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06 (1700-1725).djvu/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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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入于東江。其西曰廣陵斗門,曰新逕斗門,水之循 北隄而西者,由之以入于西江。其北曰朱儲斗門,去 湖最遠。蓋因三江之上,兩山之間,疏為二門,而以時 視田中之水,小溢則縱其一,大溢則「盡縱之使入于 三江之口。所謂湖高于田丈餘,田又高海丈餘,水少 則泄湖溉田,水多則泄田中水入海,無荒廢之田」,水 旱之歲者,此也。由漢以來幾千載,其利未嘗廢也。宋 興,民始有盜湖為田者,祥符之間二十七戶;慶曆之 間二戶,為田四頃。當是時,三司、轉運司猶下書切責 州縣,使復田為湖。然自此吏益慢法,而奸民浸起。至 于治平之間,盜湖為田者凡八千餘戶,為田七百餘 頃,而湖廢幾盡矣。其僅存者,東為漕渠,自州至于東 城六十里,南通若耶溪,自樵風涇至于桐塢十里皆 水,廣不能十餘丈,每歲少雨,田未病而湖蓋已先涸 矣。自此以來,人爭為計說,蔣堂則謂「宜有罰以禁侵 耕,有賞以開告者。」杜杞則謂:「盜湖為田者,利在縱湖 水,一雨,則放聲以動州縣,而斗門輒發,故為之立石, 則水一在五雲橋,水深八尺有五寸,會稽主之。一在 跨湖橋,水深四尺有五寸,山陰主之。而斗門之鑰,使 皆納于州,水溢則遣官視則,而謹其閉縱。」又以謂「宜 益理隄防斗門,其敢田者,拔其苗,責其力」以復湖而 重其罰,獨以為未也。又以謂「宜加兩縣之長以提舉 之名,課其督察而為之殿最。」吳奎則謂「每歲農隙,當 僦人濬湖,積其泥塗以為丘阜,使縣主其役,而州與 轉運使、提點刑獄督攝賞罰之。」張次山則謂「湖廢僅 有存者,難卒復,宜益廣漕路及他便利處,使可漕,及 注民田里,置石柱以識之」,柱之內禁敢田者。刁約則 謂「宜斥湖三之一與民為田,而益隄使高一丈,則湖 可不開,而其利自復。」范師道、施元長則謂「重侵耕之 禁,猶不能使民無犯,而斥湖與民,則侵者孰禦?」又以 湖水較之,高於城中之水,或三尺有六寸,或二尺有 六寸,而益隄壅水使高,則水之敗城郭廬舍可必也。 張伯玉則謂:「日役五千人濬湖,使至五尺,當十五歲 畢,至三尺當九歲畢。然恐工起之日,浮議外搖,役夫 內潰,則雖有智者猶不能必其成。若日役五千人益 隄,使高八尺,當一歲畢,其竹木之費凡九十二萬有 三千,計越之戶二十萬有六千,賦之而復其租,其勢 易足。如此則利可坐收而人不煩弊。」陳宗言、趙諴復 以水勢高下難之,又以為宜從吳奎之議,以歲月復 湖。當是時,都水善其言,又以為宜增賞罰之令,其說 如此,可謂博矣。朝廷未嘗不聽用而著之於法,故罰 有自錢三百至於千又至於五萬;刑有自杖百至於 徒二年,其文可謂密矣。然而田者不止而日愈多,湖 不加濬而日愈廢,其故何哉?法令不行,而苟且之俗 勝也。昔謝靈運從宋文帝求會稽回踵湖為田,太守 孟顗不聽;又求休崲湖為田,顗又不聽。靈運至以語 詆之,則利於請湖為田,越之風俗舊矣。然南湖由漢 歷吳、晉以來,接于唐,又接于錢鏐父子之有此州,其 利未嘗廢者。彼或以區區之地當天下,或以數州為 鎮,或以一國自「王,內有供養祿廩之須,外有貢輸問 饋之奉,非得晏然而已也。故強水土之政,以力本利 農,亦皆有數,而錢鏐之法最詳,至今尚多傳于人者」, 則其利之不廢有以也。近世則不然,天下為一,而安 于承平之故,在位者重舉事,而樂因循,而請湖為田 者,其言語氣力,往往足以動人。至於修水土之利,則 又費財動眾,從古所難。故鄭國之役,以為足以疲秦, 而西門豹之治鄴渠,人亦以為煩苦。其故如此,則吾 知吏孰肯任難當之怨,來易至之責,以待未然之功 乎?故說雖博而未嘗行,法雖密而未嘗舉,田之所以 日多,湖之所以日廢,由是而已。故以為法令不行而 苟且之俗勝者,豈非然哉?夫千歲之湖,廢興利害,較 然易見。然自慶曆以來三十餘年,遭吏治之因循,至 於既廢,而世猶莫寤其所以然。況以事之隱微難得 而考者,由苟簡之故,而弛壞于冥冥之中,又可知其 所以然乎?今謂湖不必復者,曰:「湖田之入既饒矣。」此 遊談之士為利於侵耕者言之也。夫湖未盡廢,則湖 下之田旱,此方今之害,而眾人之所睹也。使湖盡廢, 則湖之為田亦旱矣。此將來之害,眾人所未睹者。故 曰此遊談之士為利於侵耕者言之,而非實知利害 者也。謂湖不必濬者,曰益隄壅水而已,此好辯之士 為樂聞苟簡者言之也。夫以地勢較之,壅水使高,必 敗城郭,此議者之所已言也;以地勢較之,濬湖使下, 然後「不失其舊;不失其舊,然後不失其宜」,此議者之 所未言也。又山陰之石,則為四尺有五寸,會稽之石, 則幾倍之。壅水使高,則會稽得尺,山陰得半。地之 「隆不並則益隄未為有補也。」故曰:此好辯之士為樂 聞苟簡者言之,而又非實知利害者也。二者既不可 用,而欲禁侵耕開告者,則有賞罰之法矣;欲謹水之 蓄泄,則有閉縱之法矣;欲痛絕敢田者,則拔其苗、責 其力以復湖,而重其罰,又有法矣。或欲任其責于州 縣與轉運使、提典刑獄,或欲以每歲農隙濬湖,或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