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鳳之間,匈奴和親,百姓充實,舉賢良文學,問民所
疾苦,議鹽鐵而罷榷酤,尊號曰『昭』」,不亦宜乎!按《霍 光傳》,光受遺詔,輔少主。上官桀為九卿,位在光右,與 光爭權。燕王旦自以昭帝兄,常懷怨望。御史大夫桑 弘羊建造酒榷鹽鐵,為國興利,伐其功,欲為子弟得 官,亦怨恨光。於是蓋主上官桀安及弘羊皆與燕王 旦通謀,詐令人為燕王上書,言光出都「肄郎羽林道 上稱䟆,太官先置;又引蘇武前使匈奴,拘留二十年 不降,還迺為典屬國。而大將軍長史敞亡功為搜粟 都尉,又擅調益莫府校尉。光專權自恣,疑有非常。臣 且願歸符璽,入宿衛,察姦臣變。」候司光出沐日奏之。 桀欲從中下其事,桑弘羊當與諸大臣共執退。光。書 奏,帝不肯下。明旦,光聞之,止畫室中不入。上問:「大將 軍安在?」左將軍桀對曰:「以燕王告其罪,故不敢入。」有 詔召大將軍。光入,免冠頓首謝。上曰:「將軍冠,朕知是 書詐也,將軍亡罪。」光曰:「陛下何以知之?」上曰:「將軍之 廣明都郎,屬耳調校尉以來,未能十日,燕王何以得 知之?且將軍為非,不須校尉。」是時,帝年十四,尚書左 右皆驚,而上書者果亡,捕之甚急。桀等懼,白上「小事 不足遂。」上不聽。後桀黨與有《譖光》者,上輒怒曰:「大將 軍忠臣,先帝所屬,以輔朕身。敢有毀者,坐之!」自是桀 等不敢復言。
宣帝
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二年,上始親政事,令群臣得 奏封事,以知下情。五日一聽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職 奏事,以傅奏其言,考試功能,侍中、尚書功勞當遷及 有異善,厚加賞賜,至於子孫,終不改易。樞機周密,品 式備具,上下相安,莫有苟且之意。三年,詔曰:鰥寡 孤獨高年貧困之民,朕所憐也。前下詔假公田,貸種 食」,其加賜鰥寡孤獨高年帛,二千石,嚴教吏謹視遇, 毋令失職。元康三年夏六月,詔曰:「前年夏神爵集 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翱翔而舞,欲集未 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具為 令。」按《刑法志》:宣帝即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 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上深愍焉,迺下詔曰: 「間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 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 史與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員四 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于定國為廷尉,求明 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 室,齋居而決事,獄刑號為平矣。元康四年,又下詔曰: 「朕念夫耆老之人,髮齒墮落,血氣既衰,亦無暴逆之 心,今或罹於文法,執於囹圄,不得終其年命,朕甚憐 之。自今以來,諸年八十,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 按《本紀》贊孝宣之治,信賞必罰,綜核名實,政事文學 法理之士,咸精其能。至於技巧工匠、器械,自元成間 鮮能及之。亦足以知「吏稱其職,民安其業」也。遭值匈 奴乖亂,推亡固存,信威北方,單于慕義,稽首稱藩,功 光祖宗,業垂後嗣,可謂中興,侔德殷宗、周宣矣。
元帝
按《漢書元帝本紀贊》:「元帝寬弘盡下,出於恭儉,號令 溫雅,有古之風烈。」按《刑法志》:「元帝初立,下詔曰:『夫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今律令 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 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者條奏, 惟在便安萬姓而已』。」
成帝
按《漢書成帝本紀》,「成帝為太子,寬博謹慎。初居桂宮。 上嘗急召太子出龍樓門,不敢絕馳道,西至直城門, 得絕乃度。還入作室門。上遲之,問其故,以狀對。上大 悅,乃著令,令太子得絕馳道」云。「建始二年三月,罷 六廐技巧官,秋減乘輿廐馬。」按《本紀贊》:「成帝善修 容儀,升車正立,不內顧,不疾言,不親指,臨朝淵嘿,尊 嚴若」神,可謂穆穆天子之容者矣。博覽古今,容受直 辭,公卿稱職,奏議可述。遭世承平,上下和睦。按《刑 法志》,成帝河平中,下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 辟之罰,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 百有餘萬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 由,欲以曉喻眾庶,不亦難乎!」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 亡辜,豈不哀哉!其與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 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 奏。《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 盡心覽焉。
哀帝
按《漢書哀帝本紀》,綏和二年四月丙子,即皇帝位。「六 月,詔曰:『鄭聲淫而亂樂,聖王所放,其罷樂府。掖庭宮 人年三十以下出嫁之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庶人。 禁郡國無得獻名獸。察吏殘賊酷虐者,以時退。有司 無得舉赦前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