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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以建亥月為歲首。

按:《史記始皇帝本紀》:「秦初并天下,改年,始朝賀,皆自 十月朔。」

高帝仍秦制以建亥月為歲首

按《史記》《漢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史記封禪書》:「高祖 初起,禱豐枌榆社,徇沛,為沛公祠蚩尢,釁鼓旗。遂以 十月至灞上,與諸侯平咸陽,立為漢王。因以十月為 年首。」

文帝十五年詔議改正朔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五年春,黃龍見於成紀。上乃下 詔議郊祀,公孫臣明服色。」

按《史記封禪書》,孝文帝即位十三年,魯人公孫臣上 書曰:「始秦得水德,今漢受之。推《終始傳》,則漢當土德, 土德之應黃龍見,宜改正朔,易服色,色尚黃。是時丞 相張蒼好律歷,以為漢乃水德之始,故河決金堤,其 符也,年始冬十月,色外黑內赤,與德相應。」如公孫臣 言,非也,罷之。後三歲,黃龍見成紀。文帝乃召公孫臣, 拜為博士,與諸生草《改歷》、服色事。

武帝太初元年始定以建寅月為歲首

按《漢書武帝本紀》:「太初元年夏五月,正歷以正月為 歲首,色上黃,數用五,定官名,協音律。」

師古曰:謂以建寅之月為正也。《未正歷》之前,謂建亥之月為正。今此言以正月為歲首者,史追正其月名。張晏曰:「漢據土德,土數五,故用五,謂印文也。若丞相曰丞相之印章」,諸卿及守相印文不足五字者,以之足之。

文帝黃初元年詔正朔仍漢制

按《魏志文帝本紀》,不載。按《辛毗傳》,文帝踐祚,毗遷 侍中,賜爵關內侯,時議改正朔,毗以魏氏遵舜禹之 統,應天順民,至於湯武,以戰伐定天下,乃改正朔。孔 子曰:「行夏之時。」《左氏傳》曰:「夏數為得天正。」何必期于 相反?帝善而從之。

按《宋書禮志》,魏文帝雖受禪于漢,而以夏數為得天。 故黃初元年詔曰:「孔子稱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 之冕,樂則《韶》舞,此聖人集群代之美事,為後王法制 也。」《傳》曰:「夏數為得天。」朕承唐虞之美,至于正朔,當依 虞夏故事。若殊徽號,異器械,制禮樂,易服色,用牲幣, 自當隨土德之數,每四時之季,月服黃,十八日臘以 「丑,牲用白,其飾節旄自當赤,但節幡黃耳。其餘郊祀 天地、朝會四時之服,宜如漢制;宗廟所服,一如周禮。」 尚書令桓階等奏:「據三正、周復之義,國家承漢氏人 正之後,當受之以地正,犧牲宜用白。今從漢十三月 正,則犧牲不得獨改。今新建皇統,宜稽古典,先代以 從天命,而告朔犧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義 也。詔曰:「服色如所奏,其餘宜如虞承唐,但臘日用丑 耳。」此亦聖人之制也。

明帝太和元年詔議改正朔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按《宋書禮志》。明帝即位便 有改正朔之意。朝議多異同。故持疑不決。久乃下詔 曰:「黃初以來,諸儒共論正朔。或以改之為宜。或以不 改為是。意取駮異。於今未決。朕在東宮時聞之。意常 以為夫子作《春秋》,通三統,為後王法。正朔各從色,不 同因襲。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繼,同體異德;或 納大麓,受終文祖;或尋干戈,從天行誅。雖遭遇異時, 步驟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 受命之符也。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為是邪?」於是公 卿以下博議,侍中高堂隆議曰:「按自古有文章以來, 帝王之興,受禪之與干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 民心也。《易》曰:『革,元亨,利貞,有孚,改命,吉』。」湯武革命,應 乎天,從乎人。其義曰:水火更用事,猶王者必改正朔, 易服色也。《易通卦驗》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應 天地三氣三色。」《書》曰:「若稽古帝舜曰:『重華建皇,授政, 改朔』。」初,高陽氏以十一月為正,薦玉以赤繒;高辛氏 以十三月為正,薦玉以白繒。《尚書傳》曰:「舜定鐘石,論 人聲,乃及鳥獸,咸變于」前,故定四時。改堯正。《詩》曰:「一 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傳》曰:「一之日,周 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詩推度災》曰:「如 有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以前檢後,文質相因,法 度相改。三而復者,正色也;二而復者,文質也。以前檢 後,謂軒轅、高辛、夏后氏、漢皆以十三月為正,少昊、有 唐、有殷皆以十二月為正,高陽、有虞、有周皆以十一 月為正。後雖百世,皆以前代三而復也。《禮大傳》曰:「聖 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 殊徽號。」《樂稽曜嘉》曰:「禹將受位,天意大變,迅風雷雨, 以明將去虞而適夏也。」是以舜禹雖繼平受禪,猶制 禮樂,改正朔,以應天從民。夏以十三月為正,「法物之 始,其色尚黑。殷以十二月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 周以十一月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能察其類,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