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18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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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墩并看守堠夫,務必時加提調整點,廣積稈草,晝 夜輪流看望,遇有警急,晝則舉煙,夜則舉火,接遞通 報,毋致損壞,有誤軍機聲息。」

洪武  年定《邊報》,「一應皆行移隄備、重大軍情、奏 請定奪。」

按《明會典》、「凡聲息,洪武年定,各邊飛報一應聲息,具 奏行移隄備。其有重大軍情,應出師征勦,及地方軍 馬數少、應調兵策應奏請定奪。」

成祖永樂十一年定煙墩濠塹水櫃之制

按《明會典》:「永樂十一年,令築煙墩,高五丈有奇,四圍 城一丈五尺,開濠塹釣橋,門道上置水櫃,煖月盛水, 寒月盛冰。墩置官軍守瞭,以繩梯上下。」

宣宗宣德七年令各關口每三月差武官御史點視每年監察御史及守備巡視

按「《明會典》凡巡閱,宣德七年,令居庸、山海關、荊子村、 黑峪口,北抵獨石,西抵天城,每三月差武官二員、御 史二員點視。又令居庸關直抵龍泉關一帶,山海 關直抵古北口一帶,每年各差監察御史一員,請敕 前去,分同各該分守守備等項內外官員巡視關口, 點閘軍士,整飾器械,操演武藝,并受理守關人等一 應」詞訟、就彼發落。不許軍衛有司、擅便拘提、有誤守 把。如守備等官、有罷軟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實具 奏替換

英宗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總兵參將止遣一二員仍留一二員備不虞不許管理官民詞訟

按《明會典》:凡戰守,「正統六年令出境勦賊,鎮守總兵 官參將內止遣一二員,仍留一二員居守,以備不虞。」 凡邊臣職守,「正統六年題准總兵官及各參將,不許 管理官民詞訟。」

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各邊官軍出三五百里外 燒荒,冬年節不許宴樂。」

按《明會典》,凡防禦,「正統十四年令:每歲七月兵部請 敕各邊遣官軍往虜人出沒之地三五百里外,乘風 縱火,焚燒野草,以絕胡馬,名曰燒荒。」事畢,將撥過官 軍燒過地方,造冊奏繳。又令:「每年十月兵部請敕各 邊鎮守總兵、巡撫官,遇冬年節,不許宴樂,仍轉行分 守守備官,一體遵守。」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邊四月八月修葺邊牆墩堡增築草場封堆

按《明會典》:「凡牆堡,景泰元年,令各邊每歲四月、八月, 遣官軍修葺邊牆墩堡,增築草場封堆,時加巡察,如 有越塞耕種,移徙界至者治罪。」

英宗天順二年令墩上設懸樓礧木塌窖賺坑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二年令邊堠放烽砲以敵多寡為烽砲之多寡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令邊堠舉放烽砲。若有虜一二 人至百餘人,舉放一烽一砲,五百人二烽二砲,千人 以上,三烽三砲,五千人以上,四烽四砲,萬人以上,五 烽五砲。傳報得宜,致剋敵者,准奇功,違者處以軍法。」 成化四年,令沿邊官軍以十月為始,次年十月滿,留 與次班守冬。

按《明會典》、「凡班軍,成化四年,令沿邊備操官軍,一年 一班,每班以十月初到,明年十月滿,復留與次班守 冬,至後年正月放還。以後班次皆然。」

成化九年,「定邊軍遇賊失機,分別定罪。」

按:《明會典》:「凡防邊功罪,成化九年令邊軍遇賊,如曾 率眾對敵及眾寡不敵者,雖失利不罪。其閉門坐視 見賊先退者,乃坐失機。」

成化十年,定「邊地營堡界限,私出盜耕之罪。」

按《明會典》:「凡邊境田土,成化十年令陝西榆林等處 近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 耕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 利,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 榆林衛分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衛分充軍。有損壞 邊牆,私出境外者,枷號三個月發落。」

成化十四年,定「貢市一切事宜。」

按《明會典》一貢市。「成化十四年,令遼東馬市許海西 并朵顏三衛夷人賣買。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 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夷止將馬匹并土產貨 物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齎有貨物者,與彼兩平 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負愚弄,虧少馬 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凡以失物為由,扶同詐 騙財物分用。敢有擅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 無貨者任意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市利,透漏 邊情。事發,俱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不宥。」 成化十七年,定廣寧、開原馬市。

按《明會典》:「成化十七年題准廣寧、開原二處,俱開馬 市,其通事三年一換。」

成化二十年,定邊官參隨伴役之制。

按《明會典》、「凡參隨伴役,成化二十年令官舍隨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