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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四月壬寅封。七年,元始元年,為王莽所殺。

丁滿

按《漢書·恩澤侯表》:「平周侯滿,以帝舅子侯,千七百三 十九戶。綏和二年五月封,元始三年,坐非正,免。」

馮野王

按《漢書馮奉世傳》:「奉世男九人,女四人。長女媛,以選 充後宮,為元帝昭儀。長子譚為校尉。譚弟野王,字君 卿,受業博士,通《詩》。少以父任為太子中庶子。年十八, 上書願試守長安令。宣帝奇其志,問丞相魏相,相以 為不可許。後以功次補當陽長,遷為櫟陽令,徙夏陽 令。元帝時,遷隴西太守,以治行高,入為左馮翊。歲餘」, 而池陽令並素行貪汙,輕野王外戚年少,治行不改。 野王部督郵掾祋祤趙都案驗,得其主守盜十金罪, 收捕,並不首吏,都格殺。並家上書陳冤。事下廷尉,都 詣吏自殺,以明野王。京師稱其威信。遷為大鴻臚。數 年,御史大夫李延壽病卒,在位多舉野王。上使尚書 選第中二千石,而野王行能第一。上曰:「吾用野王為 三公,後世必謂我私後宮親屬,以野王為比。」乃下詔 曰:「剛彊堅固,確然亡欲,大鴻臚野王是也;心辨善辭, 可使四方,少府五鹿充宗是也;廉絜節儉,太子少傅 張譚是也。其以少傅為御史大夫。」上繇下第而用譚, 越次避嫌,不用野王,以昭儀兄故也。野王乃歎曰:「人 皆以女寵貴,我兄弟獨以賤。」野王雖不為三公,甚見 器重,有名當世。成帝立,有司奏野王王舅,不宜備九 卿,以秩出為上郡太守,加賜黃金百斤。朔方刺史蕭 育奏封事,薦言「野王行能高妙,內足與圖身,外足以 慮化。竊惜野王懷國之寶,而不得陪朝廷與朝者並。 野王前以王舅出,以賢復入,明國家樂進賢也。」上自 為太子時,聞知野王,會其病免,復以故二千石使行 河隄,因拜為琅邪太守。是時,成帝長舅陽平侯王鳳 為大司馬大將軍,輔政八九年矣。時數有災異,京兆 尹王章譏鳳顓權,不可任用,薦野王代鳳。上初納其 言,而後誅章,語在《元后傳》。於是野王懼不自安,遂病 滿三月,賜告,與妻子歸杜陵就醫藥。大將軍鳳風御 史中丞劾奏野王賜告養病,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 歸家,奉詔不敬。杜欽時在大將軍莫府,欽素高野王 父子行,能奏記於鳳,為野王言曰:「竊見《令》曰:『吏二千 石告過長安謁,不分別予、賜』。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 賜告不得,是一律兩科,失省刑之意。夫三最予告,令 也;病滿三月賜告,詔恩也。」令告則得,詔恩則不得,失 輕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賜告得歸,有故事得去郡,亡 著令。《傳》曰:「賞疑從予,所以廣恩勸功也;罰疑從去,所 以慎刑闕難知也。」今釋令與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 違闕疑從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馬 之重,不宜去郡。將以制刑為後法者,則野王之罪,在 未制令前「也。刑賞大信,不可不慎。」鳳不聽,竟免野王 郡國二千石。病,賜告不得歸家,自此始。初,野王嗣父 爵為關內侯,免歸數年,年老終於家。子座嗣爵,至孫, 坐中山太后事絕。

馮逡

按《漢書馮奉世傳》:「譚弟逡,字子產,通《易》。太常察孝廉, 為郎,補謁者。建昭中,選為復土校尉,光祿勳。于永舉 茂材,為美陽令,功次遷長樂屯衛司馬、清河都尉,隴 西太守。治行廉平。年四十餘,卒為都尉。」時言河隄方 略,在《溝洫志》。

馮立

按《漢書馮奉世傳》:「譚弟立,字聖卿,通《春秋》。以父任為 郎,稍遷諸曹。竟寧中,以王舅出為五原屬國都尉,數 年,遷五原太守,徙西河上郡。立居職公廉,治行略與 野王相似,而多智,有恩貸,好為條教,吏民嘉美野王、 立相代為太守。歌之曰:『大馮君,小馮君,兄弟繼踵相 因循,聰明賢智惠吏民,政如魯衛德化鈞。周公康叔』」 猶二君後遷為東海太守,下溼病痹。天子聞之,徙立 為太原太守,更歷五郡,所居有跡。年老卒官。

馮參

按《漢書馮奉世傳》:「奉世子參,字叔平,學通《尚書》。少為 黃門郎,給事中,宿衛十餘年。參為人矜嚴,好修容儀, 進退恂恂,甚可觀也。參,昭儀少弟,行又敕備,以嚴見 憚,終不得親近侍帷幄。竟寧中,以王舅出補渭陵食 官令,以數病,徙為寢中郎,有詔勿事。陽朔中,中山王 來朝,參擢為上河農都尉,病免官,復為渭陵寢中郎。」 永始中,起遷代郡太守。以邊郡道遠,徙為安定太守。 數歲病免。復為諫大夫,使領護左馮翊都水。綏和中, 立定陶王為皇太子,以中山王見廢,故封王舅參為 宜鄉侯,以慰王意。參之國,上書願至中山見王太后, 行未到而王薨。王病時,上奏願貶參爵以關內侯,食 邑留長安。上憐之,下詔曰:「中山孝王短命早薨,願以 舅宜鄉侯參為關內侯,歸家,朕甚愍之。其還參京師, 以列侯奉朝請。」五侯皆敬憚之。丞相翟方進亦甚重 焉,數謂參:「物禁太甚,君侯以王舅見廢,不得在公卿 位。今五侯至尊貴也,與之並列,宜少詘節卑體,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