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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命給事中王哲、行人成務賜其王錦綺。九月,命中 官李興等齎敕勞賜其王,其文武諸臣並有賜。 永樂二年,暹羅國王遣使來謝,貢方物。」

按《明外史暹羅傳》:「永樂二年九月,有番船飄至福建 海岸,詰之,乃暹羅與琉球通好者。所司籍其貨以聞。 帝曰:『二國修好,乃甚美事。不幸遭風,正宜憐恤,豈可 因以為利?所司其治舟給粟,俟風便遣赴琉球。是月, 其王以帝降璽書勞賜,遣使來謝,貢方物,賜賚有加, 并賜《列女傳》百冊。其使者請頒量衡為國永式,從之』。」 先是,占城貢使返,風飄其舟至彭亨,暹羅索取其使, 羇留不遣。蘇門荅剌及滿剌加又訴暹羅恃強發兵, 奪天朝所賜印誥。帝乃降敕責之曰:「占城、蘇門荅剌、 滿剌加與爾俱受朝命,安得逞威?拘其貢使,奪其誥 印。天有顯道,福善禍淫,安南黎賊,可為鑒戒。其即返 占城使者,還蘇門荅剌、滿剌加印誥,『自今奉法循理, 保境睦鄰,庶永享太平之福』。」時暹羅所遣貢使失風 飄至安南,盡為黎賊所殺,止餘孛黑一人。後官軍征 安南,獲之以歸,帝憫之。

永樂四年,暹羅遣使入貢,求《書》及量衡式。

按《廣東通志》:「永樂四年二月,暹羅使奈必表貢方物, 贈賜《古今列女傳》。且乞量衡為國中式,從之。」

永樂六年,暹羅遣使貢方物,謝前罪。

按《明外史暹羅傳》:「永樂六年八月,命中官張原送還 國使,賜王幣帛,令厚恤被殺者之家。九月,中官鄭和 使其國,其王遣使貢方物,謝前罪。」

永樂七年,暹羅遣使來祭《仁孝皇后》,又送內地逃避 奸民,并貢方物。

按《明外史暹羅傳》:「永樂七年正月,使來祭仁孝皇后, 命中官告之几筵。時奸民何八觀等逃入暹羅,帝命 使者還告其主,毋納逋逃。其王即奉命遣使貢馬及 方物,并送八觀等還,命張原齎敕幣獎之。」

按《廣東通志》:「永樂七年正月,遣使奉儀物致祭,仁孝 皇后命中宮官以告几筵。九月,復遣使坤文琨等表 貢方物,賜鈔幣遣之。時南海人何八觀等流移海島, 遂入暹羅。至是因文琨等歸,上令諭其國王,遣八觀 等還,毋納逋逃,以取罪戾,并賜其王金織紵絲紗羅 絨錦。」

永樂八年,暹羅遣使入貢。

按《廣東通志》:「永樂八年,暹羅遣使貢馬及方物,并送 中國流移人還,賜敕勞之,并賜綵幣。」

永樂十年。命中官馮保等往賜暹羅幣。是年入貢 按《明外史暹羅傳》。「永樂十年。命中官馮保等往賜幣」 按《廣東通志》。永樂十年十二月。復來朝貢。

永樂十三年,暹羅國王卒。

按《廣東通志》:「永樂十三年五月,昭祿群膺哆囉諦剌 卒。」

永樂十四年,封暹羅國世子為王。

按《明外史暹羅傳》:「永樂十四年,王子三賴波羅摩剌 劄的賴,遣使告父之喪,命中官郭文往祭,別遣官齎 詔封其子為王,賜以素錦素羅,隨遣使謝恩。」

永樂十五年定賜暹羅國王及王妃綺幣之數。 按《明會典》:「永樂十五年,給暹羅國王錦四匹,紵絲、紗 羅各十匹,內各織金四匹;王妃紵絲紗羅各六匹,內 各織金二匹。」

永樂十七年,以暹羅侵滿剌加,使使責之。暹羅王遣 使謝罪。

按《明外史暹羅傳》:「永樂十七年,以暹羅侵滿剌加使 使,責令輯睦。既為其使入貢,命中官楊敏等護歸。王 復遣使謝侵滿剌加之罪。」

按《廣東通志》:「永樂十七年十月,遣使諭暹羅國王,俾 與滿剌加平。敕諭三賴波羅摩剌劄的賴曰:『朕祗膺 天命,君主華彝,體天地好生之心為治,一視同仁,無 間彼此。王能敬天事大,修職奉貢,朕心所嘉,蓋非一 日。比者滿剌加國王亦思罕答兒沙嗣立,能繼乃父 之志,躬率妻子詣闕朝貢,其事大之誠,與王無異。然 聞王無故欲加之兵。夫兵者凶器,兩兵相鬥,勢必俱 傷,故好兵非仁者之心。況滿剌加國王既已內屬,則 為朝廷之臣。彼有過,當申理於朝廷。不務出此而輒 加兵,是不有朝廷矣。此必非王之意,或者王左右假 王之名,弄兵以逞私忿。王宜深思,勿為所惑,輯睦鄰 國,無相侵越,並受其福,豈有窮哉!王』」其留意焉。 永樂十八年、暹羅入貢。

按《廣東通志》:「永樂十八年四月,暹羅國遣使入貢方 物,賜之鈔幣,仍遣中官楊敏等護送還國,仍賜其王 錦綺紗羅等物。」

永樂十九年,暹羅遣使入貢,且謝侵滿剌加之罪 按《廣東通志》:「永樂十九年三月,暹羅國遣使奈懷等 六十人貢方物,謝侵滿剌加國之罪,賜鈔幣有差。七 月復入貢。」

永樂二十一年,暹羅遣使入貢。

按《廣東通志》:「永樂二十一年三月,暹羅國遣使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