河流,相地勢,于其下流迤東之地,擇其便利之所,就 其汙下之處,條為數河,以分水勢。又于所條支河之 旁地堪種稻之處,依《江南法》創為圩田,多作水門,引 水以資灌溉,分勢自然消減。然從下流而上,于河身 之中,去其淤沙,或推而蕩滌之,或挑而開通之,使河 身益深,足以容水。如是則中有所受,不至于溢出,而 河之流不及于陸;下有所納,不至于束隘,而河之委 易達于海。如是而又委任得人,規置有法,積以歲月, 因時制宜,隨見長智,則害日除而利日興。河南淮右 之民,庶其有瘳,請于所開之河,偶值居民,則官給以 地而償其室廬;偶損民業,則官倍其償而免其租稅」; 或與之價值,或助之工作,或徙之寬閒之鄉,或撥與 新墾之田,亦何怨之有哉?矧今鳳陽帝鄉園陵所在, 其所關係尤大,伏惟聖明留意。

鄭氏曉曰:「洪武二十四年,河決原武黑洋山,東經汴 城北五里,又南至項城入淮,而故道遂淤。正統十三 年,決張秋沙灣,東流入海,又決滎澤,東經汴城,歷睢 陽,自亳入淮。景泰七年,始塞沙灣,而張秋運道復完, 自後河勢南趨,而汴城之新河又淤。弘治二年以後, 漸徙而北,又北決金龍口等處,直趨張秋,橫衝會通」 河,奔流入海,而汴城南之新河又淤。命副都御史劉 大夏治之。施功未竟,伏流潰溢。人皆言「黃陵岡塞口 不合,張秋護隄復壞,河不可治,運道不可復,且有為 海運之說者。蓋滎澤孫家渡口舊河,東經朱仙鎮,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