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39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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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乖平允。自今務從中典,重刑須秋後無非時,決傷 天和。 《祖訓》云:『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 並不許用黥、刺、腓、鼻、閹、割之刑』。蓋嗣君宮內生長,人 情善惡未能周知,恐一時所施不當,誤傷善良。臣下 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將犯人凌遲 全」家處死。 上讀《老子》書,至「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 之,惻然感懷,命焚錦衣衛非法獄具,悉以所繫囚送 部臺審理。 諭刑部尚書周禎曰:「『刑以輔治,唐、虞所 不免。觀舜命皋陶之辭,始曰明刑,終期于無刑』。皋陶 告舜,亦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當時君臣莫不以 恤刑為重,而民亦自不犯,所以能致雍熙之治。朕嘗 觀此,深有所契,卿當體之。」 命中書省詳定律令,諭 曰:「律有連坐之條,其侵損傷人者眾,吾以為罰弗及 嗣,忠厚之至也。自今民有犯者,毋連坐。」 工部尚書 王肅坐法當笞,上曰:「六卿之職,不宜以細故加辱。」命 以俸折贖,著為令。 上諭刑部:凡論囚當原情,毋刻 深。蓋人命至重,常存平恕之心,猶恐「失之,況深文乎? 昨民有子犯法,父行賄求免者,有司欲并論。朕以父 子至親,子論死而父救之,情也,故但論其子而赦父。 自今凡論獄,必詳讞覆奏而後論,毋重傷人。」 贛州 民有止宿逃囚,初不知其囚,刑部逮問,坐之罪。上曰: 「刑者,聖人設防于天下耳。深文重法,仁者不為。故凡 斷獄,貴得其情,緣情而論罪,則刑當而民服。彼不知 其為囚舍宿者,人情之常也,何為罪之?如汝議,行路 之人將無止宿矣。」遂命釋之。 十五年正月,諭刑官 曰:「方春萬物發生,而無知之民乃有犯法至死者。雖 有決不待時之律,然于朕心有所不忍。其犯大辟者, 減死論。」 《諭都督府》曰:「前遣囚往充遼東驛卒,今天 氣尚寒,恐道途凍餒,此輩本宥之以全其生,若不免 死,是徒宥耳。且令就濟寧暫住,待春暖遣行。」 二十 三年,通政司茹瑋引奏:「潮州府學生陳質言其父戍 大寧,已死,今有司取其補伍。自念從幼至今,荷蒙國 恩教育,願賜卒業,以圖上報。」上謂兵部尚書沈溍曰: 「國家得一卒易,得一材難。此生既有志于學,可削其 兵籍,遣歸進學。」 天策衛卒吳英父得罪繫獄,英詣 闕陳情,願沒入為官奴,贖父罪。上諭英曰:「汝之情固 有可矜,但汝平時何不勸諫汝父,使不犯法,今罪不 可貸,然念汝愛父之至,特曲法宥之。」 嘗行郊壇,皇 太子從,指道傍荊楚曰:「古用此為扑刑,取能去風,雖 傷不害。」蓋德念至于此。 皇陵初建時,量度界限,將 築周垣。所司奏民間墳墓在傍者,當外徙。聖諭曰:「此 墳墓皆吾家舊鄰里,不必外徙。」至今在陵域者,春秋 祭掃,聽民出入不禁。其仁于枯骨如此。

按《椒宮舊事》,上與後宮語,必以六穡組紃為先,宮中 垣壁屏障皆繪耕織之象。

按《枝山》。前聞高皇帝以天縱之聖,功德廣大,《金匱》之 策,不可勝紀。草莽臣何敢僭褻以入私編?然剽聞一 二,不敢隱默。自敬天事神,至于禮樂末節,罔不究心。 以樂生不娶顓潔,特創神樂觀居之,俾從黃冠之列, 贍給優厚。所轄錢糧,例不刷卷,曰「要他事神明底人 不要與他計較。」常膳之外,復益予肉人若干,曰「無使 飢寒亂性。」諸武舞執干盾之屬。後易褚甲以繪兵其 上防微之意,又因以見焉。

惠宗

按《春明夢餘錄》:明太祖嘗以律授皇太孫,太孫曰:「律 中某條尚覺嚴而不恕,請稍改之,可乎?」曰:「試率爾意 改來看。」因更定五條,明日呈稿。帝喜曰:「甚善。」因跪而 請曰:「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皆宜屈法以 伸恩。今律中所定,期于盡法,而不必于原情,竊所未 安。」曰:「凡所未安者,汝悉改之。」遂遍考禮經,參之歷朝 《刑法志》改定七十三條。帝覽竟,大喜曰:「吾當亂世,刑 不得不重;汝當平世,刑不得不輕。所謂刑罰世輕世 重也。如後用刑,皆宜遵此。」常州陳理以子弒父,送太 孫處分,太孫從容詳審,竟脫之。理父原抱病經年,誤 服一藥而斃。繼母素憎其子,因力證成之,無以自解。 太孫條其情而讞之,帝未之信也。拘鄰里婢僕及原 醫訊之,乃知父向患火證,庸醫誤認為寒,藥中潛投 附子,主人不知,故服之而暴卒耳。帝驚曰:「有是哉?刑 不可不慎也。太孫不獨仁而且明,朕無憂矣。」 邏者 獲強盜七人,命送太孫審。太孫一見,即疑首盜非真, 及訊之,果係主人之子偶出莊上,而佃客皆盜也。是 夜正謀劫商舟,遂強之同行。歸欲首明而先被獲。帝 覆審盡得其情,釋之。問太孫曰:「爾何以知其非盜?」對 曰:「《周禮》聽獄,色聽為先。《尚書》亦稱:『惟貌有稽。炆。見其 人雙眸炯炯,視聽端詳,定非盜也』。」帝因嘆曰:「決疑者 不可不讀書。」 建文帝即位,諭刑官曰:「《大明律》,皇祖 所親定,大意雖准唐律,亦遍考歷朝《刑法志》,參酌而 成。朕先年受命,細閱今律,校前代律,往往加重。蓋刑 亂國,用重典,非百世通行之法也。朕當時改定七十 三條,皇祖已命施行。然罪可疑、情可矜者,何止此也? 律設大法,禮近人情。齊民以刑,不若以禮。其傳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