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18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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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皆身不在農畝」 ,是七者皆非調發所及,故謫之。此雖非先王令典,然亦可以制伏姦人,使皆為國禦寇,而亦寬農實邊之一助也。

明帝永平八年,詔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減罪一等, 勿笞,屯朔方、五原之邊縣。後又詔「詣邊者妻子自隨。」

臣按:此秦、漢以來謫有罪者戍邊之始,蓋置惡人於荒僻之地以禦魑魅,古典也。秦始皇謫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漢武帝謫吏有罪者出朔方,其來遠矣。但有罪繫獄者人非一等,有農民、有游民與夫工商吏卒不一類焉。彼夫農工商賈平日習勞苦事役作之人用以戍邊,無不可者,若夫名為士流繫宦籍者率多選軟脆弱之人,平日呻吟呫嗶,不經勞役,一旦使之被堅執銳以從事隊伍之間,以禦強虜,用此儆眾庶,固為可矣。其如誤國計,何況邊塞之地,餽餉為難,內地米一斛至邊,計其費不止三斛也。乃歲苦內地良民,運三十斛米以養一無用之人,無乃非計歟?必欲重困罪人,使彼知警,豈無別策而必用此乎。

明帝以後,又歲募郡國中都官死罪繫囚出戍,聽從 妻子自占邊縣以為常。凡徙者,皆給弓弩衣糧。於是 北胡有變,則置度遼營;南蠻或叛,則置上林兵;羌犯 三輔,則置長安、雍二尉;鮮卑寇居庸,則置漁陽營。

臣按:漢人守邊多是募兵,其所置兵營皆是蠻夷有變而後增之也。今日邊城之守、士卒之屯,皆是聖祖開國之初舊制,然歲久弊生,不無消乏,軍伍或不能如往時之盛,欲行漢人召募之法,然承平日久,民戀鄉土,必欲行國初簽補之例,然版籍已定,民或起怨。臣嘗建「因荒收兵之策,此策似亦可行,儻不棄芻蕘」 之言,斟酌行之,是亦足兵之一助也。

東漢自光武罷都試而外兵不練,雖疆場之間廣屯 增戍,列營置塢,而國有征伐,終藉京師之兵以出。蓋 自建武迄漢衰,「匈奴之寇、鮮卑之寇,歲歲有之,或遣 將出擊,或移兵留屯,連年暴露,而禁旅無復鎮衛之 職矣。」

臣按:「漢人疆場之間既已廣屯增戍、列營置塢,而國有征伐又藉京師之兵,夫內地有寇,可出京師兵以平之,若夫邊圉之寇必須用其邊兵,何則?蓋邊兵生長邊陲,慣于戰鬥,知虜人之情狀、識道路之迂直,且復屢經戰陳,目熟心定,若夫京畿之兵驕奢脆懦,目所未嘗見、身所未嘗經,況受命而總兵者皆天子之」 勳貴報效,而從征者皆是權貴富豪子弟,欲希功以得官耳,非實有材勇,欲敵所愾以建功業也。一至邊城,己既不能戰,反役使邊兵之善鬥者為之給薪水、供草料。及至虜退而論功,方且虛張功次,奪邊兵之鹵獲,攘其首級以為己功。是「以邊城聞京軍之來,無不解體者。為今之計,緣邊一帶分定疆界,專責邊將守禦,不得已而出。京軍止用以為邊城之聲援。」 如大同則于應州或渾源州立一大營,宣府則于懷來或保安立一大營,其他遼東、甘肅諸處皆然。虜少入寇,則各邊自為守戰。虜大入寇方許奏請京軍。如虜寇大同,京軍則于應州駐劄。虜寇宣府,京軍則于懷來駐劄。《兵法》先聲後實,每調一千,則稱「五千」 ,用以為邊城之聲援。非其力果不能支,而京軍不得貪功冒進。如此則各邊將卒畏京師之擾害,且奪其功,無不奮志效死矣。

唐方鎮節度使之兵,其原皆起于邊將之屯防者。唐 初,兵之戍邊者,大曰軍,小曰守捉,曰城,曰鎮,而總之 曰道。自武德至天寶以前,邊防之制,其軍、城、鎮、守捉 皆有使,而道有大將一人,曰「大總管」,已而更曰大都 督。至太宗時,行軍征討曰大總管,在其本道曰大都 督。自永徽後,都督帶使持節者始謂之節度使,然猶 未以名官。景雲二年,以賀拔延嗣為涼州都督、河西 節度使。自此而後,接乎開元。朔方、隴右、河東、河西諸 鎮,皆置節度使。

臣按:唐初「大總管」 ,其後「節度使」 ,即今總兵官之職名。

德宗時,陸贄上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武欲勝 其敵,必先練其兵。練兵之中,所用復異,用之于救急 則權以紓難,用之于暫敵則緩以應機。故事有便宜 而不拘常制,謀有奇詭而不徇眾情,進退死生,唯將 所命,此所謂攻討之兵也。用之於屯戍則事資可久, 勢異從權,非物理所愜不寧,非人情所欲不固。夫人」 情者,利焉則勸,習焉則安,保親戚則樂生,顧家業則 忘死,故可以理術馭,不可以法制驅,此所謂鎮守之 兵也。夫欲備封疆,禦戎狄,非一朝一夕之事,固當選 鎮守之兵以置焉。古之善選置者,必量其性習,辨其 土宜,察其技能,知其欲惡,用其力而不違其性,齊其 俗而不易其宜,引其善而不責其所「不能,禁其非而 不處其所不欲,而又類其部伍,安其室家,然後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