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18 (1700-1725).djvu/18

此页尚未校对

按《明外史占城傳》:「成化二十年,敕古來撫諭提婆苔, 使納原降國王印,宥其受偽封之罪,仍為頭目。提婆 苔不受命,乃遣給事中李孟暘、行人葉應冊封古來 為國王。孟暘等言:占城險遠,安南搆兵未已,而提婆 苔又竊據其地。稍或不慎,反損國威。宜令其來使傳 諭古來詣廣東受封,并敕安南悔禍。」從之。古來乃自 老撾挈家赴崖州,孟暘竣封事而返。

成化二十三年,遣官傳檄安南,護占城王古來還國。 按《明外史占城傳》:「古來欲躬詣闕,廷奏安南之罪。成 化二十三年正月,總督宋旻以聞,廷議遣大臣一人 往勞,檄安南存亡繼絕,迎古來返占城。帝報可,乃命 南京右都御史屠滽往至廣東,即傳檄安南,宣示禍 福,而募健卒二千人,駕海舟二十艘,護古來還國安」 南以滽大臣,奉特遣,不敢與抗,古來乃得入。

孝宗弘治二年占城王乞遣將督兵守護其國不許按明外史占城傳弘治二年遣弟卜古良赴廣東言安南仍肆侵陵乞如永樂時遣將督兵守護總督秦

紘等以聞。兵部言:「安南、占城皆《祖訓》所載不征之國。 永樂間命將出師,乃正黎賊弒逆之罪,非以鄰境交 惡之故。今黎灝修貢惟謹,古來膚受之愬,容有過情, 不可信其單詞勞師不征之國。宜令守臣回咨。言近 交人殺害王子古蘇麻,王即率眾敗之。仇恥已雪。王 宜自強修政,撫恤國人,保固疆圉,仍與安南敦睦修 好,其餘嫌細故,悉宜捐除。倘不能自強,專藉朝廷發 兵渡海,代王守國,古無是理。」帝如其言。

弘治三年,占城遣使謝恩。

按:《明外史占城傳》:「弘治三年七月,遣使謝恩。其國自 殘破後,民物蕭條,貢使漸稀。」

弘治十二年,立占城王長子沙古卜落為世子。 按《明外史占城傳》:「弘治十二年,遣使奏,本國新州港 之地,仍為安南侵奪,患方未息。臣年已老,請及臣未 死,命長子沙古卜落襲封,庶他日可保國土。」廷議:「安 南為占城患,已非一日。朝廷嘗因占城之愬,累降璽 書,曲垂諭誨。安南前後奏報,皆言祗承朝命,土地人 民悉已退還。然安南辨釋之語方至,而占城控訴之 詞又聞,恐真有不獲己之情。宜仍令守臣切諭安南, 毋貪人土地,自貽禍殃。否則議遣偏師往問其罪。若 占城王長子無父,在襲封之理,請令先立為世子,攝 國事。俟他日當襲位時,如例請封。」帝報允。尋遣王孫 沙不登古魯來貢。

弘治十八年,占城王世子《沙古卜落》遣其叔父入貢, 因請封冊。封使憚行,請如往年領封故事。

按《明外史占城傳》:「弘治十八年,古來卒,其子沙古卜 落遣使來貢,而不告父喪,但乞命大臣往其國,仍以 新洲港諸地封之。別有占奪方輿之奏。」微及父卒事, 給事中任良弼等言:「占城前因國土削弱,假貢乞封, 仰仗天威,讋伏鄰國。其實國王之立不立,不係朝廷 之封不封也。今稱古來已歿,虛實難知。萬一我使至」 彼,古來尚存,將遂封其子乎,抑義不可而已乎?迫脅 之間,事極難處。如往時科臣林霄之使滿剌加,不肯 北面屈膝,幽餓而死,迄不能問其罪。君命國威,不可 不慎。大都海外諸蕃,無事則廢朝貢而自立,有事則 假朝貢而請封。今者貢使之來,豈急于求封,不過欲 得安南之侵地,還粵東之逃人耳。夫「安南侵地,《璽書》 屢諭歸還,而占據如故。今若再諭,彼將玩視之,而天 威褻矣。倘我使往封占城,羈留不遣,求為處分,朝廷 將何以應之?又或拘我使者,令索逃人,是以天朝之 貴臣,質於海外之蠻邦也。宜如往年古來就封廣東 事,令其領敕歸國,於計為便。」禮部亦以古來存亡未 明,請令廣東守臣移文占城勘報,從之。既而封事久 不行。後五年七月,沙古卜落遣其叔父沙係把麻入 貢,因請封。令給事中李貫、行人劉廷瑞往。貫抵廣東, 憚行,請如往年古來故事,令其使臣領封。廷議:遣官 已二年,今若中止,非興滅繼絕之義。倘其使不願領 封,或領歸而受非其人,重起事端,益傷國體。宜令貫 等亟往。貫終憚行,以乏通事火長為詞。廷議令廣東 守臣采訪其人,如終不得,則如舊例行。貫復設詞言: 「臣奉命已五載,孰不謂憚風波之險?殊不知占城自 古來被逐之後,竄居赤坎邦都郎國,非舊彊,勢不可 往。況古來乃前王齋亞麻弗菴之頭目,實殺王而奪 其位。王有三子,其一尚存,則義又有所不」可。律以《春 秋》之法,「雖不興問罪之師,亦必絕朝貢之使。奈何又 為采訪之議,苟延歲月,而無益於事哉!」會廣東巡按 丁楷亦附會具奏,廷臣乃議從之,以十年七月令其 使臣齎敕往。自是遂為故事,而其國貢使亦不常至。

世宗嘉靖二十二年占城國來貢

按《明外史占城傳》:「嘉靖二十二年,遣王叔沙不登古 魯來貢,訴數為安南侵擾,道阻難歸,乞遣官護送還 國。報可。其國無霜雪,四時皆似夏,草木常青。民以漁 為業,無二麥,力穡者少,故收穫薄。國人皆食檳榔,終 日不離口,不解朔朢。但以月生為初,月晦為盡,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