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26 (1700-1725).djvu/95

此页尚未校对

遇漢人則否。六月甲戌朔。甲子,司徒、平章事裴度守 尚書右僕射,工部侍郎、平章事元稹為同州刺史。以 正議大夫、守兵部尚書、輕車都尉李逢吉為門下侍 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乙丑,大風震電墜太廟鴟吻, 霹御史臺樹。丁卯,以易州刺史柳公濟為定州刺史、 義武軍節度使。壬申,諫官論責裴度太重,元稹「太輕」, 乃追稹制書。削長春宮使。戊寅,以前右僕射李夷簡 為太子少保,分司東都。戊子,復置邕管,以安南副使 崔結為邕管經略使。秋七月己丑朔。丙申,宋王結薨, 廢朝。戊戌,汴州軍亂,逐節度使李愿,立牙將李充為 留後。好畤縣山水漂溺居人三百家。陳、許、蔡等州水。 壬寅,出中書舍人白居易為杭州刺史。乙巳,詔南北 省五品已上官議討李㝏。丙午,貶李愿為隨州刺史。 以鄭滑節度使韓充為汴州刺史、宣武軍節度使、汴 宋亳潁觀察等使,鄭滑如故。以宣武軍節度押衙李 㝏為右金吾衛將軍。丁未,內出綾絹五十萬匹付度 支以供軍用。陳、許水災,賑粟五萬石。己酉,中使楊再 昌使鎮州王廷湊奏,「奉詔取牛元翼家族,請至秋末 發遣。其田弘正骸骨,尋訪不知所在。」辛亥,以贈司徒、 忠烈公李憕子源為諫議大夫,賜緋魚袋。乙卯,敕員 外郎、知制誥二年後轉郎中,又二年後轉前行郎中, 又一年即正除諫議大夫,知同前郎中、給事中并翰 林學士別宣知者,不在此限。以前義武軍節度使陳 楚為東都留守、判尚書省事、東畿汝防禦使。本朝故 事,東都留守罕用武臣,今用楚,以李㝏擾汴宋故也。 八月己未朔,以絳州刺史崔弘禮為河南尹,兼東畿 防禦副使。給事中韋穎以弘禮望輕,封還詔書,上遣 中使諭之,乃下詔陳許李光顏將兵收汴州。戊辰,以 左僕射韓皋為東都留守、判尚書省事、東畿汝防禦 使;以東都留守陳楚為河陽懷節度使。癸酉,韓充奏, 「今月六日發軍入汴州界,營於千塔。」丙子,汴州監軍 姚文壽與兵馬使李質同謀,斬李㝏及其黨薛志忠、 秦鄰等。丁丑,韓充入汴州。以前東都留守李絳為華 州刺史,充潼關防禦、鎮國軍等使。浙東、處州大水,溺 居民。以兗、海、沂、密節度使曹華為華州刺史,充義成 軍節度、鄭滑潁等州觀察等使;以宋州刺史高承簡 為兗州刺史、兗海、沂、密等州節度使;以汴州防城兵 馬使李質為右金吾衛將軍、潁州棣鄭滑觀察使。鹽 鐵轉運使王播進《開潁口圖》。九月,戊子朔,浙西大將 王國清謀叛,觀察使實易直討平之,同惡二百餘人 並誅之。韓充送李㝏男道源、道樞、道瀹等三人斬於 西市。㝏妻馬氏、小男道本、女汴娘配於掖庭。壬子,太 子少師李夷簡卒,贈太子太保。癸卯,以前河陽節度 使郭釗為河中尹,兼河中、絳、隰等州節度使。御史中 丞李德裕為潤州刺史、兼御史大夫、浙江西道都團 練觀察處置等使,以代竇易直。以易直為吏部侍郎。 加晉州刺史李寰為晉、磁等州都團練觀察使。乙巳, 敕「團練防禦州置判官一員,其副使、推巡並停。」辛亥, 以吏部侍郎柳公綽為御史大夫。先有詔廣芙蓉苑, 南面居人廬舍墳墓並移之,群情駭擾,癸丑,降敕罷 之。德州軍亂,害刺史王稷,盡剽其家財奴僕。丁亥,以 萬州刺史李元喜為安南「都護。」陰山府沙陁突厥兵 馬使朱耶執宜來朝貢,賜官誥、錦綵、銀器。冬十月戊 午朔。壬戌,前河中、晉、絳、慈、隰等州節度使、開府儀同 三司、守司徒、中書令、河中尹、上柱國、許國公韓弘可 守司徒兼中書。甲子夜,月掩牽牛中星。戊辰,興元節 度使烏重引來朝,移授天平軍節度使。己卯,以工部 侍郎鄭權為工部尚書,以前華州刺史許季同為工 部侍郎。是日,上由複道幸咸陽,止於善因佛寺,施僧 錢百萬,《咸陽令》絹百疋。閏十月戊子朔,入迴紇使金 吾大將軍胡証、副使光祿卿李憲、婚禮使衛尉卿李 銳、副使宗正少卿李子鴻等送太和公主自蕃中迴。 庚寅,以吏部尚書鄭絪為太子少傅,以太常卿趙宗 儒為吏部尚書,韋綬為興元尹,充山南西道節度使。 壬辰,右驍衛大將軍韓公武卒廢朝。以戶部尚書楊 於陵為太常卿。丙申,迴紇可汗遣使獻國信四床、女 口六人、葛祿口四人。己亥,敕翰林侍講學士、諫議大 夫路隨、中書舍人韋處厚兼充史館修撰。《憲宗實錄》 仍更日入史館。《實錄》未成,且許「不入內署,仍放朝參。」 甲寅,詔:「江、淮諸州,旱損頗多,所在米價,不免踊貴,眷 言疲困,須議優矜。宜委淮南、浙西東、宣歙、江西、福建 等道觀察使,各於當道有水旱處取常平、義倉斛㪷, 據時估減半價出糶,以惠貧民。」丙辰,以太子賓客令 狐楚為陜虢觀察使。十一月丁巳朔。丁卯,尚書左丞 庾承宣為陜虢觀察使,令狐楚復為太子賓客,分司 東都。楚巳至陜州,視事一日,追改之。庚午,命景王率 禁軍五百騎侍從皇太后幸華清宮,又幸石甕寺。辛 未,以前安南都護桂仲武為邕管經略使。癸酉,上幸 華清宮,迎太后巡狩于驪山下,即日馳還,太后翌日 方還。丙子,集王緗薨。庚辰,上與內官擊鞠禁中,有內 官欻然墜馬,如物所擊。上恐,罷鞠升殿,遽足不能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