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18 (1700-1725).djvu/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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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戍者聽。官為驗其身力年齒相當,一體給與,合得糧賞,唯在得人,不必正身。」 此法今亦可行。

高祖十一年,發巴蜀材官,衛軍霸上。景帝後二年,發 車騎材官屯鴈門。宣帝神爵元年,發三河、潁川、沛郡、 淮陽、汝南材官詣金陵。

臣按:此漢初遣軍戍邊,散見於史者。

文帝時,晁錯言於文帝曰:「胡人食肉飲酪,衣皮毛,非 有城郭田宅之歸居,如飛鳥走獸於廣壄,美草甘水 則止,草盡水竭則移。以是觀之,往來轉徙,時至時去, 此胡人之生業,而中國之所以離南畝也。今使胡人 數處轉牧行獵于塞下,或當燕、代,或當上郡、北地、隴 西,以候備塞之卒,卒少則入。陛下不救,則邊民絕望 有降敵之心。救之少發則不足;多發遠縣纔至,則胡 又已去。聚而不罷,為費甚大,罷之則胡復入。如此連 年,則中國貧苦而民不安矣。陛下幸憂邊境,遣將吏 發卒以治塞,甚大惠也。」然令遠方之卒守塞一歲,而 更,不知胡人之能,不如選常居者,家室田作,且以備 之,以便為之高城深塹,先為屋室,具「田器,予冬夏衣 廩食。其亡妻者,官買予之。胡人入驅而能止其所驅 者,以其半予之縣官為贖其民。」如是,則邑里相救助, 赴胡不避死,非以德上也,欲全親戚而利其財也。此 與東方之戍卒,不習地勢而心畏之者,功相萬也。以 陛下之時,徙民實邊,使遠方亡屯戍之事,塞下之民 父子相保,亡係虜之患,其與《秦》之《行怨民》,相去遠矣。

「臣按今西北緣邊一帶遼東、宣府、寧夏、甘肅四處無有州縣,而大同、延綏、涼洮等處皆有人民及番族,今亦編其丁壯與軍伍相兼守禦。然其民既已供賦役而又使之備戰陳,有事之時暫用之可也,無事之時一體與軍常操,似非人情所堪。臣請下山西、陝西二布政司,凡極邊去處,如大同、延綏民有願自投軍者」 ,免其戶糧十二石,就以為月糧,官不復支給。其本戶糧原數不及者,以同里人戶糧足其數。其近邊去處在千里而近者,有願投軍者亦如之。免糧之外,別免本戶數科及凡雜役,俾其供送。凡投軍者,加以「義勇」 之名,俾其自備鞍馬、器械、糗糒,隨軍征調,死不勾丁,有願替者聽。似亦良便。

錯又言曰:「陛下幸募民相徙,以實塞下,使屯戍之事 益省,輸將之費益寡,甚大惠也。下吏誠能稱厚意,奉 明法,存恤所徙之老弱,善遇其壯丁,和輯其心而勿 侵刻,使先至者安樂而不思故鄉,則貧民相募而勸 往矣。臣聞古之徙遠方以實廣虛也,古之置邊縣以 備敵也,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民所以輕去故鄉而 勸之新邑,使五家為伍而至於十連一邑,生死相卹, 室屋完安,所以使民樂其處而有長居之心。居則習 於射法,出則教以應敵。故卒伍成於內,則軍正定於 外。服習收成,勿令遷徙,幼則同遊,長則同事。夜戰聲 相知,則足以相救;晝戰目相見,則足以相識;歡愛之 心足以相死。而勸以厚賞,威以重罰,則前死不還踵 矣。」所徙之民,非壯有材力,但費衣糧,不可用也。雖有 材力,不得良吏,猶亡功也。陛下絕匈奴不與和親,臣 竊意其冬來南也,壹大治之,則終身創矣。欲立威者, 始於《折膠》,來而不能困,使得氣,後未易服也。

臣按:晁錯之策欲募民相徙以實塞下,又欲置邊縣以備敵,然今日諸邊見有列屯坐食之兵不須召募,舊有衛所營堡之制不須置縣,但其所謂「五家為伍」 ,合於古法,今不必以家為伍而以五人為伍,使其自相聯屬,或其戚屬、或其交契,從其所好,官府因而什伍之,方其係籍食糧各仍其舊,唯於操練征調之際則用伍法焉。每伍同一字號,以一人為首。呼兵首則五人必與偕。所聚集之處,如錯所謂。居則習為射法,出則教以應敵。起止相隨而暫離者有禁,器用相共而自私者有罪。中有嫌隙者,許其明白告官而離合之。匿怨而貌從者,同伍知而不告罪。同伍中不許飲博,唯合伍校射方許飲酒。遇有寇至,則因其人之多寡而遣吾卒以應之。彼以十人來,吾亦以十人應之;彼以百人來,吾亦以百人應之。吾之所謂「十與百」 ,蓋以伍為卒,十人乃五十人,百人乃五百人也。寇非大至,不以大眾。

武帝時,發天下七科,讁出朔方。

張晏曰:「吏有罪一亡命,二贅壻三,賈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

臣按:武帝時發天下七科讁,一曰吏有罪,秦始皇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即此科也;二曰亡命,三曰贅壻,四曰賈人,即秦始皇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壻、賈人擊南越也;五曰故有市籍與夫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市籍,是三者皆賈人之類也。武帝此七科,先儒謂其因秦人之舊,蓋兵出於農固有定籍,故於「定籍」 之外,立此七科。吏有罪者,席其故官,亡命者,去其鄉土,贅壻者,托于婦家。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