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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因批出曰:「朕之常膳,所用物料,今後減半,餘人所食,

即須仍舊。」

太祖

按《遼史太祖本紀》:「太祖五年五月,皇弟剌葛、迭剌寅 底石、安端謀反。安端妻粘睦姑知之,以告,得實,上不 忍加誅,乃與諸弟登山刑牲,告天地為誓,而赦其罪, 出剌葛為迭剌部夷离菫,封粘睦姑為晉國夫人。 六年秋七月丙午,親征朮不姑,降之,命弟剌葛分兵 攻平州。冬十月戊寅,剌葛破平州還,復與迭剌、寅底 石」、安端等反。壬辰,還次北阿魯山,聞諸弟以兵阻道, 引軍南趍十七濼,是日,燔柴。翼日,次七渡河,諸弟各 遣人謝罪,上猶矜憐,許以自新。神冊四年九月,征 烏古部,道聞皇太后不豫,一日馳六百里還侍太后 病間,復還軍中。按《刑法志》,太祖初年,庶事草創,犯 罪者量輕重決之。歲癸酉,下詔曰:「朕自北征以來,四 方獄訟,積滯頗多。今休戰息民,群臣其副朕意詳決 之,無或冤枉。」乃命北府宰相蕭敵魯等分道疏決。有 遼欽恤之意,昉見於此。神冊六年,上謂侍臣曰:「凡 國家庶務,鉅細各殊,若憲度不明,則何以為治?群下 亦何由知禁?」乃詔大臣定律令,仍置鍾院,以達民冤。

太宗

按《遼史太宗本紀》。「天顯十年冬十一月丙午,幸弘福 寺。見觀音畫像。乃大聖皇帝、應天皇后及人皇王所 施。顧左右曰:『昔與父母兄弟聚觀於此。歲時未幾。今 我獨來。悲歎不已。乃自製文題於壁,以及追感之意。 讀者悲之』。」會同五年六月丁丑,聞皇太后不豫。上 馳入侍,湯藥必親嘗。仍告太祖廟。幸菩薩堂,飯僧五 萬「人,七月乃愈。」按《本紀》贊:太宗甫定多方,遠近向 化。建國號,備典章。至於釐庶政,閱名實,錄囚徒,教耕 織,配鰥寡。求直言之士,得郎君海思,即擢宣徽。嘉唐 張敬達忠於其君,卒以禮葬。輒遊豫而納三剋之請, 憫士卒而下休養之令。親征晉國,重貴面縛。斯可謂 威德兼弘,英略間見者矣。入汴之後,無幾微之驕,有 三失之訓。《傳》稱鄭伯之善處勝,《書》進《秦誓》之能悔過, 太宗蓋兼有之。

世宗

按《遼史世宗本紀》,「帝內寬外嚴,樂施予,人望歸之。」 按《本紀》贊,世宗孝友寬慈,有君人之度。

穆宗

按《遼史穆宗本紀》:應曆七年十二月丁巳,詔大臣曰: 「有罪者法當刑,朕或肆怒,濫及無辜,卿等切諫,無或 面從。」十九年正月乙巳,詔太尉化哥曰:「朕醉中處 事有乖,無得曲從,酒解可覆奏。」

聖宗

按《遼史聖宗本紀贊》:「聖宗踐阼四十九年,理冤滯,舉 才行,察貪殘,抑奢僭,錄死事之子孫,賑諸部之貧乏, 責迎合不忠之罪,卻高麗女樂之歸。遼之諸帝,在位 長久,令名無窮,其唯聖宗乎!」按《刑法志》:「聖宗沖年 嗣位,睿智皇后稱制,留心聽斷,嘗勸帝宜寬法律。帝 壯,益習國事,銳意於治。當時更定法令凡十數事,多 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慎。舊法,死囚屍市三日,至是 一宿即聽收瘞。統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獄空聞。 至開泰五年,諸道皆獄空,有刑措之風。

興宗

按《遼史興宗本紀贊》,興宗即位,邊鄙不聳,政治內脩。 親策進士,大修條制。下至士庶,得陳便宜。求治之志 切矣。按《刑法志》:重熙二年上諭曰:「犯罪而悔過自 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為辱。朕甚憫焉。」 後犯終身徒者,止刺頸。五年。有群牧人竊易官印,以 馬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減死 論。」又有兄弟犯彊盜當死。以弟從兄。且俱無子。特原 其弟。

道宗

按《遼史道宗本紀贊》,道宗初即位,求直言,訪治道,勸 農興學,救菑恤患,粲然可觀。按《刑法志》:清寧四年, 詔左夷离畢曰:「比詔外路死刑聽所在官司即決,然 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款伏,仍令附近 官司覆問,無冤然後決之,有冤者即具以聞。」咸雍元 年,詔獄囚無家者給以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