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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二十二年令,凡自宮者以不孝論。軍 犯罪及本管頭總小旗。民犯罪及有司里老。」

仁宗洪熙元年正月始以內官守備南京三月諭刑部禁止自宮并加人宮刑者

按《續文獻通考》:「洪熙元年正月丁未,命內官監太監 鄭和領下番軍備南京,在內與太監王景弘、朱卜花、 唐觀保協同管事,遇外有事,同襄城伯李隆、駙馬都 尉沐昕計議而行。」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三月丁亥,諭刑部尚書金純等, 自今嚴切禁止自宮并加人,宮刑者必不貸。諭曰:「自 宮以求用者,惟圖一時富貴,而絕其祖父母不顧古 人求忠臣於孝子,彼於父母尚不顧,豈有誠心事君? 朕決意不用此等人。然其不孝之罪須懲治。」

宣宗宣德元年命內官內使傳旨諸司皆須覆奏

按《大政紀》:宣德元年七月,命六科給事中,凡內官內 使傳旨諸司,皆須覆奏。時中官奉旨,傳之六科,輒令 徑行諸司,上聞之,即下法司治。因諭給事中曰:「爾官 近侍,職在記注,凡朕一言一令,或令內使傳出者,爾 當備錄覆奏,再得旨而後可行,庶幾關防欺蔽,不然 必有詐偽者。爾等自今恪謹乃職,不許依阿隨附。」 宣德二年,定自宮者罪,詔諭禮部。

按《明會典》:「宣德二年令凡自淨身者,軍還原伍,民還 原籍,不許投入王府及官員勢要之家,隱藏躲避差 役若再犯者,本犯及隱藏之家俱處死。該管總小旗 里老鄰人知而不舉,一體治罪。」

按《大政紀》:宣德二年七月,諭禮部尚書胡濙禁止自 宮,違者發充軍。上曰:「昔皇考在位,禁止自宮之人,謂 其毀傷父母遺體,最是不孝,凡有此等,皆發充軍。朕 遵承先志,亦嘗援例發遣。比者小人復犯,孔子曰:『示 之以好惡而民知禁』。卿宜出榜遍諭天下,使之遵守。」

英宗正統四年始以太監督軍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四年,遣太監吳誠吉詳監督諸 軍,討麓川宣慰司任發,敗績。」

正統九年、令孀居郡縣主君、撥老成內使看守門戶。 按《明會典》。正統九年、令各王府如有孀居郡縣主君。 親王量撥老成內使看守門戶。

正統十二年,定「再擅淨身并私收者罪。」

按:《明會典》:「正統十二年令,凡自首在官閹者,送南海 子種菜。其隱瞞不首,及再擅淨身并私收使用者,事 發,全家發遼東充軍。」

景帝景泰三年始以內官坐營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三年,總督少保尚書于謙、總兵 武清侯石亨等議選精兵十五萬,分為十營。太監阮 讓、都督楊俊提督四營,太監陳瑄、盧永、都督郭震、馮 宗各提督三營,俱聽謙、亨及太監劉永誠、曹吉祥節 制。」

英宗天順二年定淨身罪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令淨身者拏問邊遠充軍。 天順八年、又以內官分坐十二營」

按《續文獻通考》:「天順八年,命太監周中、於奮武營右 少監王亨、耀武營太監唐順、練武營右少監林貴、奉 顯武營太監張溫、敢勇營右少監趙永、果勇營奉御 鄭達、效勇營右少監米童、鼓勇營左副使高廉、立威 營奉御王璇、伸威營右副使張璘、揚威營奉御張紳、 振威營監神鎗,仍聽太監劉永誠節制。」

憲宗成化六年詔各王府及兩京公侯駙馬伯家凡有淨身人即送京毋隱

按《大政紀》:成化六年二月,晉府悼昭王嫡長子奇湒 奏,乞存留先王時私自淨身二人在府任使。旨下,「王 擅留淨身人教授,不行諫阻,本當逮問,姑宥之,所司 即以其人送京。」因詔「各王府及兩京公侯駙馬伯家, 凡有淨身人即送京毋隱,違者罪之。」

成化十三年正月,初置西廠,命司禮監太監汪直提 督官校刺事。五月以大學士商輅等言,罷西廠。六月 復西廠,仍舊刺事。

按《大政紀》:成化十三年正月,初置西廠,命司禮監太 監汪直提督官校刺事。自去年九月李子龍伏誅,上 銳意欲知外事,以直年小便黠,乃命選錦衣官校百 餘人,另置廠於靈濟宮前,號西廠,以別東廠也。縱之 出入,分命各校廣刺督責,大政小事,方言俚諺,悉采 以聞。五月,大學士商輅等疏權豎汪直十罪。時直橫 恣,大肆羅織,屢起大獄,內外恐懼。輅草疏直十罪,倡 內閣萬安、劉珝、劉吉上言:「近日伺察太繁,法令太急, 刑網太密,人心洶洶,各懷疑畏。承平之世,豈容有此? 蓋緣陛下委聽斷於汪直一人,而汪直轉寄耳目於 群小。群小之中,如韋瑛者,自言親承密旨,得專與奪, 同惡相濟。如王英者,肆無忌憚,傷害良善。陛下若謂 防微杜漸,不得不然,則前數年間何以怗然無事?往 者曹欽之反,皆由逯杲生事,有以激之,可為明鑒。伏 願收回伺察之人,誅逐奸邪之輩。不然,此風日長,國 之安危未可知矣。」上怒曰:「用一內臣,焉得係天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