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13 (1700-1725).djvu/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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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鹽、夏州、邠寧鄜坊四道官吏,自用兵以來,責辦公 事,亦甚辛勤。軍將皆以得官,文吏具名聞奏。有官者 與依資轉遷,無官差攝者當與正官,仍具差攝年月 申奏,直須公當,不得轉授囑託。如是將帥」親情,亦須 具言。四道百姓,徵斂不時,差役至多,疲瘵亦甚,或聞 屋宇,被賊焚燒,至於桑麻,亦遭砍伐,生業既失,須加 安存,宜各給優三年。其有無屋可居,無牛可耕者,委 長吏量事接借,一一奏聞,仍須早設法招攜,令各歸 復,勿令豪富便占產業為生。自用兵已來,諸道應徵 發之處,所有將健,或沒於「鋒刃,或存被重瘡,雖經褒 贈,及曾優恤,委本道更加存撫。或自因廢疾,不任在 公者,終身不停衣糧。如情愿回與子孫兄弟甥姪者, 便與補替。應討伐党項諸道,在行營將士,已頒賞賜, 邊上制置有敘績,節級放還,仍委本道敘錄,其名聞 奏,當奏甄獎。」自用兵已來,京師與鄜坊、邠寧兩道接 界,及當路「諸縣,差役繁併,物力凋殘,若無優矜,必難 存立。其今年夏稅錢及青苗錢,每貫量放三百文,其 斛斗糧量放一半,仍委京兆尹差官子細磨勘。其或 雖在鄉村,不曾經供應者,不在准例放限。仍一一條 件等第聞奏。如是分路,虛就中更校便併者,量加優 恤,使必均平。其所放錢及斛斗,委戶部以實錢支填。 仍令京兆府及下諸縣散榜鄉村要路,曉示百姓,務 令知悉。用兵以來,城鎮曾遭陷沒,官健百姓,因被殺 傷。親戚既無遺骸在野,委所在長吏差人為收拾,如 法埋瘞,仍量事致祭。應有增收城鎮,添置堡堠,委所 在將帥擇其要害,絕彼窺覦,切務堅完,令可固守。邊 上不許以兵器於部落博易。從前累有制敕,約勒,非 不丁寧,近年因循,卻不遵守。自今已後,委所在關津 鎮鋪切加捉搦,不得輒有透漏。其有犯者,推勘得實, 所在便處極法。其所經過州縣關津鎮鋪,節級痛加 懲責,義無容貸。其間或情涉隱欺,準所犯人處分。党 項本是邊甿,只合州縣撫馭,致令一就侵畔,由於處 理乖方,既往不可加刑,從今必行法令。」自此之後,邊 上逐界皆已有制置把捉,如或更有羌寇侵盜,即是 將帥依前貪求,當先加罪於本界邊將。然翦逐寇賊, 通商之法,自古明規,但使處處流行,自然不煩餽運。 委邊鎮宜切招引商旅,盡使如歸,除禁斷兵器外,任 以他物於部落往來博易。應緣徵兵處士馬皆效勤 「勞,亦以各有賞賜。其本道將帥,當續議量加酬獎。」京 畿及鄜坊、靈鹽、邠寧、夏州,并涇州、鳳翔、振武、天德等 道,自用兵以來,人頗勞苦,今頒德澤,須令曲恩。應見 禁囚徒,據罪減一等,唯官典枉法犯贓,及賊中有持 杖劫人故殺人等,不在此限。如有積年逋賦,必加徵 督,不得者委長吏條流聞奏。准《格律》,「大功已上親,及 女婿外甥,不許連任。」自用兵已來,諸道節將及長吏, 權宜差親表主持公事,兵罷之後,理當不然。其三族 內親,並不得令主兵權,及充要職。如是元在本軍先 充職掌者,亦須具名聞奏。自用兵已來,科配百姓,事 取濟辦,多出權宜。今既罷兵,諸道節度防禦刺史及 鎮使等,不得更依前「妄有科配,仍令具本管侵害百 姓須釐革者,作條件聞奏。自党項擾亂以來,所在多 被攻劫,白刃之下,必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事跡有 可稱者,委所在長吏察訪,優恤其家仍具名聞奏,將 加旌異。」於戲!蠻夷猾夏,固有用於常刑;撫馭乖方,遂 致興於薄伐。傷夷暴露,朕實愧焉,是用覃恩,以慰勞 瘁,布告中外,咸使聞知。主者施行。

羌部紀事

《後漢書虞詡傳》:「羌寇武都,鄧太后以詡有將帥之略, 遷武都太守,引見嘉德殿,厚加賞賜。羌乃率眾數千, 遮詡於陳倉崤谷,詡即停軍不進,而宣言上書請兵, 須到當發。羌聞之,乃分鈔傍縣。詡因其兵散,日夜進 道,兼行百餘里,令吏士各作兩竈,日增倍之,羌不敢 逼。或問曰:『孫臏減竈,而君增之。兵法日行不過三十 里,以戒不虞,而今日且二百里,何也』?」詡曰:「虜眾多,吾 兵少,徐行則易為所及,速進則彼所不測。虜見吾竈 日增,必謂郡兵來迎;眾多行速,必憚追我。孫臏見弱, 吾今示彊,勢有不同故也。」既到郡,兵不滿三千,而羌 眾萬餘,攻圍赤亭數十日。詡乃令軍中使彊弩勿發, 而潛發小弩。羌以為矢力弱,不能至,并兵急攻。詡於 是使二十彊弩共射一人,發無不中,羌大震退。詡因 出城奮擊,多所傷殺。明日,悉陳其兵眾,令從東郭門 出北郭門入,貿易衣服,回轉數周。羌不知其數,更相 恐動。詡計賊當退,乃潛遣五百餘人於淺水設伏,候 其走路。虜果大奔,因掩擊,大破之,斬獲甚眾,賊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