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命司禮監懷恩、覃昌、黃高至閣,謂輅等曰:「朝廷用 汪直緝訪奸弊,爾等遽如此說,是誰先主意?」輅正色 曰:「朝臣無大小,有罪皆請旨收問,渠敢擅抄執三品 以上京官。大同、宣府,北門鎖鑰,一日不可缺人守者, 渠一日械繫數人。南京,祖宗根本重地,留守大臣,渠 敢擅自收捕;諸近侍,渠敢擅自換易。此人不黜,國家 安乎危乎?此輅等同心一意,為朝廷除害,無有後先。」 恩曰:「不然,聖意疑此奏未必四人同下筆必有先之 者。」安曰:「汪直挾勢害人,人人要說,誰獨為先?」珝曰:「珝 等奉侍皇上於青宮,迄今巳二十年。幸而朝廷清明, 四方無事。今忽汪直為害,遠近不安,何忍坐視?」吉曰: 「汪直之罪,縱使吉等不言,必有言之者。今既奏入,貶 黜謫罰,皆所不避。」於是恩降辭色,徐曰:「朝廷命恩等 問具奏之由,今皆執論如此,當具實回話。倘上召問, 幸勿變前言。」輅等曰:「變者天殛之。」恩等去,輅舉手加 額曰:「三公肯為朝廷任事如此,輅復何憂?」已而懷恩 傳旨曰:「卿等所言良是,汪直壞事,朕實不知。今便革 去西廠,散遣官校,卿等各安心辦事。」輅等皆頓首謝。 詔罷西廠,召太監懷恩數汪直罪而責之,退還本監。 謫韋瑛戍宣府邊衛,差操散諸旗校。六月,御史王億 奏復西廠,言:「汪直所行,不獨可為今日法,且可為萬 世法。」下所司行之。命權豎汪直復坐西廠,仍舊刺事。 成化九年又定私自淨身罪。
按《明會典》:「成化九年,令私自淨身希求進用者,本身 處死,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
成化十五年,定淨身人潛住及再來京師者罪 按《明會典》:「成化十五年,令淨身人,巡城御史、錦衣衛 官,督同五城兵馬,逐回原籍。若該城內外容留潛住 者,并火甲鄰佑人等,一體究治,本身枷號一箇月,滿 日決杖一百押回。如再來京師,家下父兄人等俱治 罪。」
成化二十年,治「違例為人淨身者罪。」
按《大政紀》:成化二十年五月,山東黃縣民李安,逃居 京師大興縣陳留村。村民田政等四人,各有子,年十 歲,皆倩安閹以求進。其欲自求進者,安輒為閹之。事 覺,刑部論安等,皆當置之法。因據近例,自閹者本身 處死,全家充軍。以其獄上請。詔「違例為人淨身李安, 情實殘忍,重杖一百,發遼東鐵嶺衛充軍;田政等四」 人,減死發遵化廠炒鐵三年。其子「俱發本縣,嚴督戶 長收管。」
成化二十二年令各王府私收太監、發回原籍、不許 容隱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令各王府非奉朝廷明文, 擅私收太監者,發回原籍收管,不許投託容隱。」
孝宗弘治元年定淨身點閘不在者罪又吏部尚書王恕疏諫內官濫陞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令錦衣衛拘審淨身人,送順天 府,遞回原籍。官司五日一點閘。不在者,即杖併戶頭, 追回見官,不許容縱。」
按《大政紀》:弘治元年正月,吏部尚書王恕言:「陛下初 登寶位,迸逐剌麻番僧、法王、佛子、國師,革罷傳奉冗 員,追回濫賞莊田蟒衣等項,中外誦之。今未久而陞, 一起內官,人數頗多,將見前數事,不數年復如舊矣。 可不慎歟?」不報。
弘治四年,禮部尚書耿裕上疏「禁自宮。」從之。
按《大政紀》:「弘治四年三月,畿內多自宮以求進者,紛 然行路,禮部尚書上疏請治其罪。一時雖不能盡絕, 然自是禁例甚嚴,無敢再犯者。」
弘治五年,申《私自淨身者罪》。又吏部尚書王恕力止 內監乞恩。
按:《明會典》:「弘治五年令私自淨身者,本身并下手之 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者同罪。 有司里老容隱者,一體治罪。」
按《大政紀》:「弘治五年四月,太監李廣以城垣工完,乞 恩量加內官監官匠尚禮等俸級,吏部尚書王恕力 論不可,止之。」
弘治九年奏准、給賜各王府內官內使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奏准,各王府缺少內官內使,司 禮監擇其老成讀書者具奏,照缺給賜。以後有缺奏 除。其郡王府,每府給與內使二名,專管宮闈事務及 關防門禁。」
弘治十三年奏准先年淨身人私自來京者罪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 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來京、圖謀進 用者,問發邊衛充軍。」
弘治十八年五月,「《武宗》即位。定設守門內官、及各處 鎮守內臣。」
按《明會典》、「凡守門內官。弘治十八年題准、磚城四門 照舊。其餘各門、只以四名為則、不許增添」
按《大政紀》:弘治十八年十月,上初即位,舊東宮內使 馬永成、谷大用、劉瑾、張永、魏彬、羅祥、丘聚、張興,日夕