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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三十五卷目錄

 日本部彙考三

  明二世宗嘉靖十四則

邊裔典第三十五卷

日本部彙考三

明二

世宗嘉靖元年倭掠寧波瀕海鄉鎮

按:《籌海圖編》云云。

嘉靖二年,日本使爭相殺,執指揮袁璡,奪船出海 按《明外史日本傳》:「嘉靖二年五月,其貢使宗設抵寧 波。未幾,素卿偕瑞佐復至,互爭真偽。市舶中官賴恩 納素卿賄,宴時坐素卿于宗設,上船後至,又先為驗 發。宗設怒,與之鬥,殺瑞佐,焚其舟,追素卿至紹興城 下。素卿匿他所,免兇黨還寧波,所過焚掠,執指揮袁 璡」,奪船出海。都指揮劉錦追至海上,戰歿。巡按御史 歐珠以聞,且言:「據素卿狀,西海路多羅氏義興者,向 屬日本統轄,無入貢例。因貢道必經西海。正德朝勘 合,為所奪。我不得已,以弘治朝勘合,由南海路起程, 北至寧波,因詰其偽,致啟釁。」章下禮部,部議:「素卿言 未可信,不宜聽入朝。但釁起宗設,素卿之黨,被殺者 多。其前雖有投番罪,已經先朝宥赦,毋容問。惟宣諭 素卿還國,移咨其王,令察勘合有無,再行究治。」帝已 報可。御史熊蘭、給事張翀交章言:「素卿罪重不可貸, 請并治賴恩及海道副使張芹、分守參政朱鳴陽、分 巡副使許完、都指揮張浩,閉關絕貢,振中國之威,寢 狡寇之計。」事方議行,會宗設黨中林、望古多羅逸出 之舟,為暴風飄至朝鮮,朝鮮人擊斬三十級,生擒二 賊以獻。給事中夏言因請逮赴浙江,會所司與素卿 雜治,因遣給事中劉穆、御史王道往。至四年獄成,素 卿及中林、望古多羅並論死。繫獄久之,皆瘐死。時有 琉球使臣鄭繩歸國,命傳諭日本,以擒獻宗設,還袁 璡及海「濱被掠之人,否則閉關絕貢,徐議征討。」 按《籌海圖編》:「嘉靖二年四月,倭船三隻,譯傳西海道 大內誼興國,遣使宗設兼道入貢。越數日,倭船一隻, 使人百餘,復稱南海道細川高國遣使瑞佐宋素卿 入貢,導至寧波江下。時市舶太監賴恩私素卿重賄, 坐之宗設之上。且貢船後至,先與盤發,遂至兩相仇 殺,毒流市廛。」宗設之黨追逐素卿,直抵紹興城下,不 及而還。至寧波,脅寧波衛指揮袁璡,奪船越關而遁。 時備倭都指揮劉錦追賊,戰歿于海。定海衛掌印指 揮李震,與知縣鄭餘慶同心濟變,一日數警,而城以 無患。賊有漂入朝鮮者,國王李懌擒獲中林望古多 羅,械至京,發浙江按察司,與素卿監禁,候旨法司勘 處者凡數十次,而倭囚竟死于獄。倭人自此懼罪捕 誅,不敢款關者十餘歲。

嘉靖九年,日本王附琉球使臣上表,敕琉球王傳諭 之。

按《明外史日本傳》:「嘉靖九年,琉球使臣蔡瀚者,道經 日本,其王源義晴附表言:『向因本國多事,干戈梗道。 正德勘合不達東都,以故素卿捧弘治勘合,行乞貸 遣。望并賜新勘合、金印,修貢如常。禮官驗其文,無印 篆,言倭譎詐難信,宜敕琉球王傳諭,仍遵前命。 嘉靖十八年,嚴居民通倭之禁』。」

按《明外史日本傳》:「嘉靖十八年七月義晴,貢使至寧 波,守臣以聞。時不通貢者已十七年,敕巡按御史督 同三司官覈,果誠心效順,如制遣送,否則卻回。且嚴 居民交通之禁。」

嘉靖十九年,日本貢使乞賜勘合,責令繳舊易新。是 年,賊首李光頭等引倭入寇。

按《明外史日本傳》:「嘉靖十九年二月,貢使傾鼎等至 京,申前請,乞賜嘉靖新勘合還素卿及原留貢物。言 官論其不可,命禮部會兵、刑二部、都察院協議,僉言 勘合不可遽給,務繳舊易新。貢。期限十年,人不過百, 舟不過三,餘不可許。詔如部臣議。」

按《籌海圖編》:「嘉靖十七年五月,倭船三隻,使僧古鼎、 副使僧周良,持方物表貢,且求還前遺物。法司以事 已經亂,貨應入官,且無從索之。良等乃不敢言。朝廷 復申十年一貢之例,責令送還正德以前勘合,更給 新者遵照入貢。十九年,李光頭者,福人李七、許棟,歙 人許二也。皆以罪繫福建獄,逸入海,勾引倭奴,結巢 于霩。」之雙嶼港,其黨有王直、徐惟學、葉宗滿、謝和、 方廷助等,出沒諸番,分艐剽掠,而海上始多事矣。 嘉靖二十三年,倭人入貢,非期卻之。

按《明外史日本傳》:「嘉靖二十三年七月復來貢,未及 期,且無表文。部臣謂不當納,卻之。其人利互市,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