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239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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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重學校,嚴薦舉,每諭所司,用人必求實才,授官必 責實效。樂聞直言,多見褒答。間有咈逆,無幾悔悟。太 祖曉識天象,長益探究。日官諱避,輒「見窮詰。作臺禁 中,時自觀察,苟有災氛,深自省咎。」

按《大政紀》:上嗣位,每曰:「為人君止于仁,故弘施霈澤, 罷科買,己逋負,詢民隱,急農事,褒舊勞,舉墜典,增文 武官俸,加軍士食米,賜文臣誥敕,予歸省者賜賚有 制,禁告誹謗,申嚴自宮之禁,及加人宮刑,屢飭法司, 崇寬厚,戒深刻,惟日以恤人為務。在位僅十月,而德 政加多。故遺詔初下,兵民如喪慈父,廟號曰仁,天下 之公言」云。 洪熙元年四月,時有至自南京者。上問: 道路所遇民何似?對曰:「淮安、徐州及山東境內,民多 乏食,而有司徵稅糧方急。」遂問少師蹇義,所對亦然。 上命大學士楊士奇草詔蠲恤,士奇言:不可不令戶 部、工部與聞。上曰:「姑徐之。救民之窮,當如救焚拯溺, 不可遲疑。有司慮國用不足,必持不決之意,卿等姑 勿言。」命中官具楮筆,令士奇等就西角門書詔。上覽 畢,既命用璽,已遣使齎行,上顧士奇曰:「汝今可語戶 部、工部,朕悉免之矣。」左右或言地方千餘里,其間未 必盡無收,宜有分別,庶不濫恩。上曰:「恤民寧過厚?為 天下主,可與民寸寸計較耶?」

按《春明夢餘錄》:大理寺論囚。上惻然曰:「人命至重,帝 王以愛人為德。卿等職理刑輔德,宜贊朕志,毋俾含 冤地下,傷天地之和。」命府部、通政司、六科同法司于 奉天門會審。已,特召大學士士奇、榮幼孜等至榻前, 論「比年法司之濫擬大逆不道,往往出羅織也。先帝 為切戒,故事,死刑五覆奏,而法司一不以措意。今審」 決重囚,卿三人同往,慮期克必。中閣學士同審錄始 于此。 元年,詔:「朕恭承大統,為天下生民之主。惟我 皇祖、皇考愛民之仁,祇率不怠。旦夕思念,人命甚重, 哀矜庶獄,惓惓在懷。夫刑以禁暴止邪,導民于善,豈 專務誅殺哉?故律令之制,善善長而惡惡短,罰之輕 重,咸適厥中。顧執法之吏,不能持平,有虛飾其情,專 致死罪,而比附謬妄,尤甚枉人,朕甚憫之。夫五刑之 條,莫甚大辟,大辟之施,身首異處,斯已極矣。自今有 犯罪律該凌遲者,依律科決。其餘死罪,止于斬絞,法 司並不許牽合,傅會昧情,以致冤濫。若朕一時過于 嫉惡,律外用籍沒凌遲」之刑,法司再三執奏,三奏不 允,至于五奏,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執奏,必允乃 已,永為定制。文武諸司自今亦不許恣肆暴酷,于法 外用鞭背等刑,以傷人命,尤不許用宮刑,絕人嗣續。 有自宮者以不孝「論。且人之為非,固有父子不相為 謀者。肆虞舜為君,罰弗及嗣。文王之世,罪人不孥。自 今惟犯謀反大逆者,依律連坐,其餘有犯,止坐本身, 毋得一」概處以連坐之法。古之盛世,恆采民言,用資 戒警。今兇險之徒,往往遮拾,誣為誹謗。法吏刻深鍛 鍊成獄,刑之失中,民則無措。「今後但有告誹謗者,一 切勿治。爾中外文武群臣,宜端乃志,悉乃心,畏天愛 人,務崇寬恕,庶有以佐朕父母斯民之治。或有違者, 必罰不貸。敷告天下,咸使聞知。」

宣宗

按《名山藏典謨記》,宣德元年四月,青州飢,有司議賑, 戶部請覆覈。上曰:「覈而後賑,將求之溝壑,其令從便 宜行事。」 二年七月,諭三法司曰:「虐暑朕與卿等深 居突處,猶畏煩蒸,矧繫囚哉?若敲毒薰鬱,疾病死者, 虧傷和氣,不累陰德耶?有應罰役應遣者,速簡勘以 聞。」是月也,上三閱獄,遣輕繫。 五年二月庚辰,罷遣 工匠,老幼殘疾者;罷採木軍夫,遣歸農。敕曰:「朕孜孜 圖治,食念人飢,衣念人寒。今春氣已和,民瘼未舒,懼 非所以膺天承祖宗。特頒寬恤之令,盡朕審思。所至 者水旱蝗蝻地,速視其災,以豁賦聞。蠲免三年以前 芻薪之稅。招飢徙民復業,免役一年,所毋責償。倒死 官馬驢騾及虧欠孳生馬匹者。停止採買」顏料生漆 諸物,為營造監採,監買,吏召還之。上供物非土產毋 徵,徵所產土,除他役起科官田一斗以上者減十之 二,四斗至石以上者減十之三。戶有二人役工匠者, 一人歸四人者,二人歸一人者聽合於他戶。一歲二 歲相更役,年老殘疾悉放免之。贓污士之極醜,理官 上罪必核。毋辱人終身,以《清明節奉皇太后上陵》《上 櫜鞬》、導騎步掖過河橋。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六月,皇太子即皇帝位。八月,工 部奏,內府工用紵絲紗羅計九千匹,請下蘇杭等府 織造。上曰:「供用之物雖不可缺,然當念民力,令百姓 艱難,可減半造。」又諭尚書吳中等曰:「昔魏徵告唐太 宗,每以恤民為言,卿等其體此意。」十一月,工部尚書 吳中言:製造御用朱紅戧金龍鳳器用,物料不足,請 買于民間。上曰:「漢文服御帷帳無文繡,史稱其恭儉 愛民,朕方慕之,以儉約率下,所造服食器用,當從朴 素,不須華靡。」

按《春明夢餘錄》:「宣德四年,吏部奏第二甲進士王懋, 應授從七品官,其兄嘗為御史,以誤決死囚抵罪,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