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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私養宦者,內侍年三十以上,方許養一子,士庶 敢有奄童男者不赦。」

開寶四年秋七月戊午復著內侍養子令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淳化二年春正月乙酉置內殿崇班左右侍禁改殿前承旨為三班奉職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五年,署置宦者官,并論功封爵。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五年八月癸巳,以內班為黃 門。甲午,置宣政使,以宦者昭宣使王繼恩為之。九月 己未,改黃門院為內侍省,以黃門班院為內侍省內 侍班院、入內黃門班院為內侍省入內侍班院按 《宦者傳》:王繼恩破賊,朝議論功,中書欲除宣徽使,太 宗曰:「朕讀前代史書,不欲令宦官預政事。宣徽使,執 政」之漸也,止可授以他官。宰相力言繼恩有大功,非 此任無足以為賞典。上怒,深責相臣。命學士張洎、錢 若水議別立宣政使,序位昭宣使上以授之。進領順 州路防禦使。

真宗咸平五年夏四月甲辰詔申明內侍養一子制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景德元年九月癸未罷北面齎御劍內臣以劍屬主將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己丑改定入內內侍省內侍名職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六年。春正月戊申。禁內臣出使預民政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續通鑑綱目》:「大中祥符六年春正月,禁內臣出使 干預公事,凡有干預州縣之事,所在官吏不以聞,並 罪之。」

大中祥符七年八月丁丑,命內臣奉安太祖、太宗聖 像於鴻慶宮。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五月壬辰,廢內侍省黃門。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天禧四年十二月乙酉詔內臣傳旨須覆奏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慶曆七年春二月丙辰令內侍二人提舉月給軍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元年秋七月丁酉詔臣僚毋得保薦要近內臣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詔定內侍員額。慎選內侍省都知押班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續通鑑綱目》。祐五年 閏七月,詔「自今內侍供奉至黃門,以一百八十人為 額。仍詔內侍省都知、押班須年五十以上,歷任無贓 私罪者,乃得為之。」

至和元年十二月癸丑詔內侍傳宣令都知司劄報被旨者覆奏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四年夏五月庚子詔內臣員多權罷進養子入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五年十一月辛卯,罷「內臣寄遷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冬十月壬午,定「內侍磨勘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十月復內侍養子令十二月以內侍為陝西諸路鈐轄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元年冬十月「戊寅,復內侍養 子令。」

按《續通鑑綱目》:治平元年十二月,以內侍為陝西諸 路鈐轄。初,帝遣王昭明等四人體量軍情,治其詞訟, 有賞罰則與其師議大事以聞,各許歲乘驛奏事。諫 官呂誨言:「唐舉兵不利,未有不自監軍者,我朝因循 未革,奈何又增置此員?其權與安撫使均矣。乞罷之, 精選帥臣,專制閫外之權。」傅堯俞、趙瞻皆有論列,不 聽。

治平四年二月丁亥,詔「入內內侍省、皇城司合覆奏 事,並執條覆奏。」癸亥,詔入內內侍省官已經壽聖節 任子者,同天節權罷奏薦。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三年冬十月乙酉詔罷諸場務內侍監常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五年閏月庚戌,詔:「入內供奉官以下已有養子, 更養次子為內侍者斬。」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十年,詔宦官李憲節制秦鳳、熙河諸軍。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續通鑑綱目》:熙寧十年 十二月,詔宦者李憲節制秦鳳熙河諸軍。時董氈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