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19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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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祐八年,知定州蘇軾言:「漢晁錯與文帝畫備邊 策,不過二事,其一曰徙遠方以實廣虛,其二曰制邊 縣以備敵國。今河朔西路被邊州軍,自澶淵講和以 來,百姓自」相團結為「弓箭社」,不論家業高下,戶出一 人。又自相推擇家資武藝眾所服者為社頭、社副、錄 事,謂之「頭目。」帶弓而鋤,佩劍而樵,出入山坂,飲食長 技,與北敵同。私立賞罰,嚴于官府,分番巡邏,鋪屋相 望。若透漏北賊及本土強盜不獲,其當番人皆有重 罰。遇有警急,擊鼓集眾,頃刻可致千人,器甲鞍「馬,常 若寇至。蓋親戚墳墓所在,人自為戰,敵甚畏之。先朝 名臣帥定州者,如韓琦、龐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為 爪牙耳目之用,而籍又增損其約束賞罰。今雖名目 具存,責其實用,不逮往日。欲乞朝廷立法,少賜優異, 明設賞罰,以示懲勸。」奏凡兩上,皆不報。此宋時弓箭 社之法,雖承平廢弛,而靖康之「變,河北忠義多出于 此。有國家者能于閒暇之時而為此寓兵于農之計, 可不至如崇禎之末課責有司以修練儲備之紛紛 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