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29 (1700-1725).djvu/38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二月甲戌朔,詔曰:「臺諫風憲之地,比用非其人,黨於

大臣,濟其喜怒,殊非耳目之寄。朕今親除公正之士, 以革前弊,繼此者宜盡心乃職,毋合黨締交,敗亂成 法。當謹茲戒,毋自貽咎。」詔:張浚、折彥質、万俟栗、段拂 聽自便,量移李光郴州安置。乙亥,復以栗為資政殿 學士、提舉萬壽觀兼侍讀。戊寅,鄭億年責建武軍節 度副使、南安軍安置。壬午,詔監司、守臣禁羨餘,罷權 攝戢苞苴、節宴飲。詔「前後告訐者莫汲、汪召錫、陸升 之等九人除名,廣南諸州編管。」甲申,召孟忠厚奉朝 請。命胡寅、張九成等二十八人「並令自便,仍復其官。」 乙酉,董德元罷。丙戌,以劉錡知潭州。辛卯,命三省、六 部條具續降敕旨來上,審詳施行。甲午,以敷文閣待 制沈該參知政事。乙未,以王會恃權貪橫,停官、循州 編管。丙申,復以蕭振為四川制置使。復張浚、折彥質、 趙汾、葉三省、王趯、劉岑官。移胡銓衡州。丁酉,禁閩、浙、 川、廣貢真珠文犀,戒州縣加收耗糧。己亥,金遣耶律 歸一等來賀明年正旦。

二十六年春正月壬子,省諸州稅場,以寬商賈。甲子, 追復趙鼎、孫近、鄭剛中、汪藻舊職。乙丑,詔「選擇監司, 須七品以上清望官,或經朝擢及治郡著績者。」丙寅, 曹泳吉陽軍編管。封伯令衿明州觀察使、安定郡王, 以其從弟令詪讓也。戊辰,除《民事律》。蠲諸路積負及 黃河竹索錢。二月乙亥,命四川州縣,凡預借民賦稅, 「分限理析。」己卯,定諸州流寓士人解額。庚辰,罷進奏 院。定《本朝報》。乙酉,進士林東追諂秦檜,上書狂妄,英 州編管,右朝奉郎林一飛生指使休東,責監高州鹽 稅。庚寅,三佛齊國入貢。辛卯,魏良臣罷。庚子,以左朝 散大夫王曮為秦檜親黨。直徽猷閣呂愿中貪虐附 檜,曮建昌軍居住,愿中責果州團練副使、封州安置。 三月甲寅,以邊事已定,罷宰相兼領樞密使。丁巳,詔 兩淮邊民未復業者,復其租十年。己未,以万俟栗參 知政事。癸亥,加吳璘開府儀同三司。乙丑,以東平府 進士梁勛伏闕上書言北事,送千里外州軍編管。丙 寅,詔曰:「講和之策,斷自朕志,秦檜但能贊朕而已,豈 以其存亡而渝定議耶?近者無知之軰,鼓倡浮言,以 惑眾聽,至有偽撰詔命,召用舊臣,抗章公車,妄議邊 事,朕甚駭之。自今有此,當重寘典憲。」丁卯,蠲閩、浙諸 州歲供軍器所物料三之一,減諸州工匠千人。己巳, 募四川民佃淮南、京西閒田並邊,復租稅十年,次邊 五年。夏四月戊子,增溫、台等十六州解額。命湖北路 以增戶、墾田為守令殿最。庚寅,遣陳誠之等賀金主 尊號禮成。癸巳,置武學官及弟子員百人。甲午,禁州 郡進祥瑞。戊戌,立六科以舉士。加韋謙太尉。詔大辟 情犯無可矜憫者,禁刑、寺妄引例奏裁貸減。罷鄉飲 酒舉士法。詔淮南、京西占射官田踰二年未盡墾者, 募人更佃。五月壬寅,以沈該為尚書左僕射,万俟栗 為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湯思退知樞密院 事。丁未,詔州軍教授毋兼他職。丙辰,蠲楚州、盱眙軍 民租十年。己未,金遣敬嗣暉等來賀天申節。六月辛 未朔,罷諸路鬻戶絕田。丁丑,以端明殿學士程克俊 參知政事。戊寅,復權要親族中第覆試法。乙酉,詔取 士毋拘程頤、王安石一家之說。丁亥,流星晝隕。辛卯, 以秦檜既死,命史館重修《日曆》。秋七月辛丑,詔三衙 主帥舉武臣堪知州者。壬寅,蠲諸路丁絹,一年為二 十四萬匹。丙午,右奉議郎薛仲邕連州編管。丁未,彗 出井,避殿減膳。辛亥,詔諸州守貳考各縣丁籍,依年 格改除民間市物,官戶勢家與編氓均科。丙辰,彗滅。 詔進士因事送諸州軍聽讀,特放逐便,仍許取應。辛 酉,雨水銀。八月戊寅,班元豐、崇寧學制於諸路。革正 前舉登第秦塤、曹冠等九人出身。以淮南提舉常平 朱冠卿言,秦檜挾私廢法,塤等皆其子孫親戚、門下 憸人,於是有官應試者,所授階官,易左為右,白身者 駁放。占用省額,復還後科。庚辰,裁州縣吏額。己丑,蠲 建康府積欠內帑錢帛。庚寅,安南國遣使入貢。辛卯, 程克俊罷。甲子,以吏部侍郎張綱參知政事。九月乙 巳,以翰林學士陳誠之同知樞密院事。丙午,立《互易 薦舉坐罪法》。壬子,詔成都、潼川兩路漕臣同制置、總 領茶馬司審度四川財賦利害,其實惠得以及民、調 度可以經久者,條具以聞。甲寅,以天聖、紹興真決贓 吏指揮班示諸路。丙寅,增大理寺吏祿。戊辰,命吏、刑 二部修《條例》為成法。冬十月己巳朔,詔許秦檜在位 之日,無辜被罪者自陳釐正。罷浙東常平司、平準務。 乙亥,詔四川監司、帥臣、制置總領、茶馬司各舉可守 郡者。甲午,蠲郴、道、永三州、桂陽軍民身丁米。丁未,王 會移瓊州編管。以宋貺黨附秦檜,責梅州安置。丁酉, 以張浚上書論用兵,依舊永州居住。辛丑,遣李琳使 金賀正旦,葛立方賀金主生辰。閏月丙午,罷廉州貢 珠,縱蛋丁自便。己酉,命離軍人願歸農者,人給江、淮、 湖廣荒田百畝,復其租稅十年。乙卯,初置臨安府左、 右廂官,分掌訟牒。十一月甲戌,命吏部侍郎陳康伯、 戶部侍郎王俁稽考國用歲中出納之數。丙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