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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臣昨謹將耕籍詔書刻石,被以雲鶴,安奉廳事,仍行

下四縣,依此施行。比風雨調順,禾稼盛茂,既已收穫, 枯荄又復生穗,每畝得穀一石至七八斗。乞令諸路 州縣效此施行。」裕陵覽奏不樂,云起諂佞,一至於此, 何以儆在位?其華飾手詔,豈不是相侮?可送吏部。

高宗

按《宋史刑法志》:「高宗性仁柔,其於用法,每從寬厚,罪 有過貸,而未嘗過殺。知常州周杞檀殺人,帝曰:『朕日 親聽斷,豈不能任情誅僇,顧非理耳』。」即命削杞籍。大 理率以儒臣用法平允者為之,獄官入對,即以慘酷 為戒。臺臣士曹有所平反,輒與之轉官。每臨軒慮囚, 未嘗有送下者,曰:「吾恐有司觀望鍛鍊以為重輕也。」 吏部員外郎劉大中奉使江南回,遷左司諫,帝尋以 為祕書少監,謂宰臣朱勝非曰:「大中奉使,頗多興獄, 今使為諫官,恐四方觀望耳。」其用心忠厚如此。後詔 用刑慘酷,責降之人勿堂除及親民,止與遠小監當 差遣。當建、紹間,天下盜起,往往攻城屠邑,至興師以 討之,然得貸亦眾。同知樞密院事李回嘗奏強盜之 數,帝曰:「皆吾赤子也,豈可一一誅之!誅其渠魁三兩 人足矣。」至待貪吏則極嚴,應受贓者,不許堂除;及親 民犯枉法自盜者,籍其名中書;罪至徒即不敘,至死 者,籍其貲。諸文臣寄祿官,並帶「左」、「右」字,贓罪人則去 之。是年,申嚴《真決贓吏法》,令三省取具祖宗故事。有 以舊法棄市事上者,帝曰:「何至爾耶?但斷遣之足矣。 貪吏害民,雜用刑威,有不得已,然豈忍寘縉紳於死 地耶?」

按《揮麈餘話》:高宗應天中興之初,大臣有薦瀘州草 澤彭知一者,有康濟之略,隱居鳳翔府。得旨,令守臣 錢蓋等津發至行在所。既入朝,迺以所燒金及藥術 為獻,詔云:「朕不忍燒假物以誤後,仰三省發遣赴元 來去處,日下施行。」仍將燒金合用什物,於街市搥毀。

建炎己酉,以葉夢得少縕為左丞,纔十四日而為。

言者所攻而罷。其自記奏對、聖語,備列于後。一日,進 呈:知婺州蘇遲奏乞減年額上供。羅聖訓問:祖宗額 幾何,臣等對:《皇祐編》一萬匹。問今數幾何,臣等指蘇 遲奏言平羅、婺羅、花羅三等共五萬八千七百九十 七匹。聖訓驚曰:「苦哉!民何以堪!」臣等奏:「《建炎敕書》,諸 崇寧以後增添上供過數,非祖宗舊制,自合盡罷。今」 遲奏乞減一半。《聖訓》曰:「與盡依皇祐法。」臣等奏:今用 度比祖宗時不同,恐減太多,用度不足,即不免再拋 買,或致失信。欲且與減二萬匹,并八千有零數。臣等 奏:「陛下至誠卹民,可謂周盡。」《聖訓》復云:「如此好事,利 益於民,一日且做得一件,一年亦有三百六十件。」臣 等退,御筆即從中出曰:「訪聞婺州上供羅舊數不過 一萬匹,崇寧以後,積漸增添,幾至五倍,近歲無本錢, 皆出科配,久為民病,深可矜恤。今後可每年與減二 萬八千匹,并零數者為永法。仍令本州及轉運司每 年那融應副本錢足備,臣等即施行。」 車駕初至臨 安府,霖雨不止。一日,臣等奏事畢,因言:「州治屋宇不 多,六宮居必隘窄,且東南春夏之交,多雨蒸潤,非京 師比。《聖訓》曰:『亦不覺窄,但卑濕爾』。然自過江,百官六 軍皆失所,朕何敢獨求安?至今寢處尚在堂外,當竢 將士官局各得所居,遷從之人稍有所歸,朕方敢遷 入寢。」臣等皆言:「聖心如此,人情孰不感動!」 車駕始 至臨安府,手詔郎官以上悉皆許薦人材,蓋特恩也。 一日,進呈侍從官等奏狀,聖訓諭臣等曰:「今次所薦 人材,不比已前,須當擇其可取者便擢用之。」乃命並 召赴都堂審察。翌日,復命臣等曰:「郎官等所薦士,不 若便令登對,朕當親自延見之。早朝退,遍閱諸處章 奏,未嘗閑。今後進膳罷,令後殿引見,及晚朝前皆可 引三班,庶得款曲。」臣等奏:「但恐上勞聖躬,若陛下不 倦,接見疏遠,搜訪賢能,天下幸甚。」於是再批旨行下。 一日初進對,《聖訓》首言:「陳東、歐陽徹可贈一官,并與 子或弟一人。恩澤始罪東等,出於倉猝,終是以言責 人,朕甚悔之。今方降詔,使士庶皆得言事,當使中外 皆知此意。臣等即奉詔言,甚善。」《聖訓》復曰:「馬伸前此 責去,亦非罪,可召還。」或曰:「聞伸已死。」《聖訓》曰:「不問其 死,但朝廷召之。」以示不以前責為罪之意。乃問伸是 何官責臣等皆曰:「自衛尉少卿。」《聖訓》曰:「可復召為衛 尉少卿。」臣等奉詔而退。東等於是皆贈官及與子或 弟恩澤一人,并詔所居優卹其家。

進呈湖州民王永從進錢五十萬緡佐國用,臣等言: 戶部財用稍集,亦不至甚闕。《聖訓》曰:「如此即安用?徒 有取民之名。」卻之。或曰:已納其五萬緡矣,今卻之,則 前後異同。《聖訓》曰:「既不闕用,可併前已納還之。」仍詔 今後富民不許陳獻。臣等皆言聖慮及此,東南之民 聞風,當益感悅。

按:揮麈前錄明清。側聞。紹興初,劉大中以監察御史 宣諭諸路回,宰臣以其稱職,擬除殿中侍御史。太上 皇帝云:且令除祕書少監。宰臣啟其所以,上皇曰:「大 中所至多興獄,尚有未決者,一除言路,外方觀望,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