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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牆可守,今後虜如潰牆,平時則各路各城堡參守 官,防秋則各領兵列營,守牆等官,各查信地,坐以守 備不設,為賊所淹襲,因而失陷城寨正律。其遇賊退 避,觀望逗遛,不即應援,以致失誤軍機,不分主客一 體坐以「臨陣退縮」,及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 策應」律。「不許仍援守備不設、末減充軍」罪名。

嘉靖二十八年,「邊關居民能率眾報效」,俱授散官防 禦。有功,俱照防秋例陞賞。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題准東西二關土著居民, 有能率眾報效,招至一百名以上者,給冠帶;三百名 以上者,授散官,防禦隘口,遇有警截殺,百里之外,給 與行糧,有功之日,查照防秋事例陞賞。」

嘉靖二十九年,定「北兵入寇,各鎮入衛上班下班之 期,及調各鎮邊防秋之令。」

按《明會典》一,「入衛兵,嘉靖二十九年,虜犯京輔,議徵 各鎮精兵入衛,甘肅、固原、寧夏、宣府、遼東各一枝,延 綏、大同各二枝,以後陸續奏撤。見今入衛延綏二營 共三千四百名,大同一營二千九百名。又標營一枝 九百名。宣府一營二千五百名。又令大寧兩班官 軍六萬餘名免京操。春班參將四員,各領五千員名, 共」二萬赴薊鎮防守。其餘盡數分隸秋班參將部下。 于內仍選精壯遊兵六千員名,責付新添遊擊二員 統領,與舊遊擊六員防秋。又令興營等衛、梁城等所 班軍,原係奏留古北口一帶擺邊,照舊常川在邊防 守,不必掣回分班。又議准、河間天津衛每年輪班 一千名赴黃花鎮防禦。武清衛九百八十八名,于古 北口住守,常川在彼,不必掣調。又令河間等衛班軍 二萬二千九百九十六名,係腹裏見聽京操之數,悉 聽改發薊鎮,不必更番。聽東關御史選定人數,將精 銳二萬一千定作秋班七枝,次等一萬定作春班五 枝。每年春班,正月初旬上班,五月終旬放班,六月初 旬上班,十一月終旬下班。又題准調佐擊將軍三 員領兵四千,把總指揮領兵三千,赴黃花鎮、渤海所、 牆子嶺、豬圈頭營、曹家寨、石塘嶺防秋,十月掣回。又 議准薊鎮分部十區,參將、遊擊各分信地。又題准 發永寧參將兵馬一枝,移駐四海冶鎮城;副總兵人 馬一枝,移駐永寧城,以防山後大小紅門、白羊口遊 擊兵馬一枝,有事移駐鎮城,據險把守。居庸參遊官 挑井蓄水,以待防秋兵馬食用。又題准、石匣營新 募遊兵,調古北口防守,比振武營人馬按伏事例、全 支行糧料草

「嘉靖三十一年定北兵入寇,各鎮相機設策,或殺其 人,或奪其馬,分別獎賞,調發客兵,沿途不許騷擾。」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大同、延綏、寧夏、甘肅、 宣府、遼東各路將領,今後但遇虜賊近邊,即便相機 設策,或打其帳房,或殺其老小,或奪其馬匹,或勦其 畸零。凡有壯夫居民,勇敢殺賊,俱照新例從重陞賞。 趕來馬匹多者,官收四分,本人;六分少者,通給本人。 至於參官臨陣有所損失,聽從寬免。仍行各邊巡按, 凡報功驗係真正賊首,即與造冊奏繳,本部覆題,不 許再四駁查,致懈鬥志。」又題准:《保甲陞賞罰治》,每 鄉舉殷實有力、人所信服者一人,立為頭領,倡率有 能把截山口,或固守城堡,保全地方,為首「者賞銀一 百兩,授職一級,仍與冠帶。為從者各量加賞。官吏于 本等資格上加陞。生員增附,即與補廩廩膳,送監肄 業。義民、陰陽、醫官,各授七品散官。獲有首級,照官軍 例陞賞。所得牛馬等項,盡給充賞。地方軍民不聽約 束,戮力防禦,不入城堡收斂者,從重罰治,或追穀以 充軍需。軍衛有司官能保」障地方者,撫按官類奏陞 擢。若不防禦收斂,致賊搶殺人畜者,照邊官事例問 罪。又題准:遼東軍職犯該失機等項,除真犯死罪 外,如該充軍為民而年力未衰,慣經戰陣,及情犯可 原者,從重罰贖,奏請還職起用。又題准:通州班軍 戍薊鎮者,每月每軍加糧二斗,仍免其均徭。柴炭局, 仍選募土著壯丁,務足六千之數。又令調發客兵,沿 途不許騷擾,違者聽各撫按將該將領參究。又議 准薊鎮十區,酌量沖緩,分別遠近,併為八區。

嘉靖三十二年定「各邊人被擄、能報敵情、得實賞給」 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各邊被擄人役,能傳 報虜情,後果得實,給銀賞犒。若將官因而得成大功, 即將原報人役為首功,擒斬五十名顆以上授百戶, 仍賞銀三百兩;一百名顆以上授千戶,仍賞銀五百 兩;至一百五十名顆以上授指揮,仍賞銀一千兩,俱 與世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