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3 (1700-1725).djvu/92

此页尚未校对

北限入三原、櫟陽、雲陽,中限入高陵、三原、櫟陽,南限 入涇陽。每分水時,各縣官一員至限,公共分之,乃無 偏私。若守閘官妄起閘一寸,即有數徼餘水透入別 縣,立斗門以均水,總為斗一百三十有五限,上斗門 十九,南限十二,中限十,北限五,務高渠二十三,「平皋 渠八,中白渠二十二,中南渠十五,高望渠十一,隅南 渠五,析波渠一,昌連渠三。」渠兩岸上,各空地八尺,凡 渠不能出水,則啟而通之。凡水出斗,各戶自以小渠 引入其田,委曲必達。又置退水槽,遇水漲泄以還河, 此渠之制也。又每春令利戶植榆柳以堅堤岸。其三 限彭城二限口,各縣役監戶一名,與都監同守之,以 防盜水。凡水「廣尺、深尺為一徼,以百二十徼為準。守 者以度量水日,具尺寸申報所司,憑以布水,各有差 等。」

《涇渠用水則例》考舊忘略云:「凡用水,先令斗吏入狀, 具斗內村戶苗稼,官給由帖,方許開斗。用畢,各斗以 承水,時刻澆過頃畝田苗,申硤水直。」水直猶水程也「每歲自 十月一日放水,至七月中住罷。初論麥苗秋禾麻溉 有定時,違者罪之。尋令聽民便,但不得過應有水限 耳。其水限初,每一夫溉夏秋田二頃六十畝,後改一 頃七十畝。今一頃用水之序,自下而上,最下一斗,溉 畢閉斗,即刻交之,上斗以次遞用。斗內諸利戶,各有 分定時刻,其逓溉次序亦如之。夜以繼日,不」得少違。 有多澆者,斷罰有差。初每畝罰麥五斗,若非利戶者 一石,後減半焉。又斗吏匿盜水不報利戶;修渠岸不 堅,罰護岸樹。無故於三限行立者,皆有罰。

按《西安府志》咸陽縣「涇水在縣城北四十里。」

汭水出隴州汧源縣弦蒲藪,東入涇水。

按《富平縣志》:「富平堰,後周賀蘭祥拜大將軍,太祖以 涇渭灌溉之處,渠堰久廢,乃命祥修造富平堰,引水 東注於洛,用溉民田,甚獲其利。」

按《醴泉縣志》:「洪口堰在縣東北四十里,灌仁義等里 田。元英宗至治初,陝西屯田府言:自秦漢至唐宋年 例,八月差使水戶自涇陽西仲山下截河築洪堰,引 涇水入白渠,溉田七萬餘頃。」

按《高陵縣志》,「涇水在縣城西南二十里,南入於渭河。」

涇水部總論

《涇陽縣志》。

涇渠總論

「涇水出安定郡岍頭山,西自平涼界來,經邠州新平、 淳化二縣,入乾州永壽縣界,千有餘里,皆在高地,東 至仲山谷,乃移平壤。是以於此可以疏鑿,以溉五縣 之地。夫五縣未鑿渠之前,皆斥鹵磽确,不可以稼,自 被浸濯,遂為沃野,至今千餘年,民賴其利。但渠初鑿 之時,渠與河平,勢無齟齬,歲月漱滌,河低渠高,遂不 可用。雖白公、趙佺繼之於後,終亦不能久者。蓋仲山 洪口,萬嶺環複,兩崖劃斷,河流湧出,勢如建瓴。復阻 石堰,其怒愈甚,土石承委,不得不朒。今其下有小龍 潭,其深不測,是水激射而成也。河既漸下,渠岸自高, 所溉之田,日復淤閉。雖強壅遏,更無良策。今新石渠 已迫山足,又高三四尺矣。苟不可行」千載之功,誠為 可惜。抑嘗考夫涇之形勢,人有生長其處,耳目習熟, 猶或不知。韓人、鄭國一入敵境,何遽識此而開萬世 之利,不亦神乎!雖然,利之所在,害必從之。今五縣之 民,歲八月治堰,九月畢工,截石伐木掘泥,懸土入水, 置囤下臨不測,十月引水,以嗣來歲。入秋始罷,又復 就役,寒暑晝夜,不得少休,而墾開耘斂,播植之勞,猶 不與焉。加以官府程督,旁午畦陌,條約限禁,瑣屑尤 甚。近年水脈艱澀,所潤益寡,分爭訟鬩,姦弊百出,究 其委曲,胡可盡言。於是民有上訴,願弛其利,以免劬 瘁。有司以故事恆規,不敢輒許。嗚呼!夫韓本欲疲秦 人於一時,不知後世病復甚耶?由是言之,為之奈何? 《傳》曰:「其人存則其政舉。」使西門史公兒、內史白中大 夫為之,吾知其有不患者矣。當今之時,必欲繼疏鑿 之功,復古人之跡,使千百世永永而無弊者。世果無 高智絕倫、卓犖奇偉如若人者哉?

涇渠條陳

元、承務郎、陝西諸道行御史臺監察御史宋秉亮言: 「洪口之利,始于秦水工鄭國於仲山之下,鑿引涇水, 首起瓠口,尾注於洛,溉田四萬餘頃。至漢太始中,水 利廢壞,趙中大夫白公因其故跡,徙開渠口於上流, 首起谷口,尾入石川,以注於渭。降及隋、唐,以至亡宋, 其利又廢。大觀中,又於小龍潭之上,復開石土渠數」 里,疏引自來之水入渠五尺,賜名曰「豐利渠。」迨今二 百餘年,其利漸少。至大間,監察御史王承德建言,「於 豐利渠北開鑿石渠,長五十一丈。歲月已久,吞水漸 少,入渠之水既微,則築堰勞而民利寡矣。」嘗考古今 渠利之廢,蓋因河身漸低,渠口漸高,水不能入。是白 公不容不繼於鄭渠,豐利不得不開「于白公之後也。」 今豐利渠口去水又已漸高,則王御史見開石渠又 不盡功,若不增治,豈惟漸失民利,慮恐日就堙塞。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