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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發而理屈者杖五十,後發而理直者不坐。其不服 本官鈐束而抵罵者,杖六十。內使罵奉御者杖六十, 罵門官并監官者杖七十。內使等於宮城𩰚毆,先𩰚 而理屈者杖七十,毆傷者加一等,後應理直而無傷 者笞五十。其不服本官鈐束而毆之者,杖八十,毆傷」 加等。毆奉御者杖八十。毆門官監官杖一百,傷者加 一等。其內使有心懷惡逆,出不道之言者,凌遲處死。 有知情而蔽之者,同罪。知其事而不首者,斬。首者賞 銀三百兩。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令禮部議考糾劾內官之法,置 內正司、司正、司副各一人,正從七品,專糾內官失儀 不法者。尋改為典禮司,又改典禮為糾察司。」

洪武六年,更倉監為內府倉,置監令、監丞。改內府庫 為承運庫,設大使,俱屬宦者。又置各王府承奉。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六年六月己酉,更倉監為內府 倉,以內倉監令為大使,監丞為副使,內府庫為承運 庫,仍設大使、副使,皆以內官為之。乙卯,以內官金麗 淵為秦府承奉,李清為承奉副,劉壽、吳祥、劉旺、潘亨 為晉」燕、楚、靖江府承奉副。

洪武八年,置寶鈔庫,設大使副使,以內官為之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八年二月壬申,以內府鈔庫為 寶鈔庫,秩正七品,設大使副使各一人,以內官為之。 洪武十年,以內官監與政,即日斥還,詔諭群臣 按《大政紀》,洪武十年五月庚子,上因內官監言及政 事,即日斥遣還鄉,命終身不齒,且諭群臣曰:「自古賢 明之君,凡有謀而斷之於己,未聞近習嬖幸之人得 與謀者。況閽寺之人,朝夕在人君左右,出入起居之 際,聲音笑貌,日接乎耳目,其小善小信,皆足以固結 君心,而便嬖逢迎,其常態也。苟一為所惑而不之省, 將必假威福,竊權勢,以干預政事。及其久也,遂至於 不可抑,由是而階亂者多矣。朕常以是為監戒,故立 法,寺人不過傳奉灑掃,不許干預政事。今此宦者,雖 侍服日久,不可姑息,決然去之,所以懲將來也。」群臣 頓首稱謝。

洪武十七年《重戒敕》「內官毋預外事,諸司毋與內監 文移往來。」

按《大政紀》:洪武十七年七月丁酉,戒敕內官毋預外 事,凡諸司毋與內監文移往來。上謂侍臣曰:「為政必 先謹內外之防,絕黨比之私,庶得朝廷清明,紀綱振 肅。前代人君不鑒於此,宦寺與外臣交通,覘視動靜, 夤緣為奸,假竊威權,以亂國家,其為害非細故也。間 有奮發欲去之者,勢不得行,反受其禍,延及善類,漢」 唐之事,深可歎也。「夫仁者治於未亂,智者見於未形。」 朕為此禁,所以戒未然耳。

洪武年、定親王府內官之制。

按《明會典》:「洪武間,定親王府內官十員。承奉司承奉 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寶所典寶正,正六品,副從六 品;典膳所典膳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典服所典服正, 正六品,副從六品。各門官門正,正六品,副從六品。內 使十名,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各一名,司樂、司弓矢各 二名。」

惠宗建文三年十二月丙寅詔禁內臣出使侵陵吏民

按:《大政紀》云云。

成祖永樂元年九月始以內臣奉使外國十月諭宦寺不許畜養雞牲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元年九月,遣內官李興等賫敕 勞暹羅國王昭祿群膺、哆囉諦剌,并賜王文綺帛及 銅錢、麝香諸物,與其貢使偕行。」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十月丙午,諭六科給事中:「自今 宦寺復有於皇城內畜養雞牲者,必罪不宥。」上又諭 曰:「宦寺服食所需,皆朝廷給之,豈得復有私營?近有 於皇城內畜養雞牲,糜費食米,今四方蝗旱之後,民 尚艱食,朕日夜為憂。此軰坐享膏粱,不識生民艱難, 而暴殄天物不恤,論其一日養牲之費,當饑民一家」 之食,朕已禁戢之矣。爾等識之。

永樂 年,始以內臣鎮守各邊。

按《明會典》:「鎮守內臣,自永樂初出鎮遼東開原及山 西等處,自後各邊以次添設,而鎮守之下,又有分守、 守備、監鎗諸內臣。」

永樂三年,始以內官封王及將兵。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三年七月,內使王琮同給事中 畢進封故真臘國王長子參烈昭平牙為王。是年三 月,命太監鄭和等率兵二萬七千人行賞賜西洋古 里、滿剌諸國。」

永樂五年,置上林苑監左、右丞,以內臣及文職兼為 之。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五年三月辛巳,復改上林署為 上林苑監,秩正五品,有左右副丞、典簿之屬。凡設十 署,秩正七品,俱以內臣及文職相兼為之。」

永樂二十二年,定自宮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