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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十七年令、各邊將官有包納糧草、興 販馬匹等弊,巡按御史訪實參治。」

武宗正德八年令新增墩臺俱用正軍瞭守或僉餘丁老疾軍人即退糧以補新增之費

按《明會典》:「正德八年題准:各衛新增墩臺,務要摘撥 相應衛所正軍前去瞭守。如無軍,就簽餘丁充守,一 例與正軍關支糧賞。仍將別處老疾軍人揀退,省下 糧賞,以補前費。」

正德十三年,通行天下府、衛州、縣守禦將民壯機兵 與官軍同操練,併定「寇入閉門失機之罪。」其輕率出 敵、損折官軍者,奏請定奪。若能奮勇迎敵,殺敗賊家, 雖陣亡數多,仍論功陞賞。

按《明會典》:「正德十三年奏准通行天下各府與衛同 在一城各州縣與守禦所同在一城者聽。各掌印官 每月二次赴軍衛教場,將原選民壯機兵會合官軍 操練。分巡分守等官至按臨之日,亦要不時點閘。」 又奏准:凡擬守邊將帥,賊寇入境,虜掠人民邊遠充 軍罪者,必彼此眾寡相當,堪以出戰,故不設備,閉門 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虜眾兵寡,止可固守,不可輕出 者,勘實奏請。若止是搶掠牲畜,殺擄沿邊哨探,及採 打柴草軍民,不係境內人民者,俱有應得罪名,不許 引用前律。其輕率寡謀,軍無紀律,以致損折官軍者, 律無正條,比律奏請定奪。若奮勇迎敵,殺敗虜賊,雖 斬級數少,官軍陣亡數多,仍須論功陞賞。不許妄引 「《損軍律》例治罪。」

正德十六年,定「沿邊軍民躲避差役、潛入敵寨,及軍 官知而不首之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沿邊地方軍民人等,有 躲避差役入夷寨潛住者,民發邊衛,軍舍發極邊煙 瘴地方,各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 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拿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 量加給賞。」

世宗嘉靖八年定各鎮將官員役哨探或重大失報及虛傳妄報者兵部參究見操官軍挑選精銳定為頭撥次撥遇軍情緊急依期互相應援其分彼此失

機誤事者,從重參究。又參隨人等,本官臨陣方許跟 隨,有功照例造報陞賞,不得冒奪,違者本官一併治 罪。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議准:今後各鎮將官須要選委 的當,夜不收,遠為哨探,具實奏報。或有重大聲息,失 於飛報,致誤事機,或本無聲息,虛傳妄報,空勞士馬, 虛費錢糧者,聽兵部查考參究。」又議准:各邊鎮巡 官嚴督各該將領,將見操官軍逐一簡閱挑選,其中 膂力驍勇,弓馬熟閑者,定為頭撥;其有膂力弓馬稍 稱「者,定為次撥。其有衰老懦弱庸鈍者,即便退斥,別 選精壯,以飭武備。」又題准:山西三關軍馬數少,各 鎮非有十分緊急,不許輕調。其宣、大兩鎮遇有軍情 緊急,彼此即應依期發兵,互相應援。若敢偏私執拗, 自分彼此,以致失機誤事者,參究重治。又議准:今 後凡遇聲息,各該參隨人等不許指稱按伏為名,冒 奪陞賞。若是本官親臨行陣,方許參隨。跟隨上陣有 功照常造報陞賞。若有冒奪情弊,并本官一體參究 治罪。

嘉靖十年定,「各邊巡撫總兵及偏裨,務要協同供職。 其左道搖撼人心,抗違節制,阻撓號令,俱以違令究 治,主將亦不許挾私陵虐。」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議准:今後各邊巡撫總兵主將 偏裨,務要遵守協同事宜,節制舊例。如有姦徒不務 協同供職,左道阻撓,搖撼人心,及抗違節制,巡撫官 指實奏聞。被劾人員,不許駕捏別項事情,摭拾誣辨。 如事干軍機副參以下,故意阻撓主將號令者,雖未 敗事,亦以違令究治罷斥。敢有挾制奏訐者,原詞立」 案不行。若總兵官挾私陵虐、偏將撫按官指實彈劾 究治

嘉靖十四年、令邊鎮巡撫總兵提督去位、俱守候交 代。凡提督軍務、不許違例奏帶要求

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議准今後總制、巡撫、總兵、提 督等官,如遇陞遷、降革、養病等項事故,例應去位者, 俱要守候交代,方許離任。」又令:「凡提督軍務,有違 例奏帶并要求者,兵科執奏參覆,從重治罪。仍行各 該邊方鎮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許容情隱護。」

嘉靖十六年,禁經過河西公差,擅騎塘馬,私用操夫, 致誤軍情。其各邊失事官軍,分別事之大小定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六年議准,今後經過河西公差人 員,不許擅騎塘馬及私用操夫,各該守備把總等官, 敢有私意奉承,致誤軍情者,并聽撫按官從重究治。 又奏准:今後行勘各邊失事官軍,若係百五十名以 上,方問守備。不設百五十名以下,照常問擬治罪。中 間若有按伏出哨,適當境內,畏怯逗遛不行,與坐堡 等官軍併力截殺,以致虜殺軍民頭畜等項數多者, 亦問「守備不設軍罪。」若守備以下官員,果能督軍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