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23 (1700-1725).djvu/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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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賜天下為父後者爵一級,孝子順孫,義夫節婦,普 加甄賜。明揚表其衡閭,賚「以束帛。」己丑,詔「東宮肇建, 遠近或有慶禮,可悉斷之。」壬辰,以新除征鹵將軍江 夏王寶元為郢州刺史。永明中,御史中丞沈淵表,百 官年登七十,皆令致仕,並窮困私門。庚子,詔曰:「日者 百司耆齒,許以自陳,東西二省,猶沾微俸,辭事私庭, 榮祿兼謝。興言愛老,實有矜懷。自搢紳年及,可一遵 永明七年」以前銓敘之科。上輔政所誅諸王。是月,復 屬籍,各封子為侯。十二月壬子,詔曰:「上覽《易》遺,下情 難達。是以甘棠見美,肺石流詠。自月一視黃辭,如有 含枉不申,懷直未舉者,莅民之司,並任厥失。」 二年春正月辛未,詔京師繫囚殊死可降為五歲刑, 三署見徒五歲以下悉原赦。王公以下各舉所知。隨 王「公卿士、內外群僚,各舉朕違,肆心極諫。」拓跋寇司、 豫、徐、梁四州。壬申,遣鎮南將軍王廣之督司州征討, 右衛將軍蕭坦之督徐州征討,尚書右僕射沈文季 督豫州征討。己卯,詔京師二縣,有毀發墳壟,隨宜修 理。又詔曰:「食惟民天,義高姬載,蠶實生本,教重《軒經》。 前哲盛範,後王茂則,布令審端,咸必由之。朕肅扆巖 廊,思引風訓,深務八政,永鑒在勤,靜言日昃,無忘寢 興。守宰親民之主,牧伯調俗之司,宜嚴課農桑,罔令 游惰。揆景肆力,必窮地利,固修堤防,考校殿最。若耕 蠶殊眾,具以名聞;游怠害業,即便列奏,主者詳為條 格。」乙未,敵攻鍾離,徐州刺史蕭惠休破之。丙申,加太 尉陳顯達使持節、都督西北征討諸軍事。丁酉,內外 纂嚴。三月戊申,詔「南徐州僑舊民丁多充戎旅,蠲今 年三課。」己未,司州刺史蕭誕與眾軍擊敵,破之。詔「雍、 豫、司、南兗、徐五州遇寇之家,悉停今年稅調,其與敵 交通,不問往罪。」丙寅,停青州麥租。敵自壽春退走。甲 申,解嚴。夏四月己亥朔,三百里內獄訟同集京師,克 日聽覽。「此以外委州郡訊察,三署徒隸,原遣有差。」拓 跋圍漢中,梁州刺史蕭懿拒退之。己未,以新除黃門 郎裴叔業為徐州刺史。五月甲午,寢廟成,詔監作長 帥可賜位一等,役身遣假一年;非役者蠲租同假限。 六月壬戌,誅領軍將軍蕭諶、西陽王子明、南海王子 罕、邵陵王子貞。乙丑,以右衛將軍蕭坦之為領軍將 軍。秋七月,辛未,以右將軍晉安王寶義為南徐州刺 史。壬申,以冠軍將軍、梁王為司州刺史。辛卯,以氐揚 馥之為北秦州刺史、仇池公。八月,丁未,以右衛將軍 廬陵王寶源為南兗州刺史。庚戌,以新除輔國將軍 申希祖為兗州刺史。九月,己丑,改封南平王寶攸為 邵陵王,蜀郡王子文為西陽王,廣漢王子峻為衡陽 王,臨海王昭秀為巴陵王,永嘉王昭粲為桂陽王。冬 十月丁卯,詔曰:「軌世去奢,事殷哲后;訓物以儉,理鏡 前王。朕屬流弊之末,襲澆浮之季,雖恭己弘化,刻意 隆平,而禮讓未興,侈華猶競。永覽元風,兢言集愧,思 所以還淳改俗,反古移民。可罷東田,毀興光樓。」并詔 水衡量省御乘。乙卯,納皇太子妃褚氏,大赦,王公已 下,班賜各有差。斷四方上禮。十二月丁酉,詔曰:「舊國 都邑,望之悵然。況乃自經南面,負扆宸居,或功濟當 時,德覃一世,而塋壟欑穢,封樹不修,豈直嗟深牧豎, 悲甚信陵而已哉!昔中京淪覆,鼎玉東遷,晉元締構 伊始,簡文遺詠在民,而松門夷替,埏路榛蕪。雖年」代 殊往,撫事興懷。晉帝諸陵,悉加修理,并增守衛。吳、晉 陵二郡,失稔之鄉,蠲三調有差。

三年春正月丁酉,以陰平王楊炅子崇祖為沙州刺 史,封陰平王;北中郎將建安王寶夤為江州刺史。己 巳,詔申明守長六周之制。乙酉,詔「去歲拓跋寇邊,緣 邊諸州郡將士有臨陣及疾病死亡者,並送還本土。」 三月壬午,詔「車府乘輿有金銀飾校者,皆剔除。」夏四 月,敵寇司州,戍兵擊破之。五月己巳,以征鹵將軍蕭 懿為益州刺史,前軍將軍陰廣宗為梁、南秦二州刺 史,前新除寧州刺史李慶宗為寧州刺史。秋,九月,辛 酉,以冠軍將軍徐元慶為兗州刺史。冬,十月,以輔國 將軍申希祖為司州刺史。閏十二月,戊寅,皇太子冠, 賜王公以下帛各有差,為父後者賜爵一級,斷遠近 上禮。又詔:「今歲不須光新,可以見錢為百官供給。」 四年春正月庚午,大赦。詔曰:「嘉肴停俎,定方旨於必 甘;良玉在攻,表珪璋於既就。是以陶鈞萬品,務本為 先;經緯九區,學斆為大。往因時康,崇建庠序,屯虞荐 有,權從省廢,謳誦寂寥,倏移年稔,永言古昔,無忘旰 昃。今華夏乂安,要荒慕嚮,締修東序,寔允適時。便可 式依舊章,廣延國胄,弘敷景業,光被後昆。」壬寅,詔「民 產子者,蠲其父母調役一年,又賜米十斛;新婚者,蠲 夫役一年。」丙辰,尚書令王晏伏誅。二月甲子,以左僕 射徐孝嗣為尚書令,征鹵將軍蕭季敞為廣州刺史。 三月乙未,右僕射沈文季領護軍將軍。秋八月,追尊 景皇所生王氏為恭太后。拓跋寇沔北,冬十月,又寇 司州。甲戌,遣太子中庶子、梁王右軍司馬張稷討之。 十一月丙辰,以氐楊靈珍為北秦州刺史、仇池公、武 都王。丁亥,詔「所在結課屋宅田桑,可詳減舊價。」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