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26 (1700-1725).djvu/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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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法官詳議,然後申刑部參覆。如郎官、御史有能駮 難,或據經史故事,議論精當,即擢授遷改以獎之。如 言涉浮華,都無經據,不在」申聞。《神策》奏修望仙樓及 廊舍五百三十九間。功畢。秋七月庚子,敕:「併省天下 佛寺,中書門下條疏聞奏。據令式,諸上州國忌日,官 吏行香於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有列聖尊容,便 令移於寺內。其下州寺並廢。」其上都、東都兩街,請留 十寺,寺僧十人。敕曰:「上州合留寺,工作精妙者留之, 如破落,亦宜廢毀。其合行香日,官吏宜於道觀。其上 都、下都,每街留寺兩所,寺留僧三十人。上都左街留 《慈恩薦福》,右街留西明莊嚴。」中書又奏:「天下廢寺銅 像、鐘磬,委鹽鐵使鑄錢,其鐵像委本州鑄為農器。金 銀鍮石等像,銷付度支。衣冠士庶之家,所有金、銀、銅 鐵之像,敕出後限一月納官,如違,委鹽鐵使依禁銅 法處分。其土、木、石等像,合留寺內依舊。」又奏:「僧尼不 合隸祠部,請隸鴻臚寺。其大秦穆護等祠,釋教既已 釐革,邪法不可獨存,其人並勒還俗,遞歸本貫充稅 戶。如外國人,送還本處收管。」八月,制:「朕聞三代已前, 未嘗言佛,漢魏之後,像教寖興。是由季時傳此異俗, 因緣染習,蔓衍滋多,以至於蠹耗國風而漸不覺,誘 惑人意而眾益迷。泊於九州山原,兩京城闕,僧徒日 廣,佛寺日崇,勞人力於土木之功,奪人利於金寶之 飾,遺君親於師資之際,違配偶於戒律之間,壞法害 人,無逾此道。且一夫不田,有受其饑者;一婦不蠶,有 受其寒者。今天下僧尼,不可勝數,皆待農而食,待蠶 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紀極。皆雲構藻飾,僭擬宮居。晉 宋、齊、梁,物力凋瘵,風俗澆詐,莫不由是而致也。況我 高祖、太宗,以武定禍亂,以文理華夏,執此二柄,是以 經邦。豈可以區區西方之教,與我抗衡哉?貞觀、開元, 亦嘗釐革,划除不盡,流衍轉滋。朕博覽前言,旁求輿 議,弊之可革,斷在不疑。而中外誠臣,協予至意,條疏 至當,宜在必行。懲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典法,濟人 利眾,予何讓焉!其天下所拆寺四千六百餘所,還俗 僧尼二十六萬五百人,收充兩稅戶;拆招提蘭若四 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千萬頃,收奴婢為兩稅戶十 五萬人,隸僧尼屬主客,顯明外國之教;勒大秦穆護 祓二千餘人還俗,不雜中華之風。」於「戲!前古未行,似 將有待,及今盡去,豈謂無時。驅游惰不業之徒,已踰 十萬;廢丹雘無用之室,何啻億千。自此清淨訓人,慕 無為之理;簡易齊政,成一俗之功。將使六合黔黎,同 歸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體予 意。」制第六女封樂溫公主,第七女封長寧公主。中書 奏:「伏見公主上表稱妾某者。伏以臣妾之義,取其賤 稱;家人之禮,即宜區別。臣等商量,公主上表,請如長 公主之例,並云『某邑公主幾女上表,郡縣主亦望依 此例稱謂』。」從之。九月,火星犯上將。十月乙亥,中書奏: 「池水縣武牢關是太宗擒王世充、竇建德之地,關城 東峰有二聖塑容,在一堂之內。伏以山河如舊,城壘 猶存,威靈皆盛於軒臺,風雲疑還於豐沛,誠宜百代 嚴奉,萬邦式瞻。《西漢故事》,祖宗嘗行幸處,皆令邦國 立廟。今緣定覺寺例合毀拆。望取寺中大殿材木,於 東峰以造一殿,四面置宮牆,伏望名為昭武廟,以昭 聖祖武功之盛。委懷孟節度使差判官一人勾當,緣 聖像年代以久,望令李石於東都揀好畫手,就增嚴 飾。初興功日,望令東都差分司官一員薦告。」從之。十 一月甲辰,敕:「悲田、養病坊緣僧尼還俗,無人主持,恐 殘疾無以取給,兩京量給寺田賑濟。諸州府七頃至 十頃,各於本管選耆壽一人勾當,以充粥料。」十二月, 車駕幸咸陽。給事中韋弘質上疏,論中書權重,三司 錢穀,不合相府兼領。宰相奏論之曰:「臣等昨於延英 對,恭聞聖旨,常欲朝廷尊,臣下肅,此是陛下深究理 本也。臣按《管子》云:『凡國之重器,莫重於令。令重則君 尊,君尊則國安。故國安在於尊君,尊君在於行令。君 人之理,本莫要于出令。故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 行令者死,不從令者死』。又曰:『令行于上,而下論可不 可,是上失』』」其威,下繫於人也。自太和已來,其風大弊, 令出于上,非之於下,此弊不除,無以理國也。昨韋弘 質所論宰相不合兼領錢穀,臣等輒以事體陳聞。昔 匡衡所以云:「大臣者,國家之股肱,萬姓所瞻仰,明王 所慎擇。」《傳》曰:「下輕其上,賤人圖柄,則國家搖動而人 不靜。」弘質受人教導,輒獻封章,是則賤人圖柄矣。蕭 望之,漢朝名儒,重德為御史大夫,奏云:「今首歲日月 少光,罪在臣等。」上以望之意輕丞相,乃下侍中、御史 詰問。貞觀中,監察御史陳師合上書云:「人之思慮有 限,一人不可兼總數職。」太宗曰:「此人妄有毀謗,欲離 間我君臣。」流師合於嶺外。《賈誼》云:「人主如堂,群臣如 陛,陛高則堂高。」亦由將相重,君「臣尊,其勢然也。如宰 相姦謀隱匿,則人人皆得上論。至於制置職業,固是 人主之柄,非小人所得千議。古者朝廷之士,各守其 官,思不出位,弘質賤人,豈得以非所宜言,上瀆明主? 此是輕宰相、撓時政也。昔東漢處士橫議,遂有黨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