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33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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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正月,賜司禮監太監王振及各監太監錢僧 保、高讓、曹吉祥、蔡忠白金寶楮、綵幣諸物。命振姪林 為錦衣衛世襲指揮僉事,僧保等弟姪俱為錦衣衛 世襲副千戶,賜《振敕》。二月,有異氣現華蓋殿金頂及 奉天殿鴟吻之上,遣告于上天后土,以春和,下寬卹 之詔。三月丁丑,上展祭於三陵。庚辰,還京。癸未,月食。 四月,命蘇州府知府朱勝乘傳赴任,敕諭之。七月,選 朝覲卓異。九月,敕諭漕運總兵及諸巡撫官曰:「租稅 出民,漕輓以軍勞苦矣。所司不卹,復侵擾之。卿當加 意,暴官汙吏,必致之法。」十二月,以甘州等處疾疫,遣 左通政王錫祭西嶽西鎮,太常寺寺丞李宗周祭境 內山川。

十二年正月,申明僭用織繡蟒龍、飛魚、斗牛及違式 花樣之禁。二月,命戶部右侍郎一員專巡視倉場,命 翰林侍講等官杜寧、裴綸、劉儼、商輅、江淵、陳文、楊鼎、 呂原、劉俊、王玉日讀書,東閣學士曹鼐、陳循、馬愉為 之師,以次侍經筵。禮科給事中言:「銓選,經也;保舉,權 也。仰惟太祖、太宗之世,一凡銓選,吏部專職之仕版」, 得忠良,豪門無奔競。宣宗時,慮有遺伏,爰命大臣,旁 求俊乂。布、按二司知府有缺,令京官三品以上保舉。 初意未嘗不善,法行既久,多所比周。舊例,犯贓連坐 舉主,今復未聞。所以互相倣習,略不警憚。先所薦揚, 或其過惡,力為揜覆。能人貞士,恥媚拙容。內而御史, 外而知府,有任九年,尚仍厥官。賢否「溷淆,何所激勸 哉?臣惟昔之銓衡或未精,是以先帝改為保舉。今之 保舉既未公,伏望皇上復祖宗之故。」廷議,命如舊,比 周,攀援者,御史、給事糾劾之。三月乙丑,上展祭于三 陵。庚午,還京師。《五倫》書成,諭禮部月一集議群臣所 言事。閏四月,敕禮部申諭內外,毋得私收閽人。十三 道。監察御史陳璞等奏:「山東、湖廣等布政司、直隸淮 安等府、州、縣連被水旱,人民艱窘,或採食野菜樹皮, 或鬻賣妻妾子女,或流移他鄉,甚至聚為盜。乞令有 司加意賑卹,蠲免雜徵,停止正賦。貪酷不才、坐視民 患者,皆究治之。」命所司議行。五月,敕大理寺左少卿 張驥賑濟山東濟寧以南至直隸之淮、揚,雜泛徭役, 悉與「蠲免,流移者招撫之。所司官吏貪酷害民,依法 究問。」大修南京宮殿及祠廟。六月,南京大風雨,山川 壇災。命戶部移文山東布政司,民逃移者設法招撫, 饑饉者驗口賑濟。會稽縣人趙伯泰自言宋裔,奏「宋 孝宗、理宗欑宮在會稽,安定郡王墳在諸暨,福王墳 在山陰者,豪民田宅、樵牧之臺基垣墉,盡」見毀斥。下 監察御史發豪民戍邊。七月,永平、真定、大名、鳳陽、開 封諸府蝗,下所司撲滅賑濟之。八月庚申朔,日有食 之。應天、山東諸府州縣衛所各奏旱蝗相仍,軍民饑 殍。上惻然,謂戶部臣曰:「天災未有甚若今者。朕夙夜 惶懼,卿等思弭卹之道,亟行之。」十月,監察御史林廷 舉言:「吏部者,朝廷所使進退流品、考課銓選也。近年 三司等官及軍民人等,概將方面有司具奏保留,至 擬陞某官、擬改某任。」夫改任者以為才,固不必改也, 不才則彼民非民歟,保留者以為不賢,固不必留也。 果賢曷若多方分惠歟矧?其所舉,多以逢迎諛悅為 卓魯,以催科掊剋為龔黃。撫字心勞,目為迂懦,剛介 不阿,斥為「戅愚闒茸之吏,互相倣習,煽惑愚民,蒙昧 保舉。復任之後,惟圖私報。曷念在公,紊亂侵官,莫此 為甚。乞嚴加禁戢。」下吏部議,命滿九年去任者聽保 留,未及去者不許。并下廷舉所言于中外。十一月庚 寅,皇長子生考郎兀衛都指揮哥哈遣官入奏:「黑龍 江諸部野人欲來朝貢,乞付敕招之。」上曰:「朕不能勞 人以事遠,若其自來,固不拒也。」嚴私鹽之禁。十二月, 禁饒州府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磁器。冒 者首犯凌遲處死,籍家資、丁男充軍邊衛;知不告者, 連罪坐。嚴四川、陝西私茶之禁。

十三年正月,釋李景隆家屬,拘繫於南京。冊祁銓為 淮王。二月,修大興隆寺,禁城西作佛事,上臨幸焉。甲 申,上展祭於三陵。三月戊子,還京。壬寅,傳臚進士及 第第一人彭時不至,鴻臚寺卿廷劾時。上曰:「宣索之 故事,廷劾當捕逮。」廷臣服上。敏思任發既誅,其子思 機發潛住孟養,使招諭之,疑懼不至。命兵部尚書、靖 遠伯王驥總督軍務,都督同知宮聚佩「平蠻將軍」印, 充總兵官;都督僉事張軏充左副總兵,田禮充右副 總兵,方瑛充左參將,貴州都指揮同知張銳充右參 將,率南京直隸及雲南、湖廣、四川、貴州官、土二軍征 勦之。兵部侍郎侯璡贊其軍。四月,皇二子見潾生。給 遼庶人貴烚妻子歲祿如故。命吏部選進士人物俊 秀貫江北者三十人以聞。既得萬安、劉珝、王恕等,引 見內廷,以為庶吉士,教讀於翰林。遣刑部右侍郎薛 希璉、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張楷分詣南、北直隸、鳳陽 等府捕蝗。詔熱審。五月,禁使銅錢。以久旱,遣禱於寺 觀、祠廟、諸神。以河南、山東旱蝗,敕刑部右侍郎丁鎡 巡視之。命中外學宮,元時所塑孔子像為左衽者,悉 改之。襄王妃父卒,請遣官祭葬;又為郡王、郡主請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